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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退休人員死亡最新規定

發布時間:2024-10-30 21:12:40

A. 最新湖南省企業單位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法律意見】一 、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准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准確定後,除我省統一調整標准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四、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1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個月的標准發給。 五、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具體是: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范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B. 請問:湖南省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是多少

企業離休人員病故後,發給喪葬補助費1500元,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了企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由原來的16490元調整為18360元。

喪葬費領取所需材料:

  1. 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3. 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湖南省退休人員死亡最新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有關待遇政策和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撫恤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公布的數據為准。

根據《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規定,職工死亡後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二、資金渠道

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參照本文執行,所需資金由其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執行時間

調整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發前死亡,未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或按原標准發放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與本文規定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予以補發。

C. 湖南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和一次性撫恤金是多少

湖南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後有關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
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和遺屬生活救濟費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適當調整。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有關待遇予以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按下列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1、喪葬補助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發給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四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補助費。
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24-32個月。其中: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4個月;二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8個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2個月。
二、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享受一次性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號令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文件附後)。
三、經費渠道: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之前,上述費用所需資金暫按下列辦法處理。
1、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救濟費,由其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凡參加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仍按原資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四、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為准。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月起執行。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總工會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D. 湖南省安葬費和一次撫恤金最新標准

你父親是什麼身份呢?樓主你沒說清楚啊!
如果你父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退休人員,那就有,而且不止40個月呢。
新政策是在2011年8月1日國家頒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退休人員病故的,由財政撥發給死者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的43倍(其中的3倍是作為火化喪葬費發放的)。不過有的地方為了推行殯改,規定亡者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
還有個你要注意的問題,你母親如果已經達到55歲且無工作,是可以申請遺屬補助的,這個補助按月發給,每月有幾百元呢(具體標准各地不同,你可以去當地人社局查詢一下)。
你說去了幾次勞動局詢問,都說政策沒下來,可能還真有其事!或者政策文件已經收到了,當地因財政困難還未執行也未可知,建議你先把這個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以及你母親的遺屬補助按舊標准辦下來,以後等到執行新政策了,會按新政策補償回你的,政策有這樣的規定,這個你放心好了。舊規定是總共23個月工資,比新標准會少很多錢。
希望能幫到您.
節哀順變!!

E. 湖南省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標准

法律分析: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F. 湖南事業單位職工遺屬撫恤金

湖南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2005)
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長沙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4〕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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