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法對國企職工內退有什麼規定
如果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可以本人向公司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後可以內退,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準是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的,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
第九條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修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第十條職工可以申請辭職。經企業批准辭職的職工,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1)中央關於超令職工退休證策擴展閱讀:
同時,《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也指出,國企員工內退時的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發放的生活費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生活費標准由企業自主確定,但是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第十二條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必須裁減職工的,對勞動合同制職工,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合同沒有約定的,企業對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標准工資的補償費。
第十三條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富餘職工的社會安置和調劑工作,鼓勵和幫助富餘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
企業之間調劑職工,可以正式調動,也可以臨時借調;臨時借調的,借調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雙方企業在協議中商定。
第十四條富餘職工由企業自行安置有困難到社會待業的,在待業期間,依法享受待業保險待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創造條件,幫助職工再就業。
Ⅱ 勞動法對超齡用工的規定
【法律分析】
勞動法沒有關於超齡員工的規定,如果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與單位間成立僱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是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的。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無禁止性規定,因此,並不存在超齡不能僱傭的情形。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但是勞動法對員工年齡沒有上限,不代表對超齡員工沒有保護,對處於勞動關系中的超齡就業者,應當堅持「底線保護」的原則,保護其基本勞動權益,包括工作時間和最低工資等勞動基準的保障。總而言之,超齡勞動者也是單位職工,也必須受勞動法規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僱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超齡人員當然可以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