『壹』 勞動合同法到期而且滿50歲被辭退了,有賠償嗎
1、如是女職工且年滿50周歲,其勞動合同終止,無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願意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可以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民事法律關系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2、如是男職工,還未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有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需要根據辭退原因分析,如是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貳』 女50歲單位終止合同是否合法
合法。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應該退休。超50歲的女職工如果屬於工人性質,勞動者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勞務合同或勞務協議。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性工人在滿50周歲後就可辦理離職退休手續,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女工50歲以上勞動關系將被解除。但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並未終止,已達退休年齡的女工仍在用人單位上班的,其勞動關系還是受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所提供的工資福利待遇照舊。所以,女50歲單位終止合同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