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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列席職代會

發布時間:2024-12-17 01:58:22

A. 職工代表大會有那些權利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二、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幹部,並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幹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

五、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廠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廠長,報主管機關審批。


(1)退休職工列席職代會擴展閱讀: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基層委員會的黨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廠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B. 退休職工 職工大會

有權,退休職工代表參加職工大會
能啊 為什麼不能 也是元老 做過很多貢獻嘛!

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和任務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范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制度,是職工代表大會進行活動的規范性規定,既屬於各企業制訂的職代會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要有下列幾個制度。
(1)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①民主管理聯席會每季召開一次,由廠工會主席主持,由廠工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各代表組長(車間工會主席)參加。
②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黨政負責人或其它有關人員參加,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2)職工代表提案(意見)處理制度
①徵集提案,要結合職代會工作進行,企業每半年徵集一次。
②凡徵集的提案,由工會負責分類整理。建立提案卡,交有關領導或部門認真研究處理和解答。
③領導對提案解答處理期限,從接到提案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天。處理意見要通過會議或提案卡反饋形式與職工代表見面後歸檔。
企業工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應承擔的工作任務
(1)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2)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4)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5)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6)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7)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職代會聯席會議在行使職權時應注意的問題
職代會聯席會議的主要職權,是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包括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要問題和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問題,應該是臨時遇到的、同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有關的重要問題。屬於企業重大決策的問題,應盡可能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重要問題,要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以得到確認。
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向職代會報告的內容
(1)按政策規定本企業業務招待費可列支數;
(2)本企業業務招待費實際支出數;
(3)業務招待費支出項目和金額;
(4)企業領導班子各成員列支數;
(5)業務招待費支出情況、超支或節約情況,與上年度同期的對比及原因分析;
(6)今後的打算或整改措施;
(7)其他應說明的問題
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對企業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錶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繞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代會決議,做好職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範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職工代表的調動、退休和罷免、撤換
(1)代表在本企業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調離本企業的,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代表任期未滿退(離)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
(2)每個職工或原選舉單位,發現代表違法亂紀或嚴重失職,都可以向工會提出罷免或撤換的要求。罷免或撤換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的職工會議討論,獲得全體職工過半數以上的同意。對被罷免或撤換職工代表,要及時報告企業工會,經工會討論通過後,宣布撤銷其代表資格。
(3)代表出現缺額,應及時補選。補選代表的程序和選舉代表一樣,由選區的全體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職工代表的培訓
(1)換屆後的職工代表,必須進行一次全面培訓。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的理論和方法。
(2)對新當選的代表,還應進行必要的「入門教育」。組織學習民主管理基礎知識,職代會的性質和任務,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等。
(3)在召開職代會前,應圍繞本次大會議題,有針對性的進行「一事一訓」。
(4)結合各種形式的培訓和實踐工作的鍛煉,舉行民主管理成果發布、知識測驗、智力競賽和其他各種形式活動,提高代表參政議政能力和實際工作能力。
職代會的列席代表
(1)職代會根據審議問題的需要,可邀請部分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2)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如工作需要,可聘請參加職代會的有關民主管理小組。
(3)列席代表可以是廠級領導幹部、中層幹部、技術幹部、經營管理幹部、有關工人,也可以是本企業的離(退休)幹部(職工)、職工家屬等。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職代會職權:
(1)聽取和審議廠長關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5)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國有獨資及控股的公司制企業職代會職權:
1、聽取和討論關於本公司發展、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事先提出意見和建議;
3、審議決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4、民主評議監督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向有關方面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
5、依法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6、聽取關於公司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
7、審議通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需經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
職代會主席團
(1)每次職工代表大會應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的領導幹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2)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同屆職工代表,非職工代表和列席代表均不能擔任主席團成員。黨、政、工的主要領導沒有被選為職工代表的,可以從職工代表中的黨、政、工副職幹部中選舉。
(3)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直接選舉產生。第一步,在徵求職工代表意見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會議,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第二步,將候選人名單提交職代會討論,採用舉手錶決或拍手通過的辦法選舉產生。
(4)職代會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職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由工會向下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職代會各種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小組
(1)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設置,應根據單位的實際需要而確定。一般可設生產經營工作委員會(小組)下同;財務經濟工作委員會;安全勞保、規章制度工作委員會;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女工工作委員會;宣傳、文體工作委員會;民主評議幹部及工會組織工作委員會。
(2)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接受職代會和工會的領導,在工會主持下進行。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工作委員會與工會有關業務工作委員會力求統一,但不要一刀切,要根據工作實際有分有合,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活動制度。
(3)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平時不脫產。由於工作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4)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由五至九人組成。其成員應按專業性質挑選熱心群眾工作有專長和有經驗的人員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聘請少量的非職工代表擔任。
(5)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設主任(組長)一名,副主任(副組長)一至二名。正副主任(組長)由熟悉業務,有一定組織領導能力的職工代表擔任,一般可與對口的工會業務委員會負責人統一起來。為便於開展工作,行政領導幹部一般不宜擔任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正職職務。
(6)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成員,由職工代表、團(組)醞釀提出名單,工會委員會匯總平衡,經職代會通過產生。
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基本職責和任務:
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在職代會召開期間,重點工作是參與行政制訂有關方案,對提交職代會討論的有關問題進行審議,提出對某些問題調查研究的報告。職代會閉會期間,重點工作是有目的地開展民主管理活動,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代會的決議,聽取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其主要工作任務:
(1)生產經營工作委員會;包括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審議生產經營計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財務經濟工作委員會:包括審議企業資金分配,工資改革,晉級方案,各項資金和職工福利基金等使用方案和工會財務預決算,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3)安全勞保、規章制度工作委員會:參與安全、勞保方面規章制度的制訂和監督檢查;
(4)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包括處理職工的勞動爭議,生活福利工作計劃和住房分配方案的制訂以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生活保險、生活救濟、互助互濟、離退休職工管理等工作;
(5)女工工作委員會:包括女工的「五期保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以及幼托工作的監督檢查;
(6)宣傳文體工作委員會:主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設,包括職工教育計劃的審議,理想紀律等各種思想教育工作的要求;組織文體活動等;
(7)民主評議幹部及組織工作委員會:包括會員管理,代表的選舉、管理、培訓、搜集整理大會提案、組織實施評議各級領導幹部等。
工會與職代會實行「兩會合一」的體制是企業領導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創新,理順工會與職代會關系。工會工作業務與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任務要有機結合。避免機構重疊和人員兼職過多。對特殊性質的工作或臨時性的重要任務,可設置單一性任務的臨時機構(如分房小組、評議幹部小組等)。

C. 退休職工有權參與職代會的表決嗎

退休職工沒有權力參與職代會的表決,

職工退休後其身份就由「單位人」轉換為「社會人」,已不再是職工了,所以,把退休職工稱為「退休人員」更准確、更符合實際。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集體企業召開的職工代表大會,因為退休人員已不再具有職工的資格,所以職代會無須參加,更不具備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表決的權利。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23條明確規定,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以及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3)退休職工列席職代會擴展閱讀:

當職工代表與企業依法終止或者解除了勞動關系,包括辦理了退休、出國等手續的人員,因為同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即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的同時終止。所以退休職工不能當選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一般情況下,考慮到退休職工曾經的付出和在企業中所佔的比例,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經過合法程序推薦少量具有代表性退休職工作為職代會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具有建議權和發言權。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三)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評議和質詢;

(四)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D. 企業在改革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就施實,是否合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方針,依據《企業法》、《公司法》、《勞動法》、《工會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和《北京三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國有控股企業民主管理及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企業民主管理及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實行以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決定的,是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增強企業凝聚力、促進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內在需要。
第三條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繼續堅持和發展企業民主管理是公司黨委、行政和工會組織的共同職責和原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公司所屬法人企業。
第二章 公司職代會及職權
第五條 公司職代會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組織機構。
第六條 職代會接受本企業黨組織領導,對黨組織的決議、決定要認真貫徹執行;職代會應保證經理的中心地位,積極支持經理行使權利;工會是本企業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職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有以下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對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企業改制、改組、變更、分立、合並、兼並、搬遷、改造、破產及清產核資方案;企業裁員、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企業基本建設方案和工程項目招投標方案;大宗物資采購方案;大額資金使用情況;企業重大投資和生產經營中的重大決策方案享有審議建議權。
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必須將企業改組、改制方案,搬遷、改造方案,兼並、破產方案及清產核資情況,企業裁員、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提交職代會審議,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未經職代會審議的不應實施。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職代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內容享有審查同意或否決權,如職工薪酬管理辦法;勞動保護措施;職工獎懲辦法;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職工培訓計劃;企業重要規章制度(如財務管理制度、勞動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等。上述內容既未公開又未經職代會通過的有關決定視為無效。
(三)、審議決定權:職代會對職工福利基金、公積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職工購房配售方案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等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享有審議決定權。
(四)、民主監督、評議權:職代會對企業貫徹勞動法律、法規和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對企業中層領導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情況;企業領導人員工資、獎金、補貼、住房、用車、通訊工具使用情況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企業招待費使用情況等涉及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問題享有民主監督權。對企業領導人員享有民主評議權。
(五)、民主選舉、更換權:職代會對工會委員會成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企業改制後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及參加平等協商談判的職工代表享有選舉、更換權。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公司職代會代表以各企業、分公司、各部室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職工代表又是會員代表。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具備一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
(二)、本職工作好,有較強的責任心。
(三)、關心集體、辦事公道、聯系群眾、遵守紀律。
(四)、在群眾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有一定的業務知識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構成: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應包括一線職工、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一線職工的比例不得少於50%;科技人員、青年和女職工應佔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公司職代會及職工代表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任期未滿,在公司內部調動工作,代表資格保留;職工代表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由原選單位按規定程序補選。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提出意見、建議和表決權;召開職代會前有提案權。
(二)、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參加對企業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參加對企業管理人員的質詢、評議。
(三)、因參加職代會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對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和掌握黨的方針、政策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代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等專項工作的職工代表向職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 特約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公司職代會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職工作為「特約代表」,「特約代表」在職代會上可以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二)、不是職工代表的農場及所屬單位或部門的領導幹部可作為列席代表列席會議,可以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四章 職代會的組織機構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公司職代會代表的比例和人數應按照有關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與上級主管部門商榷,但職工代表人數最低不得少於30人。農場所屬100人以下的法人企業可實行職工大會制度。公司及所屬法人企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參加,方可召開。
第十六條 職代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在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上由全體職工代表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要根據會議內容和情況確定,各個層面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七條 主席團成員選舉程序:
(一)、工會結合公司實際,同黨政協商後,提出大會主席團及執行主席人選。
(二)、將主席團和執行主席名單提交職代會預備會議,採取舉手錶決的方式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職代會主席團職責:
(一)、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二)、研究需要大會通過和表決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三)、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提案進行修改。
(四)、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
(五)、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 職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設定的。可設提案小組、經營管理小組、安全生產小組、職工保險福利小組、財務審查小組、規章制度監督小組、平等協商小組、民主評議小組等。
專門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在職工代表中提名產生。如工作需要,可聘請具有業務專長的非職工代表。
第二十條 專門工作小組的任務:
(一)、會前,徵集、匯總職工提案。
(二)、會後,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貫徹落實情況;研究處理職責范圍內的問題。
(三)、處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按規定,向職代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召開職代會的基本程序
(一)職代會預備會召開的程序。
1、預備會由工會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
預備會召開前,要將職代會所審議的內容(草案)提前7天發給職工代表徵求意見,徵集大會提案。工會及各職工代表團(組)及時綜合、歸納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綜合整理提案,並提交公司行政班子研究決定。
2、預備會議程:
(1) 選舉大會主席團和執行主席;
(2) 審議通過職代會議程。
(3) 對在職代會閉會期間,由各代表團組長代行職代會職權審議決定的事項進行通報並予以確認。
(二)職代會正式會議的召開:
1、職代會正式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
2、大會主要議程:
(1)聽取並審議公司行政的工作報告;
(2)聽取並審議工會的工作報告;
(3)聽取並審議公司行政提交大會的有關議題;
(4)聽取代表提案審查和落實情況的報告;
(5)聽取公司廠務公開有關內容的報告;
(6)通過大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 職代會決議。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形成決議和做出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未經職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如確需修改,必須提請職代會重新審議並經70%以上職工代表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是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臨時處理企業急需解決的某些重要問題的一項工作制度。
(一)、聯席會議人員由職工代表團(組)長、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職代會專門小組負責人組成。
(二)、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需經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並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職代會有關職權的行使程序
(一)、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和重要改革方案的程序。
1、行政提出重大決策目標、措施和依據,形成具體方案(草案)。
2、將方案(草案)在職代會預備會前7天發給職工代表徵求意見和建議。
3、工會將職工代表的意見反饋給行政。行政吸納職工代表意見並對方案(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4、召開職代會,由行政領導做有關決策事項的說明;職代會專門小組做預備會初審情況的說明,職代會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
5、在職代會形成決議後,企業行政對決策方案組織實施。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的程序。
1、工會方參加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談判的代表由職代會選舉產生。
2、工會方代表與企業行政方代表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集體合同(草案)。
3、在職代會審議前7天,將集體合同(草案)發至各代表團或職工代表手中,徵求意見。
4、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雙方代表對集體合同(草案)文本進行修訂。
5、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工會就集體合同(草案)的產生過程、主要標准條件的確立依據等情況做出說明。
6、職工代表大會對集體合同(草案)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
7、報所在區縣勞動部門審查備案。
(三)、審查同意有關重要規章制度的程序。
1、行政提出各項規章制度方案(草案)。
2、提交職代會專門小組進行討論,並徵求職工代表意見和建議,整理後反饋給行政領導。
3、行政根據職工代表意見對方案(草案)進行修改。
4、職代會審議通過後由行政公布實施。
(四)、審議職工工資分配方案,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公積金、公益金及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程序。
1、公司行政提出職工工資分配方案(草案),提交公司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2、工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對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和福利事項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3、行政根據工會的建議,結合企業財力情況,提出各項基金使用方案和改善職工福利的方案(草案),並提交職代會審議決定。
(五)、評議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程序。
1、工會制定評議方案(草案)並提交黨委,聽取意見後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
2、被評議人員向職工代表做述職報告。
3、職工代表對有關人員進行民主評議。
4、由評議監督小組把評議意見進行分類整理、綜合評定、確定評定等級。
5、由評議監督小組利用廠務公開等形式向職代會公布評議結果。
第五章 職代會與其他組織的關系
第二十五條 職代會與黨委會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公司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
(一)、職工代表大會要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
(二)、公司黨委要把職代會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職代會工作,聽取職代會工作匯報,支持職代會依法行使職權;協調好職代會與企業行政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職代會與工會
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執行主席、專門工作小組的組建方案,組織專門小組和職工代表開展日常的監督、檢查、調研等活動。
(四)、提名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候選人。
(五)、閉會期間,組織傳達大會精神,監督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處理情況。
(六)、建立與職工聯系制度和職工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的渠道,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與建議;
(七)、定期培訓職工代表,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職代會與經理辦公會
公司經理辦公會是企業決策的執行機構,職代會是職工對企業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經理辦公會在方案的制定過程中,應提交職代會徵求意見或審議,要廣泛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決策實施結果應向職代會報告。
第六章 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第二十八條 為了提高公司及所屬法人企業民主管理工作質量,必須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一)、公司成立企業民主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經理、黨委副書記和工會主席擔任。成員由紀委負責人、政工部、行政法律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資產開發部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辦公室設在工會,工會主席擔任辦公室主任。
(二)、公司成立企業民主管理監督小組。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成員由紀委、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企業是否將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查、審議的事項按規定提交給職代會;職代會各項職權的落實及效果;職代會的召開(代表的選舉、人數、構成比例)、工作程序和會議議程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廠務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廠務公開欄的內容是否定期更換。
(二)監督檢查的辦法:
1、公司民主管理領導小組和監督檢查小組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參加所屬法人企業職工代表大會。
2、對廠務公開工作半年檢查一次,主要方式:聽取所屬法人企業行政負責人對廠務公開工作的全面匯報;召開職工群眾座談會聽取意見。
(三)監督檢查情況的上報和反饋:工會每年要對民主管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認真總結,由監督檢查小組會同檢查情況一並向黨委和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報告,並將其內容列入企業行政工作報告和工會工作報告當中,利用職代會向職工(代表)反饋。
(四)公司對所屬法人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實行考評制度,並列入公司政治工作考評內容,與年終績效工資兌現掛鉤。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發生下列行為的,工會有權向上一級黨委、行政反映,並責令其改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企業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代會或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企業改制、破產方案,企業減員、分流安置方案,勞動合同到期人數較多的終止、續簽方案,企業經濟性裁員方案不經職代會審議通過的;
(三)不執行或擅自修改職代會決議,給企業、職工或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企業因不實行民主管理導致重大失誤或重大事故,對責任人不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查同意後生效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出現有悖於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之處,一律以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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