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轉業志願兵最新政策
針對軍轉志願兵(士官)安置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一、國發(1978)75號:國務院《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 第5條.志願兵退出現役後,由國家負責安置工作。年滿五十五歲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幹部退休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志願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的待遇和退出現役後的安置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
注:(1)安置責任:國家負責(2)安置辦法: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
二、國發(1978)223號: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待遇的規定;第一條、志願兵的政治待遇,如聽報告、看文件、發書刊等,可按排職幹部待遇。第七條、志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犧牲、病故後的撫恤,均按幹部的有關待遇辦法執行。第八條、志願兵經組織批准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符合退休條件退休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糧食定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幹部的有關標准執行。
說明:從兩個方面說明按幹部帶待遇(1)政治上(2)生活上
三、民發(1978)11號:民政部關於部隊士兵提拔為幹部或者改為志願兵後是否繼續保留其自留地問題的批復; 義務兵提拔為幹部或者改為志願兵後,他們已經成為職業軍人,沒有必要繼續保留其自留地。
說明:從兩個方面說明按幹部待遇(1)從提干或改為志願兵後的工作性質定義上:職業軍人(2)執行政策:收回自留地
四、民政部〔1979〕民優字第22號關於部隊志願兵的家屬如何優待問題的通知 「部隊義務兵戰士改為志願兵的,他們已享受工資待遇,因此他們的家屬可與部隊幹部的家屬同樣對待,不應再享受部隊義務兵戰士家屬的優待。」
說明:在對得家屬的政策上和幹部一樣
五、國發(1983)16號文件;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五條 退出現役的志願兵,原則上轉業回原籍,由縣報請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置。轉業的志願兵安置工作後,安置單位相應增加的勞動指標,應列入國家當年下達的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計劃。安置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份。在安置轉業志願兵時,應盡量按專業技術對口分配。其工資級別評定,軍齡(入伍前有工齡的應加入伍前工齡)滿八年不滿十五年的定三級工;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定四級工;滿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級工。
說明:我們轉業有指標,有身份
六、參務(1983)243號文件;《關於貫徹執行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四條、轉業志願兵,「安排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如工作需要,可在集體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進行調動。第五條、轉業志願兵,應根據國家經濟建設需要和本人專業、特長,確定分配系統或單位。所需勞動指標,由民政部提出,交勞動人事部列入國家當年下達的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計劃內,並保證落實。縣(市)安置部門,也可先安置,後結算,妥善安置。志願兵退出現役的經費計算,其與幹部職級比照可按:一級志願兵按軍隊幹部二十三級正排職,二級志願兵按二十二級副連職,三級志願兵按二十一級正連職,四級(含)以上志願兵按二十級副營職。
說明:(1)再一次說明我們有指標有身份(2)再一次說明我們和幹部在待遇上的可比性
七、 《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1992年冬季志願兵轉業安置工作的通知》:一九七八年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以來,部隊基層有76種幹部職務陸續改為志願兵擔任。他們在部隊政治思想、專業技術、作戰訓練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發揮著同基層幹部一樣的骨幹作用。......逐步參照轉業幹部安置的有關辦法,調整有關政策。
說明:(1)我們擔任的是幹部曾經擔任的職位,發揮著幹部作用(2)在安置上和幹部有可比性
八、國務院 中央軍委第608號文件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准,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第三十八條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准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說明:待安置期間應享受待遇
九、國辦發(2000)62號《軍隊轉業幹部(士官)住房保障辦法通知》:第(十一)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後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十二)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二十一)軍隊轉業士官的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說明:在住房問題上與幹部享受同等待遇
十、人發(2002)59號文件;文件要求:主動關心軍隊復轉人員的生活,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要不推不拖,盡快落實到位,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以及因拖欠工資造成生活困難等問題,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盡力幫助其籌借資金,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和生活困難等問題的解決,對暫時無能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與當地社保機構協商,簽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納的補繳協議,對沒有參加醫療保險或暫時無能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可以實行社會醫療救助辦法,採取政府支持,社會捐助、單位出資等多種方法籌資,解決軍隊復轉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對確有特殊困難的人員,要按照個案處理的原則,採取臨時救濟,企業照顧,結對幫扶等多種辦法;對功臣模範和因戰因公致殘、患有嚴重疾病人員,要作為工作重點;對有困難的老黨員,也可採用黨費資助的辦法幫助解決,對「關、停、並、轉」企業的軍隊復轉人員,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妥善安置,對符合就業條件的,要盡力安排他們的工作,對下崗失業的,要作為再就業工作重點,積極提供再就業援助服務,幫助他們盡快實現再就業,對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要優先安排一方盡快上崗。對符合低保條件,要全部納入低保范圍。「八一」期間要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走訪慰問和送溫暖活動。
說明:(1)轉業不但包括幹部也包括志願兵(2)主動關心復轉軍人;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及保險問題對士兵和我們無關
十一、國發(2005)23號文件;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一)堅決執行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 堅決維護《兵役法》的嚴肅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錯誤做法。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嚴禁下發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凡與《兵役法》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的部門或行業文件,一律不得執行。(二)堅決將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盡快安排到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民政、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歷年來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情況進行清理,在切實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及時擬訂、下達安置計劃,落實接收單位。各地區務必於2005年8月底前開出所有安置介紹信,並督促有關單位盡快落實,確保城鎮退役士兵真正上崗就業。(三)堅決落實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要督促有關單位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認真落實分配到本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實。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要求,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當月起,接收單位要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對未發生活費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全額補發。(四)堅決維護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接收單位要確保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推薦其再就業。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要及時提供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組織開展執法監察,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國發(2005)36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四)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五)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可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 2.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標准由當地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二十二)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二十四)妥善處理並軌遺留問題。從2006年起,企業新裁減人員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沒有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說明:針對下崗企業(1)解決下崗工人再就業(2)提供崗位補貼,資金由財政解決(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勞社部發【2006】17號:《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做好軍轉志願兵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妥善解決他們的實際生活困難。
說明:針對下崗工人(1)發放《再就業優惠證》(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提供崗位補貼對士兵和我們無關
十四、國辦發(2013)78號:《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的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對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決策部署,2011年10月29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公布,標志著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第三條(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中央國家機關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帶頭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三)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科學合理擬訂安置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務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六)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實,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盡快安排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系,保證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軍齡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指出軍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應當與接收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於志願兵待遇比對幹部依據系列文件:1、國發(1978)75號;2、國發(1978)223號; 3、民發(1978)11號;
4、民政部〔1979民優字第22號; 7、《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1992年冬季志願兵轉業安置工作的通知》;8、國務院 中央軍委第608號文件;9、國辦發(2000)62號; 11、國發(2005)23號;(沒有參考價值) 14、國辦發(2013)78號;(沒有參考價值)
關於志願兵身份系列文件:
5、國發(1983)16號;6、參務(198)243號;
關於志願兵待崗(包括下崗)期間待遇依據系列文件:
10、人發(2002)59號;國發(2005)36號;13勞社部發【2006】17號;
退休志願兵(士官)比照退休幹部相應職級落實待遇系列文件:
1.(1994)財社字19號;2.(1996)政聯字9號;3.(1978)政干聯字245號;
4.(2001)政干字491號;5.(2004)政干字497號;6.(2006)政干458號;
7.(2011)政干249號。
以上政策證明:轉業志願兵安置,法律有規定,中央有要求,政府有責任。
1、軍轉志願兵的法定身份和待遇是明確的,和軍轉幹部同樣都是職業軍人,同樣都是轉業到地方繼續工作的;
2、軍轉志願兵轉業安置工作是無固定期限的;不是本人原因,軍轉志願兵是不得下崗失業的。
3、比照軍轉企業幹部的解困方法,從根本上解決我們的生活、養老問題刻不容緩。
㈡ 志願兵士官轉業國企退休政策享受幹部待遇55歲退休嗎
沒有這一規定,只要是男性,在企業(無論國企,民企,無論幹部職工,只要不是特殊工種),法定退休年齡就是60歲
㈢ 志願兵在企業退休享受什麼待遇
社保局會查詢審核你的個人檔案,計算兵齡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實際繳費金額、個人帳戶余額、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考指數化月均值繳費工資、自己均值交費指數值等等一系列數據、國家政策性養老金上調基數等數據。
綜合計算核算後,確定退休金的多少。
志願兵、士官都是戰士,不是幹部。轉業安置工作後,企業若沒有任命其為管理人員,待遇按工人和普通員工標准執行。
㈣ 企退軍轉干最新政策
一、軍轉企業幹部退休最新政策是:
1.根據最新政策,今後退休的企業軍轉幹部從批准退休次月起享受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經統籌地人事部門審核後,由統籌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隨同基本養老金一並按月發放;暫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經當地人事部門審核後,由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單位按月代發。
2.省部屬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生活補貼和門診醫療補貼,先由當地財政部門墊付,年度終了後,經當地人事部門審核,由各市財政部門匯總市本級及所屬各縣(市、區)實際墊付情況,向省財政結算。
3.地方政府要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做好軍轉志願兵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妥善解決他們的實際生活困難。
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補貼政策依據:
1、軍人轉業
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軍隊凳雀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計侍判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一般情況下士兵轉業由地方民政局、勞動局等部門負責安置。副團(不含)以下軍官由地方人事局負責安置,副團以上軍官由組織部負責安置。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補貼政策依據
從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達不到下列標準的(不計算今年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增發部分),採取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予以補齊。原師職(包括專業技術6、7級,文職幹部局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3189元;原團職(包括專業技術8、9級,文職幹部處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755元;原營職(包括專業技術10、11級,文職幹部科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449元;原連職(包括專業技術12級,文職幹部1級科員)及其以下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342元。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月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不足上述標準的,採取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據實補齊。
3、補貼
(1)補貼是由製造商或批發商傳遞給零售商並給予其銷售職員用於主動性銷售某種商品的費用。補貼一般用於新項目、較慢周轉的項目或較高毛利差額的產品。它們經常被用來推動傢具、服裝、消費電器和化妝品的銷售。
(2)綜上所述,原師職(包括專業技術6、7級,文職幹部局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3189元;原團職(包括專業技術8、9級,文職幹部處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755元;原營職(包括專業技術10、11級,文職幹部科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449元。
三、軍轉幹部轉業流程:
1、軍轉幹部轉業大致的流程可分為四個階段:
(1)確定轉業對象;
(2)整理移交檔案;
(3)考核安置分配;
(4)辦理手續報到。
第一步,轉業意向摸底。一般在士官選改、老兵退伍結束後,各單位就會開始轉業摸底。需要正確地將個人情況、個人訴求向組織如實反映;
第二步:批准轉業幹部棗談早名單。各單位統籌單位建設發展及幹部自身情況,研究確定及上報轉業幹部名單。
第三步:完善檔案確認安置地及安置方式。一般為3月上旬,轉業幹部將結婚證、配偶戶口本復印件,未婚的提供父母戶口本復印件提交單位,補充到個人檔案,作為地方軍轉部門判定轉業安置地的依據。
第四步:參加安置考試。填報完安置地及安置方式後,轉業幹部基本可以離隊,籌劃安置考試的相關准備事宜了。
第五步:選崗及報到。根據考核安置辦法確定選崗順序,個人選擇好崗位,至此軍轉安置基本結束。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程序將軍轉幹部個人檔案保存到單位內人事部門,適時通知軍轉幹部報到。
四、補貼標准:
1、生活補貼:按轉業時所任部隊職務發放補貼。其中:原正師職職務(含相對應的專業技術等級和文職幹部職務等級,下同)每月補貼500元;原副師職職務每月補貼450元;原正團職職務每月補貼400元;原副團職職務每月補貼360元;原營職職務每月補貼320元;原連、排職職務每月補貼300元。
2、門診醫療補貼: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每人每月發放30元門診醫療補貼。
五、補助標准:
從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達不到下列標準的(不計算今年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增發部分),採取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予以補齊。
1、原師職(包括專業技術6、7級,文職幹部局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3189元;
2、原團職(包括專業技術8、9級,文職幹部處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755元;
3、原營職(包括專業技術10、11級,文職幹部科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449元;
4、原連職(包括專業技術12級,文職幹部1級科員)及其以下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342元。
5、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月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不足上述標準的,採取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據實補文。
法律依據: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確定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二、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機關的同等條件軍隊轉業幹部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70%的數額,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單位對應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或職員職務工資檔次;其津貼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確定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四、軍隊轉業幹部的津貼、補貼、獎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確定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六、確定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認真落實。同時要注意做好軍隊轉業幹部特別是先期轉業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們顧全大局,為國家的改革、發展、穩定做出積極的貢獻。
㈤ 請問企業退休志願兵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待遇有什麼區別,可否享受同等生活補助。
區別就是志願兵的待遇肯定沒有幹部的好,目前沒有退伍企業的志願兵享受軍轉幹部待遇的政策,不享受同等生活補助的。區別如下:
1、服役期不同:
以前的志願兵現在叫士官,現在部隊里的士官是指服役期已超過2年並且自願留在部隊繼續服役的士兵,和部隊簽定合同,按月拿工資。
退伍分配工作的士官需要服役12年以上才可以。享受正營職待遇,六期士官簽定的服役期為9年,享受副團職(正團級)待遇,家屬隨軍。
2、待遇不用:
但是幹部的話,根據政策計劃分配軍轉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應當根據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含非領導職務) ;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為主,兼顧本人意願,確保軍轉幹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軍轉幹部的工資待遇政策性非常強,國家在各個時期都對軍轉幹部的工資待遇有明確的規定。還有住房保障、教育培訓等,這些都是退休志願兵沒有的。
注意,每個省還有各自的對志願兵和幹部的政策,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相關部門。
(5)轉業志願兵士官企業退休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第三條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因嚴重違犯紀律或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者,經軍以上機關批准,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
第四條志願兵退出現役,由師以上機關批准,填寫《志願兵退出現役登記表》,發給國防部制發的《志願兵退出現役證明書》。
第六條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本人申請復員回鄉參加農業生產的,應予鼓勵,除由部隊按規定發給生產、生活等項補助費外,生產、生活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協助解決。
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因家庭發生重大變化,本人要求回鄉的,需有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經師以上機關批准,准予復員回鄉。
第七條志願兵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由部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並經師以上衛生部門鑒定確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年滿五十五周歲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親屬居住地的縣(市)民政部門接收安置。退休費、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軍隊幹部退體的規定執行。退休人數和安置地點,由各大單位於每年六月底以前上報總參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