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Ⅱ 2024年取消退休補貼嗎
2024年退休補貼政策將有所調整,但並不意味著取消退休補貼。退休工資的計算方式將發生變化,新的政策將不再提供過渡性養老金補貼。退休工資將僅由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同時,從2024年開始,事業單位在職員工的基礎工資將根據不同情況上調5%至15%,這一調整將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產生關聯影響。
對於退休人員的補貼標准演算法如下:
1. 離休人員每月增加離休費的標准為:
- 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
- 省部級副職1140元,
- 廳局級正職900元,
- 廳局級副職730元,
- 縣處級正職570元,
- 縣處級副職480元,
- 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2. 專業技術人員每月增加退休費的標准為:
- 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
- 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
- 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3. 退休人員每月增加退休費的標准為:
- 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
- 廳局級700元,
- 縣處級460元,
- 鄉科級350元,
- 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4. 專業技術人員每月增加退休費的標准為:
- 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
- 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
- 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
- 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
5. 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每月增加退職生活費260元。在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因此,關於取消退休待遇的說法可能會影響到廣大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並可能破壞社會公平公正。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關於退休補貼政策的調整都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並確保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Ⅲ 民法典關於退休返聘的規定
應當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因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優先適用雙方的約定,雙方無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相關條款或者行業習慣,若還無法確定的,勞務關系相比較勞動關系,受到法律的約束力更小了,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無協議約定,將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不清,從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原則上適用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但有個別地方認為這屬於工傷。退休返聘人員離職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不幹涉,完全根據雙方約定來,雙方對此無特別約定的,則一般司法實踐中不會支持員工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的。
一、退休的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
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
4、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Ⅳ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的內容: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返聘的,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
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Ⅳ 什麼是離休人員什麼是退休人員
法律分析:碰襲1、離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符合離職休養制度的人員。
2、退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符合退休標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義務,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法律依據:《察搏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
一、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的離休、 退休人員, 除按國發六十二號文件和國發一百零四號文件規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外,從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發給十七元生活補貼費。
二、企業單位根據自己的負擔能力,對離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給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補貼費,發放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國務院各部門在各地的企業,除鐵路系統以外,一律按當地規定的發放時間執行。
三、實行本規定所需增加的經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財政撥專款解決。屬於中央單位的,由中央財政開支;屬於地方單位的,由地方財政開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由民政部門管理的離休、退休敗吵祥人員所需增加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增加預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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