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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

發布時間:2024-11-12 14:07:33

① 社保中月工資總額包括哪些

依據國家統計局抄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l號)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做了明確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企業退休人員留用的話,工資應該放入哪個科目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應該減除費用3500元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由於其所得2000元未超過3500元,因此無需繳納個稅。

應當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就「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問題進行了明確。該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依據「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是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二是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是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是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如果未能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根據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 超過退休年齡被辭退的補償辦法是什麼

超過退休年齡被辭退的補償辦法是什麼?

你當地的勞動局的答復是正確的。
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是自然終止的,再發生僱傭行為則是勞務關系了。
而勞務關系的解除,企業是不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的。
她50周歲之前,如果單位沒有為其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可以要求企業補繳。但50周歲之後,勞務關系情況下,企業不支付任何補償了。

14年6月入職,16年1月被辭退的補償

1、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第五,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2、14年6月到16年1月一起工作了1年7個月,那麼經濟補償按照2年計算,

上海申峰監理公司員工辭退的補償辦法

勞動合同法47條已經規定

下崗之後在私企做了7年到退休年齡退休之後做了兩年被辭退有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激明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有事才叫來工作的人,現已達退休年齡(在其它單位上班剛退休),共4年,被辭退要補償嗎?

僱主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僱工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辭退一般不需要補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被辭退的公務員,有21年工齡退休後能享受醫保嗎

國家公務員辭退後如何計算工齡-------有多少年工齡就是多少年,工齡是你工作的年限,是不能夠辭掉的。

沈陽超過退休年齡也可以入保險此辦法是哪裡出台的政策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根據鄙人所了解,確實遼寧省、沈陽市出台了對於超出退休年齡的未參保卜扒人員可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一次性繳足15年的養老保險費,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政策。
鄙人查詢了國家以及其他地方 *** 的勞動保險政策,未發現國家或者其他地方 *** 出台類似政策。
沈陽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檔案《關於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沈勞社發[2008]43號 )
樓主可以查詢沈陽市 *** 的官方網站「沈陽政務網」
:lnsy.lss.gov./zwgk2/zwgk.do?ac=view1&id1=762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檔案:
A.《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
樓主可以查詢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官方網站——
:ln.lss.gov./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5&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B. 《明弊告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80號)
樓主可以查詢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官方網站——
:ln.lss.gov./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6&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檔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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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沈勞社發[2008]43號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工商局:
為貫徹落實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80號)和《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檔案精神,促進我市養老保險擴面工作,全面完成省 *** 下達的擴面指標,在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中,就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未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組織,地稅部門可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規定先行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基金。各區、縣(市)養老分中心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向屬地地稅部門提供「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編碼」空號段,供地稅部門先行征繳使用,地稅部門要同時督促企業及時到養老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對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按實際掌握的用工人數和執行年度的我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我市前三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均增長率,做為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繳費基數。
三、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四、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一次性補齊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批准緩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在緩繳期內一次性補繳全額欠費確有困難的,應將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本息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齊,其餘部分做出補繳計劃。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城鎮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含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達到8人及以上,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的費率,徵收機構按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徵收。
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從業的外籍人員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七、符合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范圍,在2008年9月30日前因各種原因與原工作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或未解除勞動關系但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工作時間可以確認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的,現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人員,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從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建立時間起,按對應期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並同時繳納按政策規定應徵收的滯納金。補繳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所計發的養老金不足我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計發,從2009年起參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八、凡我市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籍在2008年12月31前因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而沒有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自由職業者,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以上年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和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費15年。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金。其養老金計發辦法參照城鎮個體從業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不足我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計發。其退休時間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時間,其投保年限為15年,從2009年起參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九、本意見印發前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改按本意見執行。本意見從2008年10月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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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
為認真貫徹省 *** 提出的「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要求,進一步落實全體城鎮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努力實現應保必保。經省 *** 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我省城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從業的農民工、外埠人員、外籍人員均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二、地處鄉鎮的企業(含鄉鎮企業),生產經營相對穩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了規范的勞動關系,其從業人員可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
三、從未參保並經確認不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城鎮集體企業,其職工(不包括已批准退休的人員)憑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由本人憑單位證明或社群證明或本人檔案),由本人申請到戶口所在地辦理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從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職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離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未再就業的人員,可申請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按對應期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在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五、企業職工非本人原因中斷繳費,解除勞動關系後轉按自由職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允許按照自由職業人員的相關政策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經 *** 有關部門認定,符合《對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的認定意見》(遼地稅發[2001]166號)規定條件,不再具備繳費能力的企業,其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未再到其他企業或單位就業期間,經本人申請,可按照自由職業人員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前後合並計算。
七、自由職業人員(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人員及本通知六款規定的人員),可根據自身繳費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選繳費基數。
八、本通知三、四、五、六款規定的參保人員,按自由職業人員繳費辦法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再課征滯納金。
九、城鎮企業招用的農民工合同期滿,繼續在本省其它城鎮企業單位就業並簽訂勞動合同的,按規定轉移和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取得城鎮私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或與城鎮街道、社群簽訂勞務、服務等臨時性協議的,可按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參保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工期滿返鄉務農的,可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再到城鎮企業就業時按規定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工返鄉不再到城鎮企業工作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所形成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預期規定轉移到戶口所在地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可根據本人自願一次性返還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國家有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外埠人員,在其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到異地就業的,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一、已參保人員(含農民工)在省內異地就業的,按規定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再就業地不得以戶籍不在本地、年齡偏大、繳費年限短等理由拒絕接收。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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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勞社發[2008]80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 *** 批轉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08]10號)和《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經省 *** 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及其它符合參保條件的各類企業、非企業社團組織,征繳機構可按繳費基數有關規定先行征繳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月將這部分未參保單位名單傳遞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對未辦理參保登記的上述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和社團組織的從業人員核定其應繳個人繳費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進行徵收。同時將其資訊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及時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將其納入參保管理。從未參加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其個人身份不符合《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三、四、五、六款規定的,應從參保之日起開始繳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二、對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征繳機構按實際掌握的用工人數和本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本市前3年在崗職工平均年均增長率,作為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能及時提供用工人數及其從業人員的月工資收入時,再按其費基確定征繳額,同時將其資訊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
三、征繳機構按月將未全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名單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按現行個人繳費政策,核定其應繳個人繳費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核定的數額進行徵收。同時將有關資訊及時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企業為漏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城鎮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含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達到8人及以上,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的費率,徵收機構按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徵收。
五、參保單位申報月工資總額低於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其單位繳費基數按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申報徵收。困難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為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單位繳費基數按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申報徵收。
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一次性補齊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一次性補繳全部欠費確有困難的,經統籌轄區 *** 批准,應將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本息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齊,其餘部分可按規定程式辦理緩繳手續,並做出補繳計劃。有資產的,按《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閑置固定資產或者非經營性資產變現收入繳納。企業仍無法繳納的,由統籌轄區 *** 協調解決。
七、經統轄區 *** 確認,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特困企業,企業和職工均不選擇解除勞動關系的,允許職工個人比照城鎮自由職業者參保繳費的費基和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其按此辦法補繳以前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給予提供記錄繳費年限和接續錄入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方便。征繳機構應按遼地稅發[2001]166號檔案規定,對無繳費能力企業進行跟蹤檢查,企業因經營好轉、轉制或破產後資產變現等原因恢復繳費能力的,應按規定補繳保費。補繳額為欠費額與企業職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的統籌養老保險的差額部分,對於職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的統籌保費,應償還職工個人。職工退休後2年內企業恢復繳費能力的,如企業補繳保費,可以按補繳後的新繳費工資基數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社保經辦機構按重新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發放。
八、離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且未參保的自由職業人員申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對應期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在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離開單位的人員,可從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之月起補繳;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後離開單位的人員,可從離開單位次月起補繳。補繳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稽核批准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後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自願繼續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後,從稽核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述人員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自願補繳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前,不能追加此間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增加的待遇,經批准退休後,納入今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
九、由單位組織丟失檔案的未參保人員,本人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查有原始招工錄用手續並提供未受刑事處罰證明的,經確認勞動關系後,單位和本人可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屬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自由職業者,可按自由職業人員辦法辦理參保並繳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稽核批准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至法定退休年齡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申請可繼續繳費至符合按月瓴取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條件,從稽核批準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前,不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9月8日

員工到退休年齡還在廠上班被辭退可以要求補錢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退休年齡的臨時用工清退有償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臨時工是臨時的勞務用工,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隨時招聘和清退的,清退時只要結清清退人員出勤工資,沒有任何補償的

要到退休年齡老闆就口頭上辭退了我 那我有補償嗎

沒有其他情況僅僅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該情景並不包含在領取經濟補償的范圍之內:

④ 聘用退休人員工資按什麼申報

退休人員有很豐富的工作經驗,個人又有想發揮余熱的心,很多企業也樂於員工退休不離崗。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與任職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自動解除,且不得再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這就造成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的很多問題,比如: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按「勞務報酬所得」申報個稅、還是「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稅?
2、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是否屬於工資總額,按工資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3、退休返聘人員是否要再繳納社保?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是否屬於單位繳納社保的基數?
4、退休返聘人員工資是否屬於三項經費計提基數?
現在我們就帶大家來一起解開迷題。
一、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個稅問題
國稅函[2005]3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茄氏虧訓及其他待遇;
(自2011年5月1日起,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二、退休人員工資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三條規定 本准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范疇。
顫神根據統計局令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於工資總額;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於工資總額,但「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總額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所以,公司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可以適用員工工資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核李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三、退休返聘人員的社保問題
我們都知道,員工在單位上班,單位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其中社保繳費中包含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兩部分。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而單位繳費部分的基數怎麼確定呢?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規定,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范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職工退休後,開始按規定領退休金的,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後,退休返聘員工個人不需要再繳納社保。依據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社保單位統籌部分的繳納基數如果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會包含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如果以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那返聘人員的工資不會包含在內。
據我們了解到,從2019年起,我國大部分省份已陸續發文明確社保單位統籌部分的繳納基數以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不包含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
四、退休返聘人員工資適用基數的問題
1、工會經費
《中國工會章程》規定,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退休人員不需要繳納工會經費,那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需要繳納,要以當地工會的要求為依據。如果當地要求繳納的,那以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為基數計算繳納的工會經費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2、職工教育費和福利費
《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另外參考個人所得稅法規中對「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時,要求受雇的退休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是否可以理解因為耗用相關的經費、享受相應的福利,對應的資就應當作為職工教育經費與福利費的基數?
而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也明確「企業因僱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所以,沒有特別規定的,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為基數計算的限額內的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殘保金
《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明確,計算繳納殘保金時,「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
因為退休返聘人員與任職單位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應當不納入殘保金計算的職工人數。
天津地區明確退休人員依法自社保正式領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內部退養等非正式退休人員),勞動合同已經終止,如接受用人單位聘用,與用人單位雖具有勞動關系,但依法不應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因此,不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繳納殘保金。
其他地方建議與當地殘聯溝通確認。
以上與是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相關一些問題的規定和個人理解,希望能幫到被這些問題困擾的夥伴們。

⑤ 已退休還在留用接下來不要了要賠償嗎

對於退休之後,仍然保留用人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屬於勞務關系,當事人可以協商版解決,協商解決的,權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按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⑥ 到了退休年齡被單位留任退休金怎麼算

退休金按正常退休計算,留用的報酬由雙方約定。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辦理退休,基本養老金按照所在省、或者直轄市、自治區規定計算辦法進行計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因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不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原單位聘用的,屬於勞務關系,雙方應當否定了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留用期間的報酬在聘用合同中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組部、中宣部、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總政治部、中國科協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
四、切實維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單位聘請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要按照平等協商、報酬合理的原則,通過合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應聘期間,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繼續享受原離退休費和生活福利待遇。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轉化的收益。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在應聘期間取得的報酬和科研成果轉化收益應依法納稅。

⑦ 事業單位退休留用規定

法律分析: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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