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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國有企業退休規定

發布時間:2024-12-23 12:25:20

㈠ 廈門市退休金調整情況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5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2.1%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每滿1年,按1.7元確定月增加額。其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31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㈡ 廈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職工;
(二)在城鎮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合夥企業及其職工;
(三)境外企業駐廈門代表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四)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勞動合同制職工。
(六)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省屬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與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決定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相分離的原則。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本人繳費基數、繳費年限掛鉤,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全市統一制度、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隨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第六條建立、健全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實行養老金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推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第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統一辦理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事務。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個人均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
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超過部分應繳的社會統籌基金的50%,記入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帳戶。
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為22%。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7%繳納,個人按5%繳納。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為18%。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僱工本人繳納8%,其餘10%由業主繳納。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進行調整,但是用人單位費率不得超過20%,個人費率不得超過8%。第十條用人單位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之日起30日內,必須向社保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申報手續;用人單位自錄用人員之日起30日內,必須憑勞動合同或有關證明文書到社保機構為所錄用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自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或者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終止之日起30日內,必須向社保機構辦理變更、注銷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必須在15日內到社保機構為個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變更手續。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在稅前列支。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停產整頓3個月以上並且發不足或者發不出工資的;
(三)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停產期間的;
(四)按規定辦理歇業手續的。
經批準的,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

㈢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頒發《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勞動管理條例》和《福建省國有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方案》,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廈門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外來勞動力的計發辦法另有規定)。第三條基本養老金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水平提高相適應。第四條繳費年限按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算。原企業固定職工,從我市1989年1月全面實行養老保險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第五條繳費工資系指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職工本人工資低於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高於300%的,按30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工資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可將超過部分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50%,作為繳納職工本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並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第六條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險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職工本人保管,職工流動時隨之轉移。第七條符合國家退休規定的職工,憑《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辦理退休手續,並從辦理退休的次月起按本辦法領取基本養老金和按規定領取補充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原待遇不作變動。第八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全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職工本人繳費年限計發:即企業和職工本人繳費滿10—20年的,按15%計發;從第21年開始,繳費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應提高0.5%。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滿10年及其以上的,繳費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在此基礎上,保留原特區補貼30元。第九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0年的,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一次性發給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第十條職工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發的退休金(標准工資以1992年6月底以前為准)的差額部分給予補齊。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原計發辦法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過原辦法的一定比例(1994年為20%),也不得超過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第十一條職工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經濟發展和職工繳費工資以及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支付情況,從離退休後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全市職工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負增長時不作調整;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從1995年起按上述辦法進行調整。第十二條在1992年6月底前,獲得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的職工,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在計發其社會性養老金時可提高2.5至7.5個百分點;1992年7月以後獲得模範稱號等榮譽的職工,不再另外提高。第十三條從事井下、高空、高溫和有毒有害工作的職工,在1992年6月底前從事的年限仍按原辦法計算其工齡,合並計發繳費性養老金的待遇;1992年7月後從事的,不再另外計算工齡和加發基本養老金。第十四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㈣ 廈門企業退休材料

法律分析:(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台灣同胞提供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外國人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護照原件。

2、申請人個人檔案。

3、《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4、《廈門市職工退休申請表》一式兩份(有單位的需加蓋單位公章)。

5、申請人免冠1寸近期彩照一張。

6、申請人本人本地開戶且帶有銀聯標志的銀行借記卡。(需本人持卡到窗口錄入卡號)。

(二)以下人員另需提供:

1、在廈門市獲得高級職稱或在外地獲得高級職稱並經廈門公務員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確認的人員,需提供證書、聘書(聘滿1年以上)原件;

2、行政副團級以上軍轉幹部,需提供經市委組織部幹部處確認並蓋章的《廈門市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享受生活困難補貼資格確認表》(技術級別、行政正營級及以下軍轉幹部需經廈門市人社局軍轉辦確認);

3、1969年12月31日前回國定居並參加工作的歸僑者需提供歸僑證原件。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㈤ 男女法定退休年齡多少歲,廈門延遲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2016年廈門市法定退休年齡多少歲,廈門市延遲退休年齡最新規定(修訂文件)
廈門市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廈門市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廈門市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廈門市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

㈥ 廈門市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社會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省政府閩政〔1988〕69號《關於印發〈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特製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對退休養老實行強制保險。在我市的中央、省、市、縣(區)屬的國營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全民事業單位的全部職工;「內聯」企業的我市全民職工;集體所有制企業等其他經濟組織的全民職工(以下簡稱企業職工);均按本辦法實行退休養老社會保險。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原則上都要實行社會保險。第三條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由市、縣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社保公司)經辦和管理。第二章退休養老保險的方式第四條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分別實行以下三種形式:
1.固定職工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保險辦法。即由企業按規定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費用統籌基金,社保公司按納入統籌項目和標准,撥付退休費用。
1971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參照固定職工保險方式實行退休費社會統籌保險辦法。
2.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職工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社保公司按企業和職工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待遇。
全民帶集體混崗職工參照勞動合同制職工的保險方式,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
3.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臨時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養老保險費,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保險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待遇。第三章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五條退休費用統籌基金、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保險費(以下統稱退休養老保險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結余」和儲存積累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籌集。第六條退休養老保險金的來源,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其繳納標准:
1.企業繳納職工退休養老金標准,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統一繳納:商業、糧食經營性企業和外貿、供銷系統企業按25%繳納;工業(含商業、糧食系統生產性企業)、交通和其他行業的企業按17%繳納。
2.勞動合同制職工、全民帶集體混崗職工和臨時工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社保公司可將2%換算成絕對金額收繳。第七條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為准。對承包、租賃等難於計算工資總額的企業,社保公司可參照同行業工資總額的水平核定。第八條企業繳納退休養老保險金,由社保公司統一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採用同城專項委託收款的辦法,免簽合同,以優先順序扣款,並將款項及時轉入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金」專戶。逾期繳納者,每日徵收未交部分3‰的滯納金。
職工本人應繳納的退休養老金,由企業在發工資時按月代扣,並集中繳入所在地的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養老金專戶。第九條退休養老金,企業在「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費和事業費中列支;加罰的滯納金一律從單位的自有資金中列支。第十條凡新納入我市退休養老保險的企業,應先繳納一個月的退休養老保險金作為周轉金。第十一條對新參加退休養老保險的企業,由於繳納退休養老保險金而影響企業承包基數較大的,可適當調整承包基數。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規定。第四章退休養老金的支付第十二條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企業在報請勞動或人事部門審批前,應先經社保公司審查認可。已辦理退休的職工,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本規定的養老待遇。凡到外地區(含港澳和國外)定居者,需由當地政府半年一次提供生存證明。離退休職工去世時,企業應在15日內書面報告社保公司,社保公司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並從次月起停支養老保險費用。第十三條固定職工和1971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臨時工退休後,按下列項目和規定的標准支付退休養老保險費用:
1.退休費或離休工資或退職生活費;
2.生活補貼費;
3.退休補助費;
4.離休幹部生活補貼;
5.主要食品、副食品價格補貼;
6.糧油價格補貼;
7.特區生活補貼;
8.離休幹部特需經費;
9.死亡喪葬補助費;
10.易地安家費;
11.一次性撫恤費。
上列退休養老保險費用可由社保公司撥給企業,由企業發給個人,或社保公司委託有關單位發給個人。
未列入統籌保險項目的費用,如醫療費等仍由職工的所在企業按規定支付。

㈦ 廈門市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廈門經濟特區勞動管理條例》,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轄區內的下列職工:
(一)企業的職工;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
(三)境外企業駐廈代表機構的中方職工;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及其雇員。第三條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四條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管理辦法、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徵集標准和計發辦法。第五條廈門市社會保障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會同勞動、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門對全市養老保險業務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第六條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如下: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滯納金;
(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四)財政補貼;
(五)其他收入。第七條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實行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第八條單位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工資總額的20%,職工按本上年底人月工資總額的3%,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業主按本人月收入的23%繳納。
個體工商戶的雇員,由業主按其月收入的20%,個人按3%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條單位和職工作為繳費基數的月工資總額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60%的,按60%繳費;職工月工資總額超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300%的,按300%繳費,超過300%以上的部分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工資總額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總額的,可將超過部分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50%,作為繳納職工本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退休費用開支狀況,可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進行必要的調整。第十二條鼓勵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職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職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並歸職工個人所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給予支付;職工退休前死亡的,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第十三條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的30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第十四條單位經濟困難,暫時確無繳費能力的,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內,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第十五條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在清算單位財產時,應優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名職工建立養老保險檔案,並發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記錄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符合法定的退休條件,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依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八條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第十九條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下稱繳費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其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第二十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全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職工本人繳費年限計發,單位和職工本人繳費滿10年至20年的,按15%計發;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開始,繳費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應提高0.5%。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滿10年以上的,繳費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在此基礎上,保留原特區補貼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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