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後再受聘,十年後辭退有補償嗎
退休後再受聘,一般來是沒自有補償的。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2項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
B. 退休人員返聘被辭退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符合該支付情形,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對於涉及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受聘期間被所在單位解聘能否與一般勞動者一樣享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5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該條款的內容來看,我國法律僅規定了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下限,沒有規定勞動者年齡的上限。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但我國的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中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C. 退休人員被返聘後,公司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嗎
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服務合同時,因主體不合格(勞動者超過法定勞動年齡),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為退休人員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支付經濟補償,不符合經濟補償的背景。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無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因此,被辭退後,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賠償。
特別提醒:用人單位與受聘退休人員已簽訂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約定終止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符合支付條件的,按聘用合同約定支付。以上內容是邊肖對退休後解除合同的賠償知識的總結。綜上所述,可以看出,退休後不就業的人與普通工人不同,所以解除合同時一般沒有經濟補償。除非雙方在合同中提前約定補償事項,否則很難獲得經濟補償的支持。
D. 退休反聘人員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是否需支付補償金
樓主的問題,是政策問題,到目前為止,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上(估計以後也難以上升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層面上來,畢竟不是普遍性問題)。鄙人試探著給與解答,供參考——
1.在計劃經濟時代,1981年11月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81〕164號文件〕,可查網站。規定:
二、必須加強對於退休、退職工人的聘用管理.
工人退休以後,一般不要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過去已經聘用而沒有簽訂合同的,應當補簽合同,履行審批手續.
三、必須加強對於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待遇的管理.
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後,聘用單位除了發給「補差」(即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與本人原標准工資的差額)外,還可視其工作成績適當發給獎金.
按照《暫行辦法》第一條(一)、(二)兩項規定退休的工人受聘後,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繼續發給.
本通知下達前已按《暫行辦法》第一條(三)、(四)兩項和第五條規定退休、退職的工人受聘工作後,其退休、退職待遇由聘用單位發給,省、市、自治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規定某些待遇由原發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發給.
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到以安置青年就業為主、經濟條件又比較困難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後,其退休、退職待遇由原發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發給.
退休、退職工人在受聘期間,因工傷殘、因工死亡時,其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負擔.
受聘的退休、退職工人,聘用期滿解除合同以後,原發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應該恢復其原來的各項待遇.
跨省、市、自治區聘用的退休、退職工人,其退休、退職待遇一律按發給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退休工人個人開業的審批辦法和退休待遇,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酌情規定.
這就是退休返聘的最早的政策文件。很多單位並不辦理審批手續,因而也不會減少退休金的數額。
2.在計劃經濟時代,1986年10月6日,由八部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國家科委、勞動人事部、中國科協、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出台了《關於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辦發(1986)32號文件)。可查http://www.hl.lss.gov.cn/hljszcw/news.jsp?ID=53&tableName=WEB_LDZC03
在該《暫行規定》中,有離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
3.實行市場經濟以來,2005年2月2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八部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辦發〔2005〕9號文件),並且在2008年1月15日,公布《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
第516號〕,決定廢止《關於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當前處理退休返聘的問題,即依據〔國發〔1981〕164號文件〕和》(中辦發〔2005〕9號文件)作為政策依據。
4.處理退休返聘爭議,並不是按照勞動合同關系,也不是依據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處理,而是認定為聘用合同關系處理,視為民事爭議,(中辦發〔2005〕9號文件),其處理爭議的主要依據:
A.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
B.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C.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
D.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E.各聘用單位要關心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身體健康,從工作需要和他們的實際情況出發,聘請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但在實際爭議處理中,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往往不受理,而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5.至於樓主您所問的——企業是否需支付補償金?政策沒有規定,就看返聘時如何約定(最好有書面的聘用協議)?如果沒有約定,則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支持(主要原因是沒有法律依據)。慎之為好!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