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辦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內,也就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認定工傷。退休人員發生工傷,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B. 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 算不算工傷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受傷不能認定工傷。退休人員返聘屬於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能進行工傷認定。提供勞務者因工作原因受傷,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C. 退休人員再工作工傷怎麼辦
法律分析:1、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並不是勞動關系,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應當參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進行賠償。因為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不再具有勞動法律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其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聘用)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其與單位存在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在《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規定的調整范圍內,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認定條件來認定工傷。如該單位與該同志簽訂的 「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僱傭關系,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於民事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2、如果僱主或第三人不進行工傷賠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以人身損害賠償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D. 退休後上班工傷是否享受工傷待遇
退休人員一般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能適用勞動法調整,因此不能適用工傷賠償,要根據民法通則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賠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
經過工傷認定法定程序被認定為工傷。所謂工傷認定,指的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職工所受傷害或所患疾病是否屬於工傷(含職業病)進行調查、認定的行為。
存在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實。需要指出的是,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這一事實,而實際上工傷的外延並不完全局限於此,比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