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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補助

發布時間:2024-11-28 15:10:09

⑴ 葫蘆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機構職能

(一)辦公室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檢查落實;負責全局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車輛、接待、安全、保密、信息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二)政治部負責黨務、紀檢監察、行風建設;負責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老幹部管理工作;承辦黨委日常工作。(三)政策法規科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工作;擬訂本系統科研課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擔相關政策法規的咨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其他法律事務工作。(四)財務與基金監督科參與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負責管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經費;承擔局直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並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並負責監督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五)職位管理科(市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負責編制全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職位需求計劃;負責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協調落實,依法對其進行監督;負責市政府序列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職位分類、職務升降、職務任免、競爭上崗、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工作;負責全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審批、人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向市人大提交政府組成人員任免提案;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副縣級領導幹部任免手續;負責市政府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和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安置工作;推行公務員調任、轉任、輪崗和迴避制度;負責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聘用合同制管理及聘用合同鑒證工作;負責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施人員聘用後,對在執行聘用合同中出現的人事爭議案件進行調解、審理、裁決。(六)考核獎勵科(市政府績效考核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序列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考核、紀律、獎勵、懲戒等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行政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和審批政府部門及行業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負責建立全市政府績效管理體系,負責將省下達的指標分解到各責任單位,並指導、監督和推進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各相關部門績效管理工作的實施;負責對市重點工作、重大項目進行績效管理;擬定政府績效考評結果的使用辦法,推進政府管理創新;負責協調召開市績效評估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究、布置績效評估工作;負責市直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中對績效評估責任單位的考評工作。(七)錄用培訓科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組織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國家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工作;組織實施從高校畢業生中錄用國家公務員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有關國家公務員培訓的政策、規定;擬定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人事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對市直各部門新錄用人員、晉升領導職務人員、專項工作業務需要人員的培訓;負責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負責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的外語、計算機等級的培訓、考試及證書的發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急需專門人才的培訓工作;指導葫蘆島市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業務工作;負責市政府各部門科級以下公務員及事業單位職員的學歷認定工作。(八)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科(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科)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推行市場准入制度,規劃和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開展流動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級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市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和申報工作;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後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吸引各類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歸國留學人員服務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申請;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九)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科負責推進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擬訂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准;負責管理全市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實施國家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審批全市初、中、高級專業職務任職資格;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崗位數額,並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專業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十)工資福利科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政策和離退(職)休政策的貫徹實施;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負責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假期、工齡認定和死亡、因工傷(亡)撫恤政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確定和工資變動的審批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福利費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管理工作。(十一)軍官轉業安置科(葫蘆島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執行國家及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規;擬定本地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制定本地區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總體方案,編制本地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指導縣(市)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負責市直和部分駐葫中、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組織並實施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本地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解困政策的落實;承擔本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預算、審核、套改、匯總、上報、核發及住房補貼和醫療保險的辦理及檔案保管等工作;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事宜。(十二)外國專家工作科研究擬訂全市國外專家、智力項目引進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制定全市引進國外專家年度計劃;負責歸口管理國家和省引進國外專家初審和申報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引進國外專家項目經費的撥付、管理工作;建立與國外專家組織合作關系,組織、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與國外組織項目對接;組織指導全市引進國外智力成果推廣和示範基地建設工作;負責引智宣傳工作;負責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組織我市優秀外國專家參加國家和省外國專家局的國外專家表彰活動。執行省政府吸引海外研發團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研究擬訂市政府吸引海外研發團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執行全市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工作計劃,並負責相關工作;負責建立海外高層次專家庫,協助企業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十三)出國(境)培訓科研究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政策及管理辦法;制定全市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負責聘請外國專家開展國內培訓;負責歸口管理省和市出國(境)培訓、研修項目的初審、申報工作;承擔本系統國外培訓的相關工作;建立與境外培訓機構的合作關系。負責全市外國專家管理與服務工作,按許可權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介紹外國專家來我市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負責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初步審查工作;負責全市聘請外國專家資格單位的管理(經濟、文教、技術管理類等)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年檢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辦派往國際組織職員及相關管理工作。(十四)勞動關系科擬訂全市勞動關系相關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並組織落實;規范國有企業裁員行為;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貫徹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負責特殊工時審批工作;擬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作標准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承擔有關信息和統計管理工作。(十五)培訓就業科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的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普惠制就業培訓實施計劃並負責普惠制培訓基地資質認定;負責市本級及(轄區)初、中級和縣中級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政策和措施;負責制定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省就業管理規定。(十六)養老保險科擬訂全市城鎮企業職工(含城鎮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鎮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生前所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政策;擬訂未就業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及待遇標准;負責參加市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中、省直企業、市直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擬訂和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擬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和辦法;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我市城鎮企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工作;負責城鎮企業職工退休、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死亡離退休人員喪葬費待遇審批與調查;負責城鎮企業與職工特殊工種范圍及連續工齡的認定。(十七)醫療保險科(工傷保險科)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和指導檢查;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擬訂全市公務員醫療補助、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離退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管理、政策制定與指導;擬定和實施工傷認定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組織全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十八)信訪科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復查、復核工作;承擔局系統及市委、市政府接訪工作;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任務。(十九)機關黨委

⑵ 葫蘆島市退休職工漲工資多少

遼寧2010年企業退休職工漲工資政策具體調整辦法
具體調整辦法為,全部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其他符合額外條件的有另外增加標准。如,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6元;1954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2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通知》還規定,擔任正高級專業職務的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副高專業的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工商業者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今年的養老金調整政策中還增加了新內容:在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滿8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⑶ 市企業退休漲工資細則,今年葫蘆島市退休工資還漲嗎

遼寧省201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已經在2017年7月底前到位。2018年因為在職職工工資和物價水平增長,還會繼續調整基本養老金,但具體辦法出台要待全國兩會之後,請耐心等待。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遼人社發(2017)156號
各市人民政府,參加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遼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批准,現就2017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
5、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3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6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6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元人均養老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繫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7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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