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返聘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辦
我國退休年齡是男60周歲,女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許多人在退休有處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又被某些單位返聘,這是無可厚非的事。但要是退休人員返聘期間被辭退的話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賠償呢?小編為你講述退休人員返聘期間被辭退賠償問題。
對於涉及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受聘期間被所在單位解聘能否與一般勞動者一樣享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5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該條款的內容來看,我國法律僅規定了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下限,沒有規定勞動者年齡的上限。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但我國的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7]88號)《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特別提醒: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符合該支付情形,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
相關閱讀:什麼是退休返聘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對於退休人員返聘期間被辭退的,法律上沒有規定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但要是,退休人員與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中對辭退約定了賠償金的,則要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賠償。
❷ 人力資源管理(專)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要哪一年的,網上搜索就能找到。
❸ 河北省養老金怎麼算舉例說明
❹ 貴州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企業退休需具備兩個條件:法定的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最低的社保繳費年限15年。二者必須同時滿足。當月退休,次月領取養老金。❺ 返聘人員因身體原因死亡單位怎麼處理
很多退休的同志,因為自己的原因被單位返聘回去,下面是我為你介紹退休返聘員工上班期間因為身體原因死亡單位如何賠償的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返聘人員因身體原因死亡單位賠償的情況
案例情況
李某,男,年齡61周歲,退休,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其技術嫻熟,且身體健康,無疾病,故被原單位(某機械建造廠)反聘為工廠技術總指導,雙方就工作及報酬事宜達成口頭協議,沒有簽訂任何相關內容合同。一天,李某在工作時突然摔倒在地,被單位員工即時送往醫院後當天就搶救無效而死亡。
李某家人找到單位稱李某系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而死亡的,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爭議的焦點
退休返聘人員因為自身原因死亡,是否算工傷。
第一種觀點認為:多數人認為死者家人不能獲得工傷保險事故賠償。因為認定為工傷的首要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關系,如果構成勞動關系才能進入《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反之,則不得適用。而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勞動法實施條例》規定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本案當事人李某已61周歲,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法》所認定的勞動關系,因此也不受《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其家人不能享受工傷保險賠償。雙方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死者家屬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理由是:《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未作禁止性規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因此,只要是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成員,並且為其提供了有償勞 動服務,那麼雙方即形成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據此,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期間因病死亡,其家人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獲得賠償。
案件分析
實踐中,因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傷亡是否被認定為工傷的問題沒有得到統一結論。但就本案情況來看,李某在單位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法律規范在調整勞動關系過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內容的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法律所規定的勞動者喪失勞動資格的年齡,用人單位僱用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就必須要退出勞動崗位。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為用人單位所進行的勞動活動,不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范圍,而是屬於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
本案李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用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此點與《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具有典型區別,因此,李某與用人單位之是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綜上所述,李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並且已經依法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也不能認定為工傷。其損害賠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單位在返聘退休人員的時候注意的問題
第一、做好入職體檢,建議不要聘用具有高危疾病人群員工,如“三高”人員;
第二、不要聘用具有家族病史的員工,如精神疾病;
第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有關於工傷賠償的法律法規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❻ 退休人員下班途中摔傷
退休人員被單位返聘工作時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2008-09-03
【案情】
陳老師退休後受聘上海商業會計學校,成為客座英語老師。某天,她在去教室上課的路上被迎面奔跑而來的一名學生撞倒在地,經醫院診斷為左肱骨外科頸骨折。陳老師為退休人員,這次受傷到底算工傷還是遭遇民事侵權?學校和李老師各執一詞。會計學校稱,其系事業單位,陳老師是學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員。學校承認陳老師確實在學校被撞骨折,但學校與她沒有勞動合同,雙方只存在民事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符合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學校提出,陳老師在校園內被學生撞倒致傷的事故是他人侵權造成,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但不應通過工傷認定途徑解決。因此,學校並未按有關規定在30日內向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於是,陳老師直接向區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區勞動局經調查核實,於2007年1月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認定商業會計學校與陳老師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陳老師的傷屬於工傷。
商業會計學校不服工傷認定,於是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關於陳老師的工傷性質的認定。區政府審查後維持了區勞動局作出關於陳老師的工傷認定。商業會計學校又向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關於陳老師的工傷認定。
黃浦法院審查後認為,陳老師是商業會計學校僱用的退休人員的事實,既有區勞動局出示的工作人員胸卡、會議通知、工資存單等證據予以證實,又與陳老師本人的陳述相印證,同時,商業會計學校對此亦不曾否認,故根據法律規定陳老師與商業會計學校之間已形成了勞動關系。此外,無論陳老師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與否,均不妨礙區勞動局依其申請,作出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最終,法院認為區勞動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法定職權。被訴工傷認定結論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案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認定必須滿足的一個基本條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另外,從程序上看,事故發生後,勞動者申請工傷也必須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本案中,相關當事人爭議問題的焦點也就在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形成了勞動法律關系,因為這是工傷賠償與普通民事賠償的分水嶺,我們就以本案為例對勞動法律關系做出法律上的評析: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兩者便建立了勞動法律關系,即便是在試用期也是如此。
為規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新近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關系的建立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旦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形成勞動法律關系,即使是在試用期也屬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所以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的有力證據。在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時,勞動者只要提交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便當然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
本案中的陳老師由於沒有和學校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沒能通過提供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那麼陳老師就真的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了嗎?我們認為,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唯一憑據,勞動法承認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地位。下面我們就對事實勞動法律關系做出評析。
二、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唯一憑據,勞動法承認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地位。
我國法律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通過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規避法律風險,《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雖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實際上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時,可以按勞動法律關系的相關規定處理,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事實勞動法律關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存在一個對事實勞動法律關系證明的問題,也就是說勞動者需要提供證據,用證據來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這種勞動法律關系,這也就涉及舉證的問題,勞動者如果不能提供有力證據的話,將不能享受具有勞動關系的待遇。
本案中的陳老師雖然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但是有證據對其在學校從事的勞動予以證明,比如說勞動局出示的工作人員胸卡、會議通知、工資存單等,並且這一點學校是予以承認的,所以可以證明陳老師與學校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第1款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所以陳老師屬條例規定的「職工」,也就當然應當適用條例規定予以工傷認定。人民法院和區勞動局據此作出裁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律師總結】
雖然勞動法承認事實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地位,但是對於勞動者來說還牽扯一個舉證問題,所以,作為法官我們建議,勞動者應當提高權利保護意識,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將來發生爭議時,勞動合同可以作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有力證據。同時,勞動者也應具備風險防範意識,對於工作、生活中的風險採取有力措施加以防範。事故發生後勞動者要有證據收集和保留意識,這是及時、有效獲得法律救濟的保障。
❼ 案例分析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能否和退休的王阿姨簽訂合同
公司是不能和退休的王阿姨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到了退休年齡,雙方之間就不是勞動關回系,答是勞務關系或者僱傭關系,勞務關系或者僱傭關系是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的,是受民法調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