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用假戶口辦退休後領取養老金是詐騙罪嗎
這個嗎來,如果此事是其妻個人辦自理的,其丈夫完全不知情,這樣的話,現在其妻已經死亡,其丈夫如果發覺此事有問題,現在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給其妻養老金的部門)舉報此事,這樣,其丈夫不屬於「詐騙罪」,同時其丈夫應該退回交出不該領取的錢款就行,其丈夫就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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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現在領著退休金呢,但是退休金連著的戶口是假戶口怎麼辦
你說的這個情況,是一種違法行為。你那戶口本如果是假的。你趕緊要跟派出所說明情況。把真戶口遷過來。
③ 外地戶口可以在本地辦理退休嗎
戶口和工作關系異地能辦理退休。但是具體的手續和操作流程建議到當地的人社局窗口查詢,以免有所耽誤。
一、外地人過戶口怎麼辦理退休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亂桐孝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辦理退休流程
1、用人單位持職工已簽字的《養老保險手冊》,到社保分中心列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平均工資指數情況單》;
2、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待遇審批手續;
3、將審批後的《廣州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檔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嘩稿輪滑分中心進行退休待遇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④ 造假材料騙取退休如何處理
涉嫌詐騙違法犯罪,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不符合退休條件,編造假信息勾結社會保險機構經辦人員退休,是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退休作廢,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金額),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於弄虛作假違規辦理離退休的人員如何處理?
1、 對弄虛作假違規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發基本養老金,並限期收回或從其以後應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經冒領的金額;
2、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或他人冒領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責令冒領者退還冒領金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對拒不退還冒領金額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辦假退休可能是什麼罪?
1、 造假辦退休涉嫌詐騙違法犯罪,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 不符合退休條件,編造假信息勾結社會保險機構經辦人員退休,是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退休作廢,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金額,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辦理假退休涉嫌什麼?
1、 涉嫌詐騙違法犯罪,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 如果不符合退休條件,編造假信息勾結社會保險機構經辦人員退休,是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退休作廢,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金額),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⑤ 沒在戶籍地交過社保怎麼在戶籍地退休
【法律分析】:社保不在戶口所在地交退休的辦理方式:
(一)養老資格異地認證的方式、表格、時間並沒有統一規定,這要看辦理退休地社保機構的具體要求。
(二)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居住地已開通網上認證的,可以向退休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在網上下載表格,或者將收到參保地寄發的「網上認證表」,居住地尚未開通網上認證的,將收到「回寄認證表」。領取待遇人員在收到認證表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相關材料前往目前居住地的縣(區)級社保經辦機構或其認可的街(鄉)社保所進行資格認證。
(三)大部分省區是待遇發放地給本人郵寄認證表,要待遇領取人填表後到居住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蓋章認證或由居住地社保機構通過網上認證。
(四)有些地區是要求居住地社保機構協助認證,由居住地社保機構出具認證表寄回待遇發放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