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江西省萍鄉辦理退休手續流程序
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延繳的參保人在繳費滿年限的當月)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辦理退休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單位或居委會蓋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3)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如符合下列情況的應提交相應材料:
(4)退休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或《幹部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社會保障部門為符合退休條件的被保險人辦理審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續後,從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養老金。
勞動者在符合國家規定的享受養老保險條件時無工作單位,需持本人身份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戶口所在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㈡ 江西萍鄉交了26年社保,退休後可以領多少養老金
江西萍鄉交了26年社保,退休後可以領多少養老金?
我們的養老金跟繳納的年限還有你的繳納基數,以及當地的社平工資有關系。你的繳納基數越高,繳費年限越多,當地的社平工資越高,那麼你的養老金就會越多。
按照目前的水平,目前的標准,如果按抵擋繳納,一般繳納26年,退休後大概能領2000元左右的退休金。如果按高檔繳納或者是按中檔繳納,那麼退休金就會高一些。所以我們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按中高檔繳納,這樣我們的退休金就會多一些。不管怎樣只要每年繳納養老金,而且要盡可能的多繳納長繳納。在我們退休以後,基本生活就有保障,退休以後的基本生活就有個著陸。
總之一定要參加養老保險。至少以最低檔繳納也是可以的。總比不繳納好,總比養老的時候沒有退休金強。年輕的時候多努力,多掙錢,積累一定的財富。到老了才會更有安全感,才會更有生活的保障。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㈢ 江西省萍鄉市養老保險
萍鄉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
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意見》(贛府廳發〔2014〕1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則
(一)本意見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給予繳費補貼。
(二)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的原則。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項目,凡未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和征地補償款未撥付到位,未按本意見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均不予實施土地徵收。
(三)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按戶籍所在地實行屬地管理。由縣區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程序嚴格審核,准確界定被征地農民范圍和對象,積極組織其按照國家規定參保繳費,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
(四)本意見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征地,被征地時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被征地後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低於0.3畝(含)、年滿16周歲(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戶籍的在冊農民。
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確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為基準點。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確定以2013年12月31日為基準點。
(五)被征地農民人均耕地面積的認定,由縣(區、萍鄉經濟開發區、武功山管委會,下同)農業部門牽頭,會同同級國土、公安等相關部門及土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場,下同)開展認定工作。
(六)下列人員不屬於本意見保障對象:
1.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2.被征地後從村集體重新調劑分配了土地且人均耕地超過0.3畝(不含)的;
3.被征地時已將戶籍遷出被征地村的;
4.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了政府繳費補貼的;
5.征地時已安置且參加了職工養老保險的土地工;
6.未被政府征地但人均耕地低於0.3畝(含)的;
7.其他不符合參加並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助政策的人員。
(七)被征地農民申請認定需提供以下資料:
1.《萍鄉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格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
2.《萍鄉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格認定登記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
3.申請認定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被征地單位簽訂的征地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5.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被征地其他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八)被征地農民的認定程序:
1.被征地農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委會(居委會,下同)領取並填寫《認定表》和《匯總表》後,交村委會初審;
2.村委會初審並張榜公示七天無異議後,由村委會加蓋公章報所在鄉鎮(街)復審;
3.鄉鎮(街)組織國土所、財政所、派出所、農經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等相關單位,對村委會上報的《認定表》和《匯總表》進行復審,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鄉鎮(街)及時調查核實,並在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調查結果七天。公示無異議後,簽署意見報縣(區)國土部門審核,審核後對符合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發給《認定表》。
三、繳費補貼標准和參保繳費辦法
(九)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次選定後不再更改。參保後已領取養老金的被征地農民,不再重復領取當地政府按月發放的失地農民生活補助費。
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後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不同的年齡享受不同的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180個月)。201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農民以2013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2014年1月1日後被征地的農民以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地之日為基準日確定年齡。具體補貼年限為:
1.年滿16周歲至3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年限為5年;
2.年滿36周歲至4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年限在5年的基礎上,每增加一周歲,繳費補貼增加1年。(即:36周歲的補貼年限為6年,37周歲為7年,依此類推,至45周歲的補貼年限為15年)。
3.年滿4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年限為15年。
被征地農民以戶為單位參保繳費,同一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按規定享受的政府繳費補貼數額一樣。繳費補貼只用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不發給被征地農民個人。被征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繳費補貼。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參保繳費資助。
(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標准為參保時江西省(全省,下同)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12%×繳費補貼的年數
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標准為全省2012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12%×繳費補貼的年數
繳費補貼從被征地農民應參保時開始計算。被征地農民每推遲一年參保,就扣減一年政府繳費補貼,直至扣減完其應享受的繳費補貼年限為止。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一)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繳費,繳費基數以參保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為20%(其中12%納入社會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繳費按被征地農民的年齡分段實施:
1.參保時男已年滿60周歲、女已年滿5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繳費後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2.參保時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可採取一次性往前補繳與逐年繳費相結合的辦法參保繳費。一次性往前補繳的年限為15年減去本人距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年限。以後年度實行逐年繳費,在其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3.參保時男年滿16周歲未滿45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4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採取逐年繳費的辦法參保繳費,享受的繳費補貼年限結束後,由其自行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的,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方式,採取個人先到鄉鎮(街)勞動保障所申請參保,鄉鎮(街)勞動保障所逐人登記審核造冊後報縣區人社部門匯總送縣區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將繳費補貼撥付到社保經辦機構後,再由鄉鎮(街)勞動保障所通知被征地農民到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5.被征地農民應在本意見實施一年或征地後一年內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因個人原因未參保的,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後,不再享受本意見規定的繳費補貼待遇。
(十二)本意見實施前,個人已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含已領取養老金)的被征地農民,可從其首次參保繳費起至累計可享受規定的政府補貼年限止,已繳費總額的60%實行補貼,社保經辦機構逐人登記造冊初審後匯總報財政部門復審,財政部門將繳費補貼撥付社保經辦機構,由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返還給被征地農民本人。
(十三)被征地農民按本意見規定參保後在城鎮就業,其在用人單位按職工身份參保繳費的,從單位參保之月起停止繳費補貼,待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續保繳費時按剩餘月數逐年補貼。
(十四)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參保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享受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其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之月起予以停發。
(十五)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對已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直接劃入個人賬戶;已領取待遇人員,在繳費補貼劃入個人賬戶後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繳費補貼余額可依法繼承。
(十六)被征地農民中的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不享受繳費補貼。退出現役後自主就業的,本人仍可按本意見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繳費補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十七)被征地農民中的在校學生,不享受繳費補貼。畢業後自主就業,如個人選擇按本意見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享受繳費補貼,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從在當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日算起。
四、資金籌集和管理
(十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來源為:
1.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07〕20號)規定,按不低於當年市、縣(區)土地出讓收入8%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2.征地受益方計入征地成本繳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金;
3.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資金;
4.集體補助資金;
5.其他財政補助資金。
(十九)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其他財政補助資金中解決。
1.2013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按照誰征地、誰負責的原則,由市、縣(區)政府按規定籌措資金解決,或從歷年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自2014年起由當地政府分五年到位,但上一年度的繳費補貼資金須於次年2月底前撥付到位。
市級(含)以上政府實施的全市性公益公共項目,征地形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由各縣區按照轄區管理范圍各自負責,對按規定計提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由市財政核撥給相關縣區。對2008年以後市級新徵用的土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07〕20號)有關規定計提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市財政進行核實清算後按規定標准撥付相關縣區,用於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
2.2014年1月1日後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從計入征地成本繳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金以及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其他財政補助資金中解決,不得拖欠。
(二十)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制度。
1.本意見實施後,各地在組織用地報批時,應根據擬征地規模、保障人數(按照擬被徵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測算)和補貼標准等因素,測算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由申請用地單位存入市人社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存。用地經依法批准後,市人社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將核定後的繳費補貼資金及時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地未獲批準的,市人社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將上述資金(含利息)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的單位。
2.各地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要求,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後,及時將繳費補貼實施方案、預存資金入戶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序報人社部門審核。其中,需報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部門提出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社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凡未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人社部門不得簽署同意意見,征地審批機關不予批准征地。
(二十一)各地要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實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規范經辦流程,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統計管理,推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科學化、精細化和規范化。
五、工作要求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縣(區)務必在2014年12月底前結合實際出台實施細則,並在實施前報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2013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農民個人參保申報和繳費工作須於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
(二十三)明確工作職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並作為政府主要領導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管理。
各相關部門要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協作,各負其責。人社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的籌集和工作經費的預算安排以及資金使用審核監督管理。國土部門負責土地徵收、征地補償,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並會同公安、監察、農業、衛計委、人社等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二十四)加強督促檢查。各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人社、財政、國土、審計等部門,對全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本意見規定開展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未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報請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全市通報。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二十五)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每年按規定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到就近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或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和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生存認證手續。
(二十六)為鼓勵和支持各地開展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從2014年起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激勵機制,具體辦法按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的辦法執行。
(二十七)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各縣(區)以往執行的規定如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准。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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