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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退休職工病亡撫恤

發布時間:2024-11-09 05:56:47

⑴ 山東省濟寧市企業離休人員撫恤金和喪葬費各是多少啊希望能告訴我文件和出處。

自2011年8月1日起來,企業離休源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原稱一次性救濟費)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離休費。
詳情:關於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

⑵ 山東省濟寧市喪葬費的領取標准

法律分析:一次性撫恤金為死者生前工資15個月,喪葬費為2000元,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屬或子女領取(須由所在地村委會出具證明確定具體領取額待遇人員)。領取人持以下資料到區社保局辦理:一是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是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是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⑶ 山東省退休職工去逝後補發幾個月的工資

事業單位復退休職工去世一般補發20個月制基本工資; 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安葬費和撫恤金的標准各省市有差異。可以領四月工資的喪葬費,如果還有其他被扶養人,一個被撫養人還可以領取24個月本人工資的撫恤金,兩個是28個月本人工資的撫恤金,三個及以上是32個月本人工資的撫恤金。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濟寧退休職工病亡撫恤擴展閱讀:

退休職工退職標准: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辦理退職,須具備以上3項條件,才能由所在單位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或勞資部門批准。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退休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一次性發給一定經濟補償金的,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⑷ 山東濟寧退休人員死亡後怎麼處理後事

山東省濟寧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喪葬補助費1000元;
二、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
三、有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每月發給定期生活困難補助410元/人。

法律依據
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
《關於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勞發[1993]343號
一、死亡後,有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其標准為:
(一)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2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撫恤金。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其中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於上述標準的,可按原規定執行.(按《勞動保險條例》賠償: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總工會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
魯勞社〔2003〕53號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准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總工會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人社辦發〔2012〕74號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460元、410元、360元(詳見附表)。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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