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勞動法有規定女的50歲後,公司可以辭退嗎
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女的五十歲後公司可以辭退,但女職工五十歲時可以依法退休。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餘情形。
法律分析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於消滅的行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和疑似職業病病人、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勞動者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產哺乳期內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職業危害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的疾病。因工負傷是指工傷,工傷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和視同工傷的情形。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一般在三個月到兩年,根據職工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有所不同。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隨時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兩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同時也有法定的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⑵ 女員工50歲後「被退休」,起訴後獲公司賠償16萬
1970年出生的女子林某2017年入職北京某旅遊公司,擔任第二事業部總經理職務,在2020年,林某接到公司通知被要求去辦理退休手續。但林某表示自己為幹部身份,並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林某16萬。
在此案中,林某為是幹部身份,而對於女性幹部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在公司與林某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林某並不滿55周歲;所以公司以林某達到退休年齡為由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確實是不合法的,而且公司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是協商一致後解除的勞動合同,所以公司確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確實需要向林某支付賠償金。
那麼法院判決公司要賠償林某16萬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法院判決公司要賠償林某16萬的依據為《勞動合同法》,該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根據,此規定,又根據林某在單位的工作時間以及她的收入狀況,最終法院判決公司需要賠償林某16萬。
法定退休年齡對女員工不是「一視同仁」的?
在我國女幹部的退休年齡與普通女職工確實是不一樣的,女職工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而普通女職工則為50周歲;雖然說《國有企業內部人事改革意見》規定,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取消幹部和工人的身份區別,但是如果說勞動者參加工作、獲得幹部身份的時間早於此意見的實施時間的話,則退休之時仍然是要區分幹部和普通職工的,而本案就屬於這種情況。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⑶ 有一婦女,在一家公司連續工作13年,剛滿50歲,公司強制退休,並不給補償合法嗎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公司讓員工辦理退休手續,而且不給補償,是合法的。當然,如果公司沒有給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員工在退休的時候無法領取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那麼公司可能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⑷ 50歲退休公司有補償嗎
沒有。到了50歲退休年齡,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然就終止了,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女職工50歲被辭退沒有賠償,此時職工已應退休。
男職工50歲被辭退,需要分以下情況:
1、職工有過錯的,無需賠償;
2、職工無法勝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則無需賠償,否則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3、企業進行重整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4、企業違法辭退職工的,應當支付兩倍經濟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齡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⑸ 女職工50歲被辭退社保只買了5年有什麼補償么
女職工50歲被辭退社保只買了5年沒有補償。
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社會保險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