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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服務離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4-12-30 09:55:56

Ⅰ 江蘇省對退休人員節日慰問標准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離退休人員的關心、幫扶力度,加強對身患重病、失能、高齡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精準幫扶,特磨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慰問及困難補助對象:離休幹部、老校領導,生病住院、因病致貧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獨居、高齡等特殊困難離退休人員,離休幹部遺孀、離退休人員「三無」遺屬。
第三條 慰問及補助形式:酌情採取走訪、電話、簡訊等方式慰問。走訪慰問帶慰問品或現金,不方便走訪的,慰問或補助金打入個人工資卡。
第四條 離休幹部慰問:每人每年走訪慰問不少於1次,酌情發放慰問品或慰問金。
第五條 生病住院慰問:
1.歷屆老校領導,原則上由老幹部部、退管處陪同校領導走訪慰問,給予2000元慰問金;
2.其他離退休人員由老幹部部、退管處負責走訪慰問,給予500元慰問金。
3.常住外地人員在外地住院原則上不到醫院探視,慰問金打入工資卡;住鎮江本地人員生病住院原則上到醫院探視慰問,因故不能到醫院探視的,在其出院後登門走訪慰問。
第六條 整生日慰問:對當年虛歲逢十的離退休人員,開展集體祝壽活動,對於行動不便的90歲和百歲壽星,退管處領導上粗賀門祝壽,發放紀念品和慰問金。整生日慰問金標准:60、70、80歲200元;90歲,300元;100歲,1000元。
第七條 金婚、鑽石婚慰問:對當年金婚、鑽石婚的人員,開展集體慶祝活動,為每一對夫婦發放紀念品和200元慰問金。
第八條 教師節慰問:每年教師節,對當年有特殊貢獻的離退休人員及離退休先進典型開展慰問活動,發放慰問金500元。
第九條 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去世發放200元慰瞎凳余問金。
第十條 春節慰問:
1.每年春節前,對符合條件的九類人員開展集中慰問。
2.慰問金標准:
(1)老校領導:廳級老校領導 2000元,合並前的處級老校領導1000元;
(2)離休幹部1000元,其中享受廳局級待遇的1500元;
(3)高齡人員:80歲以上,400元,90歲以上,800元,100歲以上,1000元;
(5)因病致貧等特殊困難人員,500—1000元;
(6)住養老院人員,600元;
(7)孤寡、失獨人員,500元;
(8)離休幹部遺孀,400元;
(9)離退休人員「三無」遺屬,600元。
同時符合兩種以上情況的,不重復享受,慰問金標准實行就高原則。
3.退管處根據本人申請或者所了解到的情況集體研究,提出春節集中慰問方案,報學校審批。
4.慰問方式:老校領導由老幹部部、退管處陪同學校領導走訪慰問,其他需要慰問的離退休人員,由老幹部部、退管處負責走訪或電話、簡訊慰問。
第十一條 慰問和困難補助原則上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其他以精神慰問為主。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1.日常慰問納入年度經費預算,從「離退休人員福利費」專項列支;
2.春節集中慰問,每年年底由退管處結合實際制定慰問方案,通過OA系統請示報批,從學校「人員經費」項目中列支。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管理服務內容

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主要包括:


首先,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確保他們的退休生活得到穩定保障。


其次,人事檔案和基本信息的管理也實行社會化,便於政府機構及時更新和掌握他們的基本信息,提供更精準的服務。


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系卡,便於退休人員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和通知,增強溝通效率。


鼓勵企業退休人員組建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增強他們的社區參與感,促進社區和諧。


對於有組織關系的黨員退休人員,會協助他們將組織關系轉接到街道或社區黨組織,讓他們可以繼續參與政治活動。


提供社會保險查詢服務,使退休人員能隨時了解自己的權益狀況,便於他們合理規劃生活。


對退休人員的生存和流動情況進行跟蹤,開展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確保福利發放的准確性。


同時,社會化管理服務還協助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退休人員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保障他們的健康需求。


此外,還會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和體育活動,豐富退休人員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強他們的身心健康。


在退休人員去世後,服務團隊會協助家屬申請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津貼,幫助家屬處理後事,體現人文關懷。


(2)精準服務離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採取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管理服務。 目前,有的地方把符合領取養老金資格的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也納入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

Ⅲ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服務管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離休退休幹部(以下簡稱軍休幹部)。
第二條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軍休幹部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軍休幹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軍休幹部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機制,落實軍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堅持政治關心、生活照顧、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堅持黨的領導,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軍休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軍休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依法負責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軍休服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軍休機構是服務和管理軍休幹部的專設機構,包括軍休服務管理中心、軍休所、軍休服務站等,承擔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第四條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
第五條對在軍休幹部服務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服務管理內容
第六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加強軍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導軍休幹部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落實軍休幹部政治待遇,組織軍休幹部閱讀有關文件、聽取黨和政府重要會議精神傳達等。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主動協調當地離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將軍休幹部納入本級老幹部工作體系。
第八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國家、地方和軍隊舉行重大慶典和重大政治活動時,應當按照要求組織軍休幹部參加。
第九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負責人,在八一建軍節、春節等重大節日走訪慰問軍休幹部。
第十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制度,對服役期間或移交安置後作出突出貢獻的軍休幹部,分層級、分批次組織療養。
第十一條軍休機構應當做好以下服務保障工作:
(一)舉行新接收軍休幹部迎接儀式。
(二)按時發放軍休幹部離退休費和津貼補貼,幫助符合條件的軍休幹部落實優撫待遇。
(三)協調做好軍休幹部的醫療保障工作,落實體檢制度,建立健康檔案,開展醫療保健知識普及活動,引導軍休幹部科學保健、健康養生。
(四)培育軍休幹部文化隊伍,開展軍休文化體育活動,引導和鼓勵軍休幹部參與社會文化活動。
(五)開展經常性走訪探望,定期了解軍休幹部情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關心照顧。
(六)協助辦理軍休幹部去世後的喪葬事宜,按照政策規定落實遺屬待遇。
第十二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軍休幹部參加社會組織、出國(境)、著作出書、發表言論等事項的管理,督促軍休幹部遵紀守法和遵守軍休機構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鼓勵支持軍休幹部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發揮自身優勢,繼續貢獻力量。
第三章服務管理方式
第十四條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為軍休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值班制度,並採取定期聯系、定人包戶等方式,為軍休幹部提供及時、方便的日常服務保障。
第十六條軍休機構應當堅持共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相結合,為軍休幹部提供細致周到的服務。對失能、失智、重病、高齡、獨居、空巢等軍休幹部,應當重點照顧並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七條軍休機構應當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的規范標准,推進服務管理工作標准化建設,確保規范運行。
第十八條軍休機構應當推進社會化服務,根據需要引進醫療、養老、志願服務等方面力量,為軍休幹部提供多元服務。
第十九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發揮軍休安置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網路「軍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實現精準服務。
第二十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推進軍休老年大學建設,線上線下融合,擴大教學供給,提高辦學水平,不斷滿足軍休幹部終身學習需求。
第二十一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健全軍休機構服務網格,加強軍休幹部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是在軍休機構內軍休幹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組織。
軍休機構內設有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軍休機構黨組織應當加強對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活動,發揮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定期聽取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其反映的問題。
第四章軍休機構建設
第二十三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安置管理工作實際,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精幹高效、便於服務的原則設置、調整軍休機構。
第二十四條軍休機構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對重大問題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軍休機構應當依法依規落實政策公開、財務公開、服務公開,接受軍休幹部和工作人員監督。
第二十五條軍休機構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改進和創新軍休幹部黨組織工作,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增強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力,使之成為組織、凝聚、教育軍休幹部和工作人員的堅強堡壘。
加強軍休幹部中的流動黨員管理,將流動黨員就近安排在暫住地軍休機構黨組織參加組織生活。
第二十六條軍休機構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設置會議室、活動室、閱覽室、榮譽室等場所,根據軍休幹部特點和需求,因地制宜開展適老化改造,具備條件的可引進或設立養老、醫療、助餐等功能設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創造良好休養環境。
第二十七條軍休機構應當按規定用好軍休經費,加強軍休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軍休機構應當加強軍休幹部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軍休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並落實衛生、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增強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五章服務管理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軍休服務管理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在編制員額內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優化隊伍結構。
第三十一條軍休機構在編制員額內新聘用工作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退役軍人、軍人家屬。
第三十二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通過引進專業化服務等渠道充實工作力量。
第三十三條服務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強化能力素質和作風紀律,樹牢全心全意為軍休幹部服務的意識。
第三十四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崗位練兵、業務競賽等活動,提高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和服務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以軍休幹部滿意度為主要內容的服務管理工作監督考評體系,定期對軍休機構及其負責人進行測評。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軍休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崗位交流制度。對軍休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軍(警)士的服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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