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㈡ 退休後的勞務合同受勞動法保護嗎
1.是, 2.勞動者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以後或依法享有 養老保險待遇 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3.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 支付經濟補償金 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 簽訂的協議 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5.其次,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 社會養老保險 ,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 購買工傷保險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6.最後,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 社會保險待遇 ,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因此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系。 7.員工退休後如果又被單位返聘,繼續工作,那兩者之間的關系應為民事上的勞務關系,雙方不再具有勞動關系,因此也不再適用於勞動法和 勞動合同法 。所以,在退休返聘的情況下,無論是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會有一定的風險,雙方在 簽訂勞務合同 時要更加慎重、仔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㈢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退休人員肯定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用人單位繼續聘用該人員的,不能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權利義務,雙方之間不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等規定,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
兩者屬於勞務關系,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規定,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等規定,未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建議在聘用退休人員時簽訂書面合同,避免爭議的發生。
聘用退休人員要注意以下幾點:
2、退休人員在工作時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退休人員賠償損失,但通常需要結合退休人員勞務報酬、職責、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實際賠償金額。
3、用人單位能否在單方解除聘用關系,不一定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雙方均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解除聘用關系,合同里沒有註明補償金和賠償金,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4、如雙方發生爭議,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處理。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合法的,任何一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在聘用退休人員時一定要咨詢當地勞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