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判緩刑村裡人會知道嗎
判緩刑村裡人會知道。因為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司法行政機關一般會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家屬作為矯正小組成員簽字,而村裡必須配合監管,所以村裡人會知道判處緩刑的事情。
判緩刑村裡人會知道。因為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司法行政機關一般會要求社區矯正人員家屬作為矯正小組成員簽字,而村裡必須配合監管,所以村裡人會知道判處緩刑的事情。同時,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判決生效後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這也可能導致村裡人知曉此事。但請注意,法律並沒有明確要求一定要通知村裡。
怎麼舉報地方官員
舉報當地官員,應該注意收集證據,並向以下部門舉報:1、紀檢監察部門。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紀委、監察局。2、涉嫌犯罪的,向當地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舉報。檢察機關舉報電話:12309。3、上級主管部門。4、舉報對象所在的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
希望以上問題能對您有所幫助,若還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你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B. 被判緩刑的黨員由哪個部門上報紀委監委開除黨籍
被判緩刑的黨員由法院把已判決的判決書報送其所在單位紀委,再由紀委報送市紀檢委開除黨籍。供你參考。
C. 判刑的人,紀委如何處理
公務員被判刑的,紀委處罰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等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未擔任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對其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公職人員被開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到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處理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關於公務員犯罪的相關行政處分摘抄部分:
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七條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
對公務員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
對公務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一百零六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迴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八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處分的程序、申訴等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十二條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第十三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
(一)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
(二)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四條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准。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