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退休規定
一、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退休規定
1、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退休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下崗職工的安置性規定
1、企業可以安排職工下崗的條件及程序,國有企業因生產和經營狀況等原因,確需安排職工下崗的,應提前15日向職代會或工會說明情況,同時提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具體措施,充分聽取職代會或工會的意見,報同級和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後組織實施。除停產、半停產的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外,當年職工下崗數達到企業職工總數10%及以上的,須報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核准;
2、不得安排下崗的人員范圍,為保障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業的,不得安排雙方同時下崗;夫妻不在同一企業的,如果已有一方下崗,另一方所在企業不要同時安排其下崗。要盡量避免全國及省級勞動模範、烈軍屬、殘疾人下崗;
3、再就業服務中心對下崗職工的管理
(1)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議要明確各方在託管期間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託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2)託管期間下崗職工3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再就業服務中心介紹的合適就業崗位,或3次不參加再就業服務中心為其組織的培訓,再就業服務中心可與其提前解除託管協議;
(3)下崗職工在託管期間實現再就業的,即與再就業服務中心解除託管關系;託管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的,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其終止託管協議。被解除和終止託管協議的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解除其與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託管關系;
(4)被解除和終止託管協議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可享受失業救濟;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申請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Ⅱ 2024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是什麼
2024年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主要為失業人員提供了保障,允許他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的情況下,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具體來說,下崗職工在失業期間,其養老保險關系會被封存,但個人賬戶予以保留,且儲存額連續計算利息。如果他們在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區、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此外,下崗職工也可以選擇一次性補繳一部分費用,然後按照年度繼續繳費至退休,只要累計繳費滿15年,即可享受退休金。
對於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的下崗職工,如果他們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可以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則需要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此外,新政策還關注到大齡下崗職工的實際情況,如提供有條件的發放生活費、達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選擇退休等優惠政策。這些政策旨在保障下崗職工在老年時的基本生活權利,確保他們能夠安度晚年。
總的來說,2024年下崗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更加註重公平性和可持續性,通過提供更加靈活和多樣化的繳費方式以及更加人性化的待遇領取規定,為下崗職工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Ⅲ 關於下崗職工退休政策有什麼
關於下崗職工退休政策,具體規定如下:從2024年開始,女性職工和居民需要在原定年齡基礎上推遲一年領取養老金,對應年齡依次遞增,直至2030年實現女性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男性職工和居民從2024年起,需要在原定年齡基礎上推遲6個月領取養老金,這一規定將逐步推進,最終在2030年實現男性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
這些政策的法律基礎是《勞動法》第三條,該法強調了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等一系列勞動權利。同時,勞動者也需履行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執行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義務。
總之,這些下崗職工退休政策的調整旨在逐步統一男女退休年齡,與國際趨勢接軌,同時保障勞動者權益,確保其在退休後能夠享有穩定的生活保障。
Ⅳ 中央對下崗職工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 應按最高的標准發給。 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