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職工死亡後要立即向單位報嗎
及時報備。
一、退休職工死亡後的通知義務
退休職工死亡後,其家屬作為第一知情人,有責任通知原單位。單位作為職工的曾經工作場所,對於職工的離世應有知曉的權利。同時,單位可能需要處理一些與職工相關的後續事宜,如退休金結算、檔案整理等。因此,通知單位不僅是對職工生前工作的一種尊重,也是完成相關手續的必要步驟。
二、通知的時間要求
雖然通知單位是必要的,但並不意味著必須立即進行。家屬在處理完喪事和安排好相關事宜後,再通知單位也是合理的。單位通常理解並尊重家屬在悲痛期間需要一定時間來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因此,退休職工死亡後,家屬可以在適當的時間通知單位,而無需過於強調「立即」的要求。
三、通知的方式和內容
通知單位的方式可以多樣,如電話、郵件或書面通知等。內容應簡潔明了,包括職工的基本信息、離世時間和地點、喪事安排等。同時,家屬也可以詢問單位是否有需要配合完成的後續工作,以便雙方能夠順利處理相關事宜。
四、單位的處理措施
單位在接到通知後,應盡快進行內部通報,並安排人員處理相關後續工作。這可能包括與職工家屬溝通、整理職工檔案、結算退休金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家屬完成相關手續,體現對職工的尊重和關懷。
綜上所述:
退休職工死亡後,家屬應在適當的時間通知原單位,但並不需要立即報告。通知單位的方式和內容應簡潔明了,單位也應積極配合家屬處理相關後續工作。這樣既能體現對職工的尊重和關懷,也能確保相關手續得到妥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㈡ 退休職工死亡後如何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家屬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死亡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火化證明原件,到社保局窗口直接辦理喪葬費領取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對於在職人員或未達到退休人員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死亡後,辦理喪葬費領取手續:死亡人員家屬持葬部門的火化證明原件(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原件)、死亡人員身份證、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關系證明材料及身份證、農業銀行開具的領取人存摺或銀行卡到社保局窗口辦理。在職死亡人員的還應提供單位出具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㈢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要辦哪些手續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要辦的手續:
1、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後,應及時通知退休人員單位,由單位到當地社保部門辦理減員手續;
2、單位填寫《離退休退職人員減少表》,同時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注銷證明》原件、醫療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證明書》復印件1份;
3、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發放去當地人社局辦事窗口辦理。應該提供死亡人員:
(1)身份證、社保卡、火化證、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死亡人員火化收據原件;
(3)繼承人與死亡人員關系證明材料;
(4)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㈣ 退休人員去世後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去世後,應當由其家屬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並持相關材料到社保服務機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㈤ 退休老人過世怎麼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主觀:
退休職工在去世之後,應當由其家屬聯系退休人員的單位,由單位到當地社保部門辦理減員手續,並可以領取喪葬費等費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㈥ 企業退休職工病故後怎麼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分析:1、到相關機構辦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十六周歲以上,收繳)。
2、辦理《死亡醫學證明書》(如死亡證明是外省市或國(境)外國家或地區出具的,家屬應到死者戶籍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城市)或鄉鎮衛生院(農村)換取本地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死刑執行相關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決書。3、辦理戶口注銷手續人員的《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