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官員退休後是否可在民營企業任職
《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明確:
1.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2.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我以為不應任職高管,因為個人影響力還存在!
⑵ 正處級退二線年齡
處級以上幹部58歲、科級以下幹部55歲、女幹部50歲將全部退居二線,不再保留實職崗位。對此類退居二線的領導幹部來說,要麼是保留級別待遇等待沒有灶野蠢實職的空崗位出現,到時候再按資格進行遞補。還有一種方式是改任非領導職務,等待退休。
正處任職市級單位副局級在57周歲。一般正處級和員工在55周歲。退居二線是指我們黨為了使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得到延續與發展,對在職官員或企事業領導幹部接近退休年齡在職官員或企事業領導幹部,提前解除領導職務,而擔任相應級別顧問或調研員職務,但仍享受原崗位的政治、經濟待遇做法的政策概括。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年齡都進行了初步規定。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五年,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達到退休年齡、健康原因、辭職或罷免等情況者,應當任滿一個任期。國家級領導幹部一般沒有明確的退休年齡規定。
從目前的狀況來看,「退居二線」政策只適合於解決短時間內出現的退職領導和崗位的矛盾,並不適合作為一種長期的調整政策,而且這項政策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最好的解決辦法無非就是到60歲退休,而不是隨意無原則、無依據地進行脊缺政策變通。
退居二線的幹部還要繼續上班嗎
1、理論上講,退居二線的人員同樣要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
退居二線,只是不擔任領導職務,不是退休了,這樣的話就應該繼續上班,遵守單位考勤制度,否則就是「吃空餉」。比如,單位原辦公室主任老鄭,50來歲了,前段時間晉升四級調研員,免去正科領導職務,算是退居二線了。按照公務員法相關規定,老鄭享受副處級的工資待遇,但不享受副處級的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享受普通工作人員的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這樣的話,老鄭就應該搬離原來的辦公室,歸到某一科室,成為一名享受副處級工資待遇的普通工作人員,從事普通工作人員的工作,受科室領導的管理。這是有規定明確的,也是有些單位正在實行了,當中很容易出現一些問題。
2、實際當中,退居二線的人員不太好安排工作,上班可能起到壞作用。
退居二線的人員,大多是曾擔任過領導職務的老同志,雖然現在退下來了,擔任職級公務員或非領導職務,如果還繼續上班,作為普通人員工作,那麼就要受現任中層領導的管理,但現任的中層領導都曾經是退居二線老同志的下屬,不管是出於尊重,還是餘威尚在,都不好安排老同志的工作。這樣的話,這些老同事即使來上班,也隱陪無所事事,不僅不能做事,反而起到壞的帶頭作用。很多年輕人可能看到老同志不幹活,就有樣學樣,可能帶壞單位的風氣;而老同志天天來上班,又沒有具體的工作,或者即使有工作也不是很喜歡,也容易發牢騷,同樣對單位不好。
⑶ 退居二線啥意思
退居二線的意思為官員在退休前不再負責具體事務。
退居二線是指原本在領導的崗位上,由於年齡原因,(一般年齡是在51-53歲),上級組織安排年輕人員接替其職務。
退居二線後,大部分正常上班,只不過不再履行領導職務,大多冠以調研員的稱謂,有的可以不上班,同樣享受原來的職級待遇。這是幹部制度,也是新陳代謝的需要。一般適應於科處以上的領導。
退居二線是指我們黨為了使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得到延續與發展,對在職官員或企事業領導幹部接近退休年齡在職官員或企事業領導幹部,提前解除領導職務,而擔任相應級別顧問或調研員職務。
退居二線的情況
退居二線針對對的主要是年滿55周歲,但是還沒到60周歲的幹部,因為幹部一般是五年一換,55歲以後再擔任幹部,很可能幹不滿任期就要退休,為了保證工作順利開展,一般會安排這部分幹部退居二線。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些幹部犯了錯,但是又達不到開除或者辭退的標准,級別比較高,但是已經不適合安排具體職務,因此只能他們退居二線。
⑷ 退休幹部經商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86年2月4日)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
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4)政府官員剛退休能到企業工作嗎擴展閱讀:
離休或退休提取業務辦理指南離休或退休提取所需資料:
1、職工本人的離、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單位開具的《公積金支取單》一式三聯。
委託他人代辦的需提供
1、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職工本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一份(《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委託事項、委託人簽字蓋章);
參考資料:武漢市人民政府——領導幹部退休後也不能隨便經商
⑸ 求助一個官員退休後經商的法律問題
一般是三年內不得在原分管領域或地區進行。
⑹ 官員退休從商,國外如何監管
/網圖 官員離職或退休之後進入商界,可能會與利益集團發生權錢交易。為了消除這種潛在的影響,國外紛紛出台相應的政策進行限制與監管。
美國 離退高官可終身禁下海 1978年,美國《政府道德法》規定行政分支高級官員在離職或退休後一年內不得受雇於任何公司。1989年,國會議員乃至其助手均納入監管。 根據規定,公職人員離職或退休後不得代表企業,為與他本人在政府任職期間職務范疇有關的事宜出現在相應政府部門、機構或法庭上,如果此人親自負責某項具體事務且擔負重大職責,限制期限可達終身。 日本 局級以上官員禁「下凡」 官員退離後到相關機構和企業任職,被日本社會稱之為「下凡」。 1997年,日本政府人事院就出台規定,禁止政府部門局級以上幹部退休或退職後到企業任職,以消除政府官員以權謀私、發生經濟犯罪的溫床;日本《國家公務員法》也明文規定,禁止政府官員退休或退職後2年內到相關機構和民間企業任職。 德國 呼籲曝光改行官員名單 德國院外活動集團監督網呼籲,議會議員和政府官員離職後從商應經過3年的「冷卻等待期」,在此期間,不管他在職時是否從事過本領域工作,必須一律禁止退離官員為企業服務。 德國政治學專家還建議,應將議員和官員到企業任職的名單公之於眾,接受社會監督,並採取制裁措施,包括對不當行為進行曝光、罰款直至追究法律刑事責任。
⑺ 正國級退休後享受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正國級退休的,中央會派遣相關工作人員保護的,而且退休工資也相對高。國家幹部分級,正國級是最高級別,就是說按這個級別的官員來享受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