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4年以前退休工人補發多少工資
按繳費年限補發養老金: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5元/月的養老金;繳費不滿10年的每月增加35元;繳費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按絕對額補發養老金:月養老金低於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養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於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養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於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養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一、退休金和養老金的區別在於:
1、概念不同,退休金是根據他們對社會的貢獻和資格條件支付的保險待遇。養老保險是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年齡,或因喪失勞動能力建立的社保制度。
2、繳費方式不同,退休金由單體或企業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繳費即可享受。而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由參保人單位代扣代繳,部分交給國家,部分存入個人賬戶。
3、資金渠道不同,退休金都是國家財政或地方財政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退休待遇簡稱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費。
二、退休金是由以下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
2、過渡性養老金(含調劑金)。
3、統籌項目內生活物價補貼及統一調整增加的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㈡ 2014年退休人員補貼標准表
法律分析:1、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3、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4、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法律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三個方案的通知》 序言 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是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重要內容,是落實基本工資標准正常調整機制、優化工資結構的具體措施,有利於調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切實把好事辦好;要嚴格執行實施方案,把各項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統籌考慮相關群體尤其是困難群體生活保障,妥善處理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要在提高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按納入額度相應降低規范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標准,防止出現明納實不納或邊納邊漲的情況;嚴格組織人事紀律和財經紀律,加強輿論引導,避免引發誤讀和炒作,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順利進行。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㈢ 2014年以前退休金計算方法
【計算方法介紹】: ①基礎 養老金 =(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 工資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②過渡性養老金=(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建立帳戶前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4%+符合政策增發額。 ③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④定額補貼=[調劑金(25元)+統籌項目內補貼]×減發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㈣ 2o14年企業退休養老金會上調嗎
2014年企業退休養老金是會上調的,養老保險待遇每年調整一次,這是國家政策明文規定的。
養老金能領取多少,主要看個人繳費年限長短、個人繳費基數高低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㈤ 哈爾濱企業退休工資2014年對七十歲老人怎麼補貼的
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滿70-79周歲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再增加40元/月。
㈥ 2014年前企退人員有補貼嗎
在探尋2014年前企退人員補貼的真相時,我們不得不先回顧一下我國養老金制度的演變歷程。這一歷程,見證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從萌芽到成熟,從單一到多元的變革。在這其中,補貼政策作為制度變革的縮影,也經歷了多次的調整與變革。那麼,2014年前企退人員有補貼嗎
一、養老保險改革演變1、早在1951年,我國便設立了最初的養老保險制度,即《勞動保險條例》。當時,通過工會部門收取企業所繳納的勞動保險基金,並根據相關規定,向退休人員發放退職養老補助金。
這筆補助金的金額直接與退休前的工資掛鉤,通常為工資的50%至70%。此外,部分規定還允許退休人員被返聘。
2、1966年,財政部發布文件,要求國營企業停止計提勞動保險基金。自此,養老補助金的發放責任轉由用人單位承擔,企業開始肩負起養老的主體責任。
3、1986年,我國在國營企業推行勞動合同制,並再次建立起養老保險基金制度。新入職的職工需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和職工共同承擔這一責任。
4、1991年,國家全面推行《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標志著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得以確立。所有職工,包括固定工在內,均需繳納養老保險,推動了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化進程。對於固定工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的連續工齡,國家視其為繳費年限。
5、1995年,《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確指出,要逐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方式,即統賬結合模式。
此時,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對於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已參加工作的人員,因缺乏個人賬戶,將額外發放過渡性養老金作為補償。
6、2005年,國家發布《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年38號文件),對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進行了改革。基礎養老金的計算不再採用統一標准,而是與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繳費年限等因素掛鉤,體現了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方式也進行了相應調整,計發月數不再固定為120個月,而是與退休年齡相關。過渡性養老金繼續保留,針對特定人群發放。
7、2014年10月,我國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全體人員納入養老保險體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始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費用,建立起與企業職工相統一的養老制度。為確保改革平穩進行,設置了10年過渡期,至2024年完成「並軌」。
根據職工的工作和退休時間,將人員劃分為「老人」、「中人」和「新人」三類。對於「中人」即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其養老金計算採取新老辦法對比的方式,確保待遇不降低並逐步過渡到新制度。
二、2014年前企退人員有補貼嗎沒有。
根據國發〔1997〕26號文件和國發〔2005〕38號制度的規定,2014年之前退休的人員是按照舊有的計算方法來確定其養老金的,因此並未涉及工資的補發措施。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中人群體,才能夠享受到補發工資的待遇。
具體來說,對於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已經辦理完退休手續的人員,他們的養老金是直接依據其退休前的工資比例來進行計算的。這就意味著,這部分人員的養老金在2014年9月底前已經按照原有的計算方法一次性確定並全額發放。
此外,如果2014年的企業退休人員是在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之前參加工作,並且其繳費年限累計達到了15年,那麼除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外,還會額外計算一部分過渡性養老金。然而,盡管有這部分過渡性養老金的存在,從根本上講,2014年之前的企業退休人員並未享有額外的補貼。
綜上所述,2014年前企退人員並沒有享受到統一的補貼政策。他們的養老金計算主要基於老辦法,但部分符合條件的人員可能享受到了過渡性養老金等間接補貼。隨著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改革,未來我國將建立起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金體系,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加可靠的生活保障。
㈦ 2014山東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
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增加基本養老金:
1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2014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不含取暖補貼)的0.5%計算增加。2014年12月份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以按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此項增加額。
(三)適當傾斜。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對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4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5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6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70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80元;年滿90周歲9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2按照本通知進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標准增加養老金後,月養老金仍未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35元,但增加後不得超過100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後達不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