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要發的,已經退休的人員,繳納養老保險是符合退休條件的,和單位已經沒關系了。這個就是社會統籌養老保險的好處,改革之前,退休養老金是單位發放,單位倒閉了,退休人員的退休金發放就成了問題。現在不存在這樣的情況了。
『貳』 今年48歲,企業已繳納滿15年的養老金,現在企業倒閉了,50周歲是否能拿到退休金。
您好,對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一次性支付離退休金和醫療補助費的做法,不符合國家的政策規定。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和《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對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安置明確規定:「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和醫療費由當地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參加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由所在試點城市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的企業,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
但是,有一些地方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對破產企業的離退休人員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辦法,影響了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和社會的安定。原勞動部於1995年印發了《關於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通知》,對這一錯誤做法進行糾正,明確指出:「凡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地區,對於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工齡條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職)金,不得採取一次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凡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進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地區,對於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規定達到規定年限(15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按月支付其養老金,不得採取一次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市社保局的做法及其工作人員的回答,違背了國家關於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安置的有關規定。正確的做法是,社保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出劉某的每月退休費用,收回已多發或彌補少發的退休金,並於今後由市社保局按月向劉某發放養老金。
【法律法規參考】
(1)國務院國發[1994]59號文件和國發[1997]10號文件規定:「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由當地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負責管理。
(2)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8]10號件規定:「對於下崗職工,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就業或不再就業,過去的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