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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退休後判刑是否開除

發布時間:2024-11-19 22:04:17

『壹』 退休公務員如果犯罪是不是退休金取消

根據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回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答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五)、(六)款規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貳』 退休公務員被判刑 是否取消退休金待遇

退休公務員被判刑 一般是會取消退休金待遇的。一般就沒有退休金了,公務員退休後作為退休人員,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可能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所以導致被判刑入獄,但是在判刑入獄的過程中,那麼有附加條款,就是取消了自己的退休待遇,因為本身作為公職人員來說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那麼是有權利給取消他自身的退休待遇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叄』 事業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的退休金制度

法律分析:
第一,國家公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
如果入獄前屬於國家公職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凡是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只要是因為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含拘役、管制等,一般都要開除給予開除處分;過失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也要給予開除處分。受到開除處分的公務人員,刑滿出獄後由於已經被用人單位開除,和原單位已經沒有任何關系,原來所有的工作工齡不再計算,不再視為同繳費年限。沒有辦法再到原單位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
第二,繳納養老保險的國家公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
2014年10月之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精神,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如果有養老保險實際年限的公務人員,在判處有期徒刑期間也要被開除公職,開除公職以後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但本人的實際繳費年限要累計計算。出獄以後,如果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國家的規定最低15年,可以辦理退休;如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的最低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以後辦理退休;不願意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時,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一次性支取,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封存。
第三,公職人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出獄以後的養老金待遇。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或是國家公職人員,按照政務處分法的規定,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符合開除處分條件的人員,要採取降低或者取消的待遇辦法。退休公職人員在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以後,如果被明確取消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養老金待遇;如果是按照降級享受養老金待遇的,按照新的待遇享受養老金。
第四,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後的退休人員判處刑罰以後的養老金待遇。
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即勞社廳函(2001)44號的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可以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綜上所述,蹲監獄剛出來的人員,如果屬於國家公職人員,由於已經被開除,和原單位沒有任何關系,原有的工作工齡不再計算,不再視同為繳費年限,但實際繳費年限可以繼續計算。繼續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如果按照老制度的辦理退休,出獄後不再有養老金可領;繳納養老保險後辦理退休的,出獄後按照入獄前的標准恢復養老金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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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肆』 被判刑的公職人員還有退休金嗎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公務員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一)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二)公務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三)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四)公務員退休後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准執行。(五)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六)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七)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政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八)公務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伍』 公務員退休後被判刑的,退休費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國家公職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如何規定
一、國家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三、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設置分為: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根據所在事業單位的性質分為六類:
一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二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類事業單位:單位不是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四類事業單位: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五類事業單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六類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
一類事業單位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類、三位、四類、五類事業單位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類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適用《勞動法》,一至五類系國家撥付經費的事業單位,六類系國家不核撥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組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一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二類、三類、四類):被判處管制、拘役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可以不開除公職),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五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關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六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決定。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五、企業員工: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決定。
員工與企業(用人單位)系勞動合同關系,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退休人員:分為三類,對於退休人員不存在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只是降低其退休待遇
一是退休公務員,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服刑期滿可以享受退休費。根據相關規定,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據此規定,國家公務員無論是在退休前還是在退休後犯罪,只要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服刑期滿也不能再享受退休費,文件規定的是取消退休費和其他待遇而不是停發退休費及其他待遇。
另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二是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退休公務員對待即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服刑期滿可以享受退休費。
2、退休後從社保領取養老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從退休後從社保領取養老金人員對待即被判處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繼續發給養老金。
3、既不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不是參加了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單位酌情發給生活費。
關於退休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滿釋放後,能否享受原退休幹部待遇問題。退休幹部觸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後,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待遇,他們服刑期滿釋放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三是退休後從社保領取養老金人員,被判處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繼續發給養老金。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七、免於刑事處罰、不起訴的工作人員:雖然都是觸犯了法律,但是沒有被判處刑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因此無論是國家公務員還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或其他事業單位人員及企業人員都不是必須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般來說,根據公職人員性質的不同,關於判刑後養老保險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陸』 公職人員判刑後還有沒有退休金

公職人員判刑後還有退休金,根據規定對於退休的公職人員在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該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個月起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刑期結束可恢復養老金待遇。相關法律法規對公職人員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公職人員更加應該嚴於律己、遵紀守法。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目前,我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柒』 公職人員判刑後還有沒有退休金

【法律分析】:公務員判刑以後沒有養老金。(1)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團州,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差弊的標准執行。(2)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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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虛或族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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