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返聘的退休職工還需要交工會會費嗎是否有表決權嗎
會員離休、退休和待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返聘退休職工也是退休職工。保留會籍期間無表決權,當然職工也可以自願選擇繼續繳納會費,行駛會員權利。
【法律分析】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很多退休人員還可以再繼續上班的,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介紹自己的經歷,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員由於在原單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經濟上的壓力不大,對薪金收入也沒有過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資也偏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選擇從一處取得的所得中減除。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減除專項附加扣除。
『貳』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可以返聘嗎
為了使勞動資源得到最大化的發揮,很多地方都出現了返聘員工的現象。其中也包括退休人員的返聘。那麼,我們在返聘時應該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呢?今天,我就來為大家說一說什麼是返聘,返聘時應該注意的一些事項,希望可以幫助大家更好的認識返聘,了解返聘。『叄』 員工已達到退休年齡,但繳納社保年限沒滿15年,沒享受退休待遇,如果返聘員工,單位是否需要為其買社保
員工已達到退休年齡,但繳納社保年限沒滿15年,沒享受退休待遇;如果返聘員工,經過雙方協商簽訂勞務合同,可以根據所簽合同,來確定是由單位繳納還是個人繳納。
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返聘期間職工到達退休擴展閱讀:
社保繳費年限
1、我們說的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有相關的繳費年限規定。
2、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超過15年,消費者可選擇不交,也可以多交,多交多得。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
3、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肆』 返聘退休人員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因給予一定的勞動經濟補償,但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解除關系時,則不享有此經濟賠償。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伍』 返聘人員有退休金嗎
返聘人員的身份、返聘合同的性質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
一、返聘人員的身份與退休金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返聘人員的身份。返聘人員通常是已經退休的人員,被原單位或其他單位再次聘請參與工作。他們通常已經享有一定的退休金待遇,這是基於他們之前的工作年限和社保繳納情況所確定的。
然而,返聘人員再次參與工作後,他們的身份發生了變化,他們不再屬於正式的在職員工,而是屬於特殊的聘用人員。因此,他們在享受退休金方面可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調整。
二、返聘合同的性質與退休金
返聘合同通常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其性質和內容可能因單位和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一些返聘合同可能會明確規定返聘人員在聘期內的薪資、福利以及退休金的發放情況。如果合同中明確規定了返聘人員可以繼續享受或調整退休金待遇,那麼他們就有可能在返聘期間或返聘結束後繼續領取退休金。
然而,並非所有的返聘合同都會涉及退休金的問題。有些合同可能只關注返聘期間的工作內容和報酬,而對於退休金則沒有明確的約定。在這種情況下,返聘人員的退休金待遇就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確定。
三、法律法規與政策對退休金的影響
在我國,退休金的發放受到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嚴格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退休金的發放與個人的社保繳納情況、工作年限以及退休年齡等因素密切相關。
對於返聘人員來說,雖然他們已經退休並享有一定的退休金待遇,但在再次參與工作後,他們的退休金可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這主要取決於返聘合同的約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綜上所述:
返聘人員是否有退休金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是或否問題。它取決於返聘人員的身份、返聘合同的性質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等多種因素。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以確定返聘人員是否享有退休金待遇以及具體的待遇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