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的公務員出國最新規定
公務員退休了可以出國嗎?B. 退休幹部出國定居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幹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一般不超過一年。假期從離境之日起計算。退休、退職工人的假期,由發給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批准;退休、退職和離休幹部的假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批准。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幹部短期出境後,要求(包括本人來信或委託親友代辦)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辦理手續;去國外的,應向原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申請,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已經離休、退休的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對於少數有特殊專長的人員,離休、退休後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確屬工作需要,如出國參加國際專業技術會議,進行經濟、技術考察或談判,簽訂經濟、技術、貿易合同等,情況特殊,別人不能替代,本人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出國(境)任務的,按照「確屬必須、從嚴掌握」的原則,可酌情批准出國執行公務。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第一條 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人員的管理
(一)加強教育,防範在先。要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有針對性地對出國(境)黨員幹部進行理想信念、愛國主義、民族精神、外事紀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與管理結合起來,堅持和完善出國(境)人員行前集中培訓、談話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時了解和掌握出國(境)人員的思想動態,發現苗頭性問題,提前採取措施,防止問題的發生。
(二)強化管理,從嚴把關。黨員幹部因公出國(境),必須嚴格按照《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中辦發[1991]8號)和《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定》(中辦發[1993]23號)規定的批准許可權進行審批。縣(處)級以上黨員幹部因公出國(境)的審批,要嚴格執行《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3號)的有關規定。
(三)健全制度,規范黨員幹部在因公出國(境)期間的行為。對派駐國(境)外工作的黨員幹部,派出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定。臨時出國(境)的團組,應建立臨時黨支部(黨小組);團組成員未經團組領導同意,不得單獨活動;不得擅自變更出訪路線;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的期限;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派出單位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
C. 檢察機關退休人員出境管理規定
一、備案登記
本院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實行備案審批制,全體在職人員以及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離崗(離職)人員均納入管理范圍。
本院需納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人員(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的范圍為本院保密委員會、保密辦公室全體人員以及院保密委確定的離退休但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登記備案人員情況發生變化的,政治部應及時更新報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二、審批程序
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幹警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分別如下:
1、縣委管理的幹部:縣委管理的幹部在准備出國前,由本人提出因私出國(境)申請(件1),說明去向、出國原因、在國(境)外停留的時間(需具體到日期),並提交相應時段請假條,經由分管院領導、政治部主任審批同意後,徵求駐院紀檢監察組、院保密委意見(件2),報經檢察長審批同意後,依次報縣紀委、縣委政法委、縣委組織部批准。縣委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離退休不滿兩年的,因私出國(境),由本人向政治部提交申請(件1),經由政治部主任審批同意後,徵求駐院紀檢監察組、院保密委意見(件2),報經檢察長審批同意後,依次報縣紀委、縣委政法委、縣委組織部批准。
2、 本院管理的幹部及其他在編在職幹警:本院管理的幹部及其他在編在職幹警在准備出國前,由本人提出申請(件3),說明去向、出國原因、在國(境)外停留的時間(需具體到日期),經由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後(部門負責人因私出國(境)的需分管院領導審批),由政治部徵求駐院紀檢監察組、院保密辦意見,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檢察長審批;其他人員由政治部主任審批。經審批同意後,應當主動接受保密教育,簽署《因私出國(境)人員行前保密教育情況表》(件4)。在辦理簽證前5日內,攜帶《因私出國(境)人員行前保密教育情況表》復印件到政治部報備。
3、 縣委組織部、本院已登記備案人員沒有辦理過出國(境)證件、港澳台簽注的,在辦理上述審批手續時,一並提交《關於同意XXX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件5)。經審批同意後,登記備案人員攜帶《關於同意XXX申辦出入境證件的函》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窗口辦理證件。
4、 司法雇員及其他聘用人員、院保密委確定的離退休但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參照在編幹警相關規定執行。
三、出國(境)相關要求
1、按照組織部門相關規定,縣委管理的幹部(含縣委管理的離退休未滿兩年的幹部)因私出國(境)原則上限定每兩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十天。
其他人員因私出國(境)原則上限定每年一次,每次境外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十天。
2、人員因私出國(境)必須嚴格遵守審批程序,本人提前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才能辦理出國(境)手續。禁止先確定行程後報批。已登記備案人員沒有目的地先行申請辦理證件的不予審批。
3、對下列人員審批時應當從嚴把關:(1)涉及管理人、財、物以及機要檔案和涉密崗位的;(2)配偶已移居國(境)外;(3)沒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4、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工作人員和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或有其他不宜出國(境)的情況,一律不批准出國(境)。
四、證件管理
1、市、縣委管理的幹部(含縣委管理的離退休未滿兩年的幹部),須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政治部轉交縣委組織部集中管理。已經批准出國(境)的,應當於回國(境)7天內,將所持證件交由政治部轉交縣委組織部集中管理。
2、本院管理的幹部及其他幹警、院保密委確定的離退休但仍在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已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須向政治部提交證件復印件,並在證件內容、效力發生變化時及時向政治部報備。
五、 強化責任監督
1、全體幹警要切實加強自律,嚴格遵守出國(境)管理的相關規定。經批准出國(境)的,在外期間要嚴格遵守各項紀律規定,執行保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不準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時間,不準擅自更改行程或在境外加簽他國(地區)簽證。
2、政治部牽頭負責本院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工作。明確專人做好登記、審查、備案、報批和證件管理等日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集中檢查,確保本院人員因私出國(境)工作規范有序。
3、派駐紀檢監察組負責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意見。
4、院保密部門負責保密管理工作。嚴格對涉密人員的出國(境)管控,對出國(境)涉密人員進行行前保密教育。
5、各部門承擔直接管理責任,切實掌握人員情況,加強對人員的教育,慎重提出審核意見,強化源頭管理。
6、對違反以下相關出國(境)相關管理規定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1)違規辦理出國(境)證件的;
(2)違規持有出國(境)證件的;
(3)瞞報持有出國(境)證件的;
(4)未經組織批准擅自出國(境)的;
(5)未按審批要求擅自變更出國(境)行程、日期等、延長出國時間的;
(6)瞞報出國(境)情況的。
六、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上級和主管部門如出台新規定,剛按新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由院政治部負責解釋。
D. 退休在國外定居如何領養老金
法律分析: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出境定居的,應當一次性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待遇後出境定居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可以繼續領取。按領取人的意願,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基本養老金可以委託親屬或他人代領。若國內無親屬或他人代領,本人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款寄匯至國外的,匯費由其個人負擔。
3、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居住證明(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 按照國家規定退休(離休)的歸僑、僑眷獲准出境定居的,享受的退休(離休)待遇()A.隨之取消B.部
按照國家規定退休(離休)的歸僑、僑眷獲准出境定居的,享受的退休(離休)待遇不變。專
《中華人民屬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
歸僑、僑眷有權出境定居。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的,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照發。
(5)離退休人員出國境擴展閱讀
退休後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在國內的待遇
1、按照國家規定退休(離休)的歸僑、僑眷獲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退休(離休)待遇不變。其養老金可以委託他人領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單位或者負責支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我國駐其所在國的外交(領事)機構或者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文件。
2、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加入外國籍後,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
3、對於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離休、退休人員臨時入境就醫,可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與境內離、退休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4、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離休、退休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到原單位所在區縣的醫療保險中心申請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