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可以經商嗎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對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十五條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中紀發[2011]19號·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B. 黨員領導幹部退休後 能去企業任職取酬嗎
一些經驗豐富、有專業特長的黨員領導幹部退(離) 休後,以適當方式發揮余熱,對社會是有積極作用的,但為了避免原有的職權對正常市場秩序的干擾,因此必須遵守相應的規定。
為此,中組部在2013年10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意見》同時規定了報批、報備程序,即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此外,針對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兼職(任職)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有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C. 黨員幹部退休後可否經商辦企業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的規定是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D. 國家公職人員在職期間可以經商嗎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對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十五條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中紀發[2011]19號·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E. 走訪慰問困難群眾發的慰問費應計入什麼科目
*** 機關走訪慰問困難群眾發的慰問費支出,屬於 *** 的民政救助專項資金,應在專項資金科目_民政救濟中核算。如果是企業,是沒有這個義務的。如發生支出,屬社會捐獻性質的公益事業,就應在公積公益金科目一社會捐贈賬戶中列支。如果企業慰問的是困難職工,則屬工會組織的福利費支出,應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
一、破解管理難題,建立困難黨員建檔立卡辦法。破解困難黨員幫扶管理難題,一要按照一般困難、比較困難、特別困難三個層次,分別在各黨支部、基層黨委、縣(市)委組織部建立電子管理台帳。台帳內容主要包括困難黨員本人基本情況、家庭成員情況、年收入情況、生產生活情況、困難情況及原因等。二要根據幫扶進展情況,由各黨支部、基層黨委、縣(市)委組織部具體負責進行一次每年審核調整,實行動態管理。三要嚴格困難黨員申報制度,由個人提出申請,支部大會初審,並將申報困難黨員名單及有關家庭情況在所在支部進行公示,然後由支部向黨委申報,黨委集體研究審批,報縣(市)委組織部備案。
二、破解無序難題,建立困難黨員分類幫扶制度。針對困難黨員幫扶無序難題,建立切實可行的分類幫扶制度。第一類,對存在"等、靠、要、怨"等思想的困難黨員,重在思想引導。要採取正面引導、集體談心、典型激勵等行之有效的手段,幫助他們摒棄安於現狀、不思進取等陳舊思想,克服思想障礙,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精神,主動尋求新的發展機會;第二類,對因老、殘、病、災等原因導致的困難黨員,重在生活救助。要採取雪中送炭式的扶助措施,幫助困難黨員解燃眉之急,並利用困難黨員幫扶基金使他們重新擺脫貧困;第三類,對缺技術導致的困難黨員,重在生產扶持。要積極開展技能培訓,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其集中培訓、上門指導,並發動黨員富裕戶進行結對幫扶,提高困難黨員致富技能;第四類,對那些有脫貧願望和信心,因缺資金而無法起步的困難黨員,可視不同情況,從黨員關愛基金中無息借給啟動資金,幫助他們開辦一些種養殖、農產品加工等投資少、見效快、風險小的生產項目和社會服務項目。同時,加強與金融部門聯系,對創業項目可行、規模較大、安排困難黨員較多的,可以協商提供部門創業貸款。建立致富信息發布制度,充分利用農村現代遠程教育站點及時收集、整理農牧產品銷售,新技術、新品種、新崗位等信息,通過宣傳單、會議、廣播等渠道,定期發布給困難黨員,引導他們選准致富項目,加快脫貧步伐。
三、破解責任難題,建立困難黨員幫扶整體聯動機制。針對幫扶困難黨員認識不清,責任不明難題,建立幫扶整體聯動機制。一是要建立結對幫扶和定期走訪制度,對困難黨員實施"一對一、長期幫助、一幫到底",各部門單位要做到"六定",即:定目標、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定點、定事長期幫扶,增強幫扶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使定期走訪困難黨員形成一項固定、完善的基本制度,幫助困難黨員解決生產生活上的實際困難。要建立困難黨員結對幫扶管理台帳,及時記錄幫扶措施和效果。二是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勞動、民政、稅務、工商、財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幫扶工作聯席會,研究幫扶困難黨員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總結好的經驗和典型,制定對策和措施,強化職責,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建立督查考核制度。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強化督查,每年開展一次考核總結評比,並將考核結果納入單位"三個文明"目標考核、幹部選拔任用和民主評議黨員的一項重要內容,形成長期有效的激勵機制,促進困難黨員幫扶工作順利開展
訪千家走萬戶送溫暖情動三九;
獻真心盡全力曉民情愛滿八鄉!
你看如何?
黨員都是高傲的。不怎麼搭理群眾。黨員這么交流困難。
他們的慰問也就是走過場
秀一秀沒有屁用!
真正的希望能切實的幫助老百姓,給予幫助
中間不要貪污剋扣!
這才是真正的。
這個問題很蹊蹺。
難道走訪慰問困難戶不是單位統一組織的么?
走訪慰問困難戶,所有的慰問品和慰問金都應該由單位統一安排和准備,也根本無需擔任慰問任務的工作人員自掏腰包來進行走訪慰問。
慰問不能等同於救助。
首先,作為領導幹部,「慰問」所包含的內容有很多,比如帶有走訪、體察民情、了解情況的含義等。但救助則是具體的措施;其次,慰問的范圍一般很小(比如個人或極少數個體),但救助所針對的對象群體則大得多。
對你提的問題,回答如下,不一定使你滿意,謹希望對你有幫助。
《宿遷市企業退休人員走訪慰問制度》
為了解掌握退休人員基本情況,提供周到細致的服務,規范社區工作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行為,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應對所轄范圍內屬地管理的退休人員進行走訪和慰問,同時要做好走訪慰問記錄和台帳登記工作。
一、走訪制度
1、首次走訪:對新納入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應在10天內上門走訪聯系,發放《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系卡》和有關宣傳材料。
2、重點走訪:對鰥寡、殘疾和70歲以上高齡退休人員每季度至少走訪一次。
3、定期走訪:對退休人員每年走訪一次。
二、慰問制度
1、節日慰問:對特困退休人員家庭,每年春節、重陽節期間進行慰問,發放慰問物品。
2、生日慰問:在高齡退休人員80、90、100歲生日時上門慰問。
3、患病慰問:在退休人員患危重病時上門慰問。
4、困難慰問:退休人員家庭發生重大事故的及時上門慰問,對造成生活困難的,應積極協助辦理 *** 補助。
5、悼念慰問:退休人員亡故後,應及時上門弔唁慰問,為親屬發放慰問金。街道、社區應協助死亡人員親屬在當月月底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喪葬撫恤費等社保待遇。
三、經費安排
對退休人員的慰問費用,從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中列支。
四、本制度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辦實事實話實說,走過場就欺騙,然後找記者報道某領導如何關心群眾。最後一路上上升,最終到紀委喝茶。
隨著寒假的臨近,我們的實踐內容也開始了,作為一個志願者,應該有吃苦耐勞的精神,天氣即使很寒冷,可是也抵擋不住我們這顆炙熱的心。伴隨著腳步聲,我們來到了脫場村,以前只是聽說過這個小山村,可是從未去過,這次是身臨其境。這里的人們很朴實,孩子們都很聽話。
我們走進了家戶中,老人們的熱情,以及他們的朴實,讓我們都有些不自在。他們的話語中我聽出來了他們對孩子上學的大力支持,依然清晰的記得有一位老人說:我們的一生已經沒有接觸新知識的機會了,只要孩子們一心想上大學,就算我們砸鍋賣鐵我們也要支持他們上大學,讓他們過得幸福,也就是我們的快樂,和驕傲。這句話深深的觸及到了我的內心深處,這句話我的家人曾經也是這樣告訴我的,其實,農村的家長讓孩子去外面上大學的渴望並不低於城市的人,其實,他們比任何人都渴望得到知識,只是各個方面因素的的限制讓有些孩子失去上學的機會,這樣的感覺是多麼的傷感以及失落,聽過各個家長的話語後,我覺得我們很幸運,真的很幸運,為何不好好珍惜這樣的機會好好努力呢?
這個女孩是個五年級的孩子,家裡排行老四,家裡全年靠父母打工來維持生活,母親身體不怎麼好,,家裡有些困難,可是她告訴我:姐姐,我一定要和你一樣,好好學習,考上很好的大學,讓父母為我開心為我驕傲,。。聽了這個小女孩的話,我很驚訝,這樣小的一個姑娘就對知識這樣的渴望,我們何不應該去幫助她呢?
家長的期望,孩子的渴望,讓我很感動,覺得我們應該大力支持他們,圓他們的夢想,和我一樣實現家人的願望,看看外面的世界,過的幸福,以後可以讓父母享受享受。
寒假的工作告一段落,他們的話語讓我銘記在心,希望以後的日子,我們能夠在力所之及的范圍內幫助他們,給予他們更多的信心,,,讓他們實現夢想。
xx計劃給了我這樣好的一個機會讓我參加了實踐,去和孩子,家長接觸,讓我加強了自己的溝通能力,以及讓我了解到孩子們內心地小小的夢想,以及孩子們的開心的交談,讓我彷彿感到了自己的童年,自己那時候的夢,很美好的一次實踐,難忘的一份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