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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企業退休人員公示

發布時間:2024-11-26 09:18:01

Ⅰ 關於2019年貴州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貴州省下發關於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企業退休工人漲工資方案出台,退休職工養老金增資部分將如數發放。本次調整實行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的政策。

關於貴州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黔人社廳發[2015]2號

一、從1月1日起,對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1、12月31日及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2、12月31日及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3元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每月最低增加30元。

(二)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8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60元。

(三)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個條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滿1歲增加6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

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時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3、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二、企業退職人員比照上述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三、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按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達不到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從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四、從1月1日起,我省月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調整為550元,退職人員月最低退職生活費標准(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調整為490元。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解決。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

Ⅱ 貴州省的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出台了嗎

復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制已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目前,貴州省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調整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但都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

Ⅲ 貴州企業退休工資上調什麼時候執行標准

貴州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3月31日,貴州省政府網站發布信息。從今年1月1日起,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此次待遇調整,將惠及我省87萬企業退休人員。據了解,這是我省連續11年進行養老金待遇調整,今年調整幅度為10.57%,略高於全國10%的平均水平。
符合條件,可以累加近日,我省下發了《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今年1月1日起,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具體內容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在此基礎上再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予以增加,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對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規定退休的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單獨予以調整,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段,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50元、530元、510元。
二、按照上述辦法調整後,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予以累加照顧: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滿1歲每人每月增加7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對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企業退職人員比照退休人員的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四、對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2015年按照《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達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從2015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對企業退休人員按《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達不到560元的,補足到560元。
對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企業退職人員按《通知》規定增加退職生活費後,退職生活費(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達不到535元的,補足到535元。最低可增加145元
據了解,這次養老金調整涉及面廣,而且每個人情況有別,導致累加的基本養老金也不一樣。
舉例:以2014年12月10日剛從企業退休的張先生為例: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他每月將增加110元,養老保險已繳費15年(按規定,養老保險至少繳納15年,並等到發定退休年齡後,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這個調整之規定,每繳費一年,基本養老金增加3.5元錢計算,那麼,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張先生最低得增加基本養老金162.5元(110元﹢15×3.5元)。
據了解,由於其他特殊原因,有的參保者只繳納了10年甚至不到10年的養老保險,而這次調整規定最低以10年計算。那麼,在憑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方面,每人每月最少還增加35元。
也就是說,這次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除去其他累加增加條件外,每人每月最少增加145元(110元﹢10×3.5元)。

Ⅳ 貴州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什麼時候到位

2017年貴州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在七月底前到位。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關於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貴安新區黨工委政治部、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為更好地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現就我省2017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人員范圍
從2017年1月1日起,對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掛鉤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
(1)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最低增加30元。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2)按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0.8%增加(其中:對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016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按2016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0.8%增加)。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1)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2.7元,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最低增加27元。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2)按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增加(其中:對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016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按2016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2%增加)。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參加本條第(一)、(二)款調整,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進行調整: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四)在按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項條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增長1歲增加6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財政籌集解決,不得擠占挪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
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其他
(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比照上述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二)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2017年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達不到2017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從2017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三)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根據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進展情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從基金支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由原單位代調代發,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後再進行結算。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繫到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全力以赴抓好落實,確保7月底前企業全部發放到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發放到位。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2017年7月21日

Ⅳ 貴州省人社廳關於調整2015年退休企業工人工資規定

貴州省於2015年3月30日公布了本省2015年度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具體細則,具體如下: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廳發〔2015〕8號

各市、州、縣(區、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貴安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省直有關單位,中央在黔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現就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5年1月1日起,對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

2.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3.5元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每月最低增加35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10元。

(三)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項條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滿1歲增加7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

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時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3.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二、企業退職人員比照上述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三、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2015年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達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從2015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四、從2015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員月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調整為560元,退職人員月最低退職生活費標准(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調整為535元。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2015年3月30日

Ⅵ 貴州省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請問:該通知在網上有嗎

一、從2010年1月1日起,對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退職人員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一)退休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0元。

2、按本款第1項增加基本養老金後,退休人員再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增加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按本項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最低為20元。

(二)新中國成立前老工人(即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問分檔增加基本養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1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9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70元。

(三)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個條件的予以累加。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退休前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正高職稱50元、副高職稱(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40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3、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滿70周歲且未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已年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退休人員2010年1月1日以後達到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的次月起增加50元;達到80周歲的,從年滿80周歲的次月起再增加30元。

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時認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二、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待遇後,月基本養老金達不到下列標準的,補足到下列標准:

繳費年限滿40年及其以上的,補足到1140元;繳費年限滿35年不滿40年,補足到1030元;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補足到920元;繳費年限滿25年不滿30年,補足到81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25年,補足到700元;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20年,補足到59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補足到480元;

三、企業退職人員比照上述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四、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2009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達不到2009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從2010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後,再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Ⅶ 貴州省黔人社廳發(2016)22號文件 企業退休人員調資

9月底補發到位。
9月18日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獲悉,貴州省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在本月內完成,調整增加的待遇從2016年1月1日起計發。
據了解,經國務院批准,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含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這是企業退休人員連續第12年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水平,也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第一次按照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調整增加待遇。調整的人員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本次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6.5%左右確定,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相結合的辦法。既定額調整為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掛鉤調整為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6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2015年12月平均養老金水平的3.5%增加。傾斜調整為對2015年底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滿1歲增加7元;對建國後至1953年底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另外,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進行調整。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達不到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Ⅷ 貴州人社廳2017年企業退休職工調資

201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貴州省的具體方案還在制定中,提供國家的規定參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確定。
三、調整辦法。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要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調整辦法大體統一的原則,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合理確定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部分比重,增強調整辦法的激勵性導向。
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完善省級統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五、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於2017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組織實施。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兩部批準的實施方案執行,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
2017年4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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