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麼
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勞動者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活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勞動能力下降,應強制退休。退休人員通過國家的離退休制度,獲得養老保險金以保障生活。各國對於退休年齡的規定不同,美國等國家沒有強制退休制度,只要勞動者身體允許,可繼續工作。我國法律直接規定了退休年齡:男性60歲,女性工人50歲,女性幹部55歲。此規定為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允許更改或違反,以考慮勞動者年老後勞動能力的下降。
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退休人員退休後不再繳納社保,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情況下,社保機構不接受退休員工同時享受養老保險和購買工傷保險(我國部分地區允許購買工傷保險)。因此,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雙方成立的是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的調整。
⑵ 退休後工作跟原單位是否處於勞動關系
退休後工作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適用《民法典》而不是《勞動法》。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是指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⑶ 退休人員能是勞動關系嗎
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間並非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適用該法。勞動者在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即16至60歲(女性為55歲)的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一旦退休,即喪失了與用人單位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的資格,不具備勞動法律效力。
聘用或返聘的離退休人員與原單位或聘用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基於勞務關系。因此,與勞動關系相關的法定待遇,用人單位無義務提供給這些特殊「勞動者」。然而,若用人單位自願給予相關待遇,並以書面合同形式明確約定,則可能需履行承諾或義務。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間的法律關系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在享受待遇方面,其權利依據於雙方之間的協議,而非勞動法規。因此,理解這一差異對於保障退休人員權益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