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機關單位退休人員慰問標准
法律分析:
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殘聯機關工會工作,體現會機關工會對全體幹部職工的關懷,不斷增強幹部職工的凝聚力,創建一個和諧、友愛、進取的幹部職工隊伍,特製定本制度。生病慰問:幹部職工及退休老幹部、職工在各醫院住院的,由分管領導及所在部室、機關工會和組人部相關人員共同到醫院去探視、慰問。在外地生病住院的,由機關工會或所在部室通過電話、委託等方式進行慰問。慰問標准為每人每次300元以內。喪事慰問:幹部職工直系親屬喪亡的,由分管領導及所在部室、機關工會或組人部以自治區殘聯名義送慰問金,標准為500元;所在部室或分管部室,送花圈一個,標准為300元以內。幹部職工退休時,由組人部組織慰問,可購買500元以內紀念品。按規定可報銷一次探親往返路費,按照單位原有貫例享受一次性療養補助5000元。節日慰問:春節、節日前夕,對退休老幹部職工進行慰問,慰問金標准為500元。
生小孩慰問:幹部職工生小孩後30日內,由機會工會及婦委會派代表,到醫院或其住處進行慰問,慰問標准300元。退休人員慰問由組人部負責。在職人員慰問由機關黨委負責,其他相關部室參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⑵ 工會退休職工慰問金發放標准
工會退休職工慰問金發放標准:
1、生病慰問:慰問標准為每人每次300元以內。
2、喪事慰問:幹部職工直系親屬喪亡的,由分管領導及所在部室、機關工會或組人部以自治區殘聯名義送慰問金,標准為500元;所在部室或分管部室,送花圈一個,標准為300元以內。
3、幹部職工退休時,由組人部組織慰問,可購買500元以內紀念品。按規定可報銷一次探親往返路費,按照單位原有貫例享受一次性療養補助5000元。
4、節日慰問:春節、節日前夕,對退休老幹部職工進行慰問,慰問金標准為500元。
5、生小孩慰問:幹部職工生小孩後30日內,由機會工會及婦委會派代表,到醫院或其住處進行慰問,慰問標准300元。
6、工會會員退休離崗,可以發放一定金額的紀念品,每位會員購買最高不超過2000元的紀念品。
7、工會會員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生病住院,可以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金。慰問標准:3000元。
8、工會會員或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去世時,可以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金,慰問標准:3000元。
工會退休職工慰問金申請流程:
1、填寫職工慰問申請表。
2、所屬部門領導或分工會主席簽字蓋章。
3、工會主席簽字蓋章。
4、聯系工會辦公室主任領取退休慰問品。
綜上所述,工會退休職工慰問金的發放標准由各地工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通常包括一定金額的慰問金或紀念品,以體現對退休職工的關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三十四條
工會應當關心職工的生活,組織職工開展互助互濟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改善職工的文化生活,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基層工會應當根據職工的需要,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其他活動。
⑶ 工會職工住院慰問一年可以幾次
原責任工會職工住院慰問一年。就一次。工會慰問住院職工標准,不動手術的給予不超過500元的慰問品(金)需要手術的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
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一般病人每次不超過一千元,重症病人每次不超過2000元,在職職工配偶直系親屬一般病人每次不超過500元,重症病人每次不超過1000元,原則上是每人每年只能看望慰問一次。
請工會職工住院慰問,一般性一年的話,正常的就要看你住院的時間,如果時間長的話,可能會有兩次,但一般性都是以一次為主的,就是說時間短的肯定是一次。
工會職工住院慰問,對於每個職工一年慰問幾次,這個應該沒有什麼硬性的規定,但是可能只規定了每一次慰問大致的一個預算范圍,比如說可以購買多少金額的慰問品,或者給予點慰問金。
內蒙古自治區總工會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對基層工會經費用於職工集體福利支出作出明確規定,並首次將婚喪嫁娶退休等納入慰問范圍。
工會會員生日慰問,可以發放不超過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品,也可以發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會會員結婚、生育時,可以給予不超過500元的慰問品。
工會會員生病住院時,基層工會應看望並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慰問金(一年內生病住院會員限慰問一次)。
工會會員去世時,可給予不超過3000元的慰問金;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
工會會員退休離崗時,可以發放不超過2000元的紀念品。
「紅線」不能碰:
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不準將工會賬戶並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