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幹部能否經商辦企業
退休公職人員可以經商辦企業,但是有限制。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❷ 幹部退休後投資辦企業的規定
法律分析: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方針。機關退休(含離休,下同)幹部從事經商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現象,必須堅決制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一條 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同一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經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
❸ 政府退休幹部可以辦個體公司嗎
政府退抄休幹部是襲可以辦個體公司的,但是在職的時候是不可以的。
男職工60歲退休,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職工50周歲退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❹ 退休領導幹部兼職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領導幹部兼職主要規定如下:退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法律依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❺ 退休幹部可以經商辦企業嗎
退休幹部可以經商辦企業。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或兼職,但必須在兩到三年後,且需履行必要的組織報備、審批程序。
退休職工醫療報銷比例如下:
1、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根據上年九月份退休費*12*6%劃入個人賬戶。(在12月20日之前沒有申報的,按上年度九月份的全市退休人員平均退休費乘以12的%劃入個人賬戶);
2、就診待遇:退休人員門診發生的費用,先由個人賬戶支,賬戶用完後進入社會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上年申報退休總額的5%),在起付標准內由個人支付,超過起付標准部分實行分段結算的辦法,由個人和統籌基金共同承擔;
3、門診費用:三級醫院(市第一人民醫院、市江濱醫院、四院(婦幼保健))就診的,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支付40%;二級醫院(市二院、三院、四院、中醫院等)就診的,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一級醫院(各鄉鎮醫院)就診的,統籌基金支付75%,個人支付25%;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的,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支付15%;
4、住院費用:5000元(含5000元)以內,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支付1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個人支付5%;10000元以上至最高限額(3萬)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5%,個人支付2.5%。
退休工齡的計算方法如下:
1、按月計算,從檔案中最早入職記錄的那一天開始,到應退休的那一年那一月的生日為止。
2、實際做的總月份,除12個月,就是工齡的總年頭,零頭月份也計入工齡之中。所謂最早入職,包括下放農場農村、應征入伍的履歷表上的最早日期。
綜上所述,退休後醫保卡每月返的錢數,取決於自己的退休工資基數,報銷要以當地實際支出報銷標准,每月報銷費用上限為每人每月1000元,當月費用達到報銷上限後,可享受該月度報銷余額的一定比例的報銷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❻ 國企幹部退休後可以開公司么
法律分析:國家公職人員退休可以開公司,但是不能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❼ 退休幹部可以經商辦企業嗎
法律分析: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方針。機關退休(含離休,下同)幹部從事經商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現象,必須堅決制止。為了保持黨政機關的清正廉潔,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揮老幹部的表率作用,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中央有關部門對縣以上機關的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1)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2)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
(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4)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生產,進行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講學、寫作、翻譯,以及從事為改善機關後勤服務而開辦小賣部、洗衣房、理發室等經營服務活動,繼續按中發[1984]27號文件酌有關規定執行,取得合理報酬,嚴格照章納稅,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變。
(5)黨和國家機關要加強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的退休幹部,其原所在機關應及時糾正;不按規定糾正的,要追究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紀檢等部門,要經常檢查執行規定的情況。機關黨組織和企業黨組織,要切實負起監督的責任。
(6)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縣以上工會、婦聯、共青團、文聯以及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的退休幹部。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