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青海省職工養老保險退休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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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策,退休以後的養老金由基專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養老保屬險制度改革以前參加工作的,還有過渡性養老金)。
計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因為,目前不知道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和你的平均繳費指數以及養老金個人帳戶上的儲存額,所以無法准確計算退休時能拿多少養老金。
Ⅱ 青海四類地區退休年齡
青海四類地區退休年齡:青海省女職工退休年齡: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青海省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青海省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青海省,簡稱「青」,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省會西寧。位於中國西北內陸,青海界於北緯31°36′-39°19′,東經89°35′-103°04′之間,北部和東部同甘肅相接,西北部與新疆相鄰,南部和西南部與西藏毗連,東南部與四川接壤,位於四大地理區劃的青藏地區。
青海省地勢總體呈西高東低,南北高中部低的態勢,西部海拔高峻,向東傾斜,呈梯型下降,東部地區為青藏高原向黃土高原過渡地帶,地形復雜,地貌多樣。青海省地貌復雜多樣,五分之四以上的地區為高原,東部多山,西部為高原和盆地,兼具青藏高原、內陸乾旱盆地和黃土高原三種地形地貌,屬高原大陸性氣候,地跨黃河、長江、瀾滄江、黑河、大通河5大水系。
青海省總面積72.23萬平方公里,轄2個地級市、6個自治州。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時,青海省常住人口592.40萬人。2021年全省完成生產總值3346.63億元,比2020年同期增長5.7%,兩年平均增長3.6%。
Ⅲ 青海省退休工人認證
各地區的生存認證的辦法和時間有一定差異,可以電話咨詢社保服務電話:12333。
內一容、認證對象:凡已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企業離退休及個體退休人員均屬於認證對象。
二、認證時間:每年一次:5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有的省市規定退休者生日當月進行認證,可順延2月。)
對於未按期反饋認證結果人員,社保經辦機構將在逾期兩個月後暫停支付其社保待遇。
Ⅳ 青海省下崗職工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社保局需要哪些證件
身份證、戶口本、社保卡、失業證、社保指定銀行退休金賬戶借記卡、一張一寸照片。
Ⅳ 青海省事業單位可以滿30年工領退休嗎
可以,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版的暫行辦法權》(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Ⅵ 2022年青海省職工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不足十五年
可以選擇繼續繳費至滿15年止或者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也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穗困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敗族春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察耐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Ⅶ 青海省最新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1、幹部。黨政機關、群眾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
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3、破產國有企業職工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資源枯竭型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在享受111個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的同時,其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人員,可再提前5年退休。
4、自謀職業者。《勞動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Ⅷ 青海省退休年齡的規定
青海省對於退休年齡的規定,主要是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制定的。
對於普通職工,男性的退休年齡一般為60周歲,而女性的退休年齡則為55周歲或50周歲,具體取決於其從事的工作類型。對於從事特殊工種或在高危環境下工作的職工,其退休年齡可能會有所提前,以保障其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隨著國家對於退休年齡政策的不斷調整和完善,青海省也可能會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對退休年齡進行相應的調整。例如,國家可能會推出延遲退休政策,鼓勵職工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繼續工作一段時間,以緩解社會養老壓力。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年齡只是職工可以開始享受退休金待遇的一個條件,實際是否能夠退休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如工齡、社保繳納年限等。因此,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時,還需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向所在單位或社保部門申請退休,並辦理相關手續。
總之,青海省退休年齡的規定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的,旨在保障職工的權益和利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時,應了解相關規定,並根據自身情況申請退休。
綜上所述:
青海省退休年齡的規定主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地實際情況,普通職工男性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性為55周歲或50周歲,特殊工種或高危環境下工作的職工退休年齡可能會有所提前。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時,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並需要向所在單位或社保部門申請退休並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規定: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