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參戰人員退休政策
國家對老兵的相關優撫政策如下:
1、維護其退役軍人在退役後相應的生活水平不低於或略高於社會總體水平;
2、保障退役軍人的生活待遇略高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軍人的經濟收入,通過特殊保障和必要的優待使退役軍人盡快達到或者高於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國家對參戰人員退休待遇的規定:沒有統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個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補助金。
補貼分發已經離隊的退役軍人,由原軍隊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填制《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軍人職業年金繳費憑證》(以下簡稱「轉移憑證」)一式三份,一份存檔,兩份郵寄給本人,並將按規定標准計算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匯給本人。
退役軍人收到轉移憑證和補助資金後,將其中一份轉移憑證交給安置單位,待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啟動後,由安置單位按規定申請辦理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和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手續。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三條
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國家採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義務兵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按照國家規定發給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退役金的標准。
服現役期間平時獲得二等功以上榮譽或者戰時獲得三等功以上榮譽以及屬於烈士子女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根據本人自願,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採取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根據本人自願,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
② 參戰退休人員工資待遇
1.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2.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4.優待養老金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如何補發退伍軍人補貼?
已經離隊的退役軍人,由原軍隊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填制《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軍人職業年金繳費憑證》(以下簡稱「轉移憑證」)一式三份,一份存檔,兩份郵寄給本人,並將按規定標准計算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匯給本人。
退役軍人收到轉移憑證和補助資金後,將其中一份轉移憑證交給安置單位,待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啟動後,由安置單位按規定申請辦理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和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手續。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③ 參戰立功人員退休政策
一等功退休後享受較高的退休金和撫恤金,一等功退伍後部隊會按相應的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根據相關規定: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退役軍人收到轉移憑證和補助資金後,將其中一份轉移憑證交給安置單位,待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啟動後,由安置單位按規定申請辦理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和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手續。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參戰部隊的老兵退休之後肯定是享受一定的退休政策的,所以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的,必須要保證退休的老兵生活水平不能夠低於社會總體水平。
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和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作轉業安置或者其他安置。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國家對老兵的相關優撫政策:
1、維護其退役軍人在退役後相應的生活水平不低於或略高於社會總體水平
2、保障退役軍人的生活待遇略高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軍人的經濟收入,通過特殊保障和必要的優待使退役軍人盡快達到或者高於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九條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退役安置、教育培訓、撫恤優待資金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
④ 參戰幹部退休後待遇
法律分析:沒有什麼特殊待遇。曾經,對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人員,在退休時給予提高退休費的待遇,但該規定隨著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經不再執行,改為進行一次性獎勵。對部隊榮立三等功人員,退休待遇沒有特別優待。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