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職工還有選舉權嗎能參加單位法人選舉嗎
你好!既然已經退休,則嚴格意義上講,已經與單位之間終止了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恐怕不能參加選舉。此復!
Ⅱ 在職職工剛有兩個的情況下退休人員可以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嗎
在職復職工是可以參加制職工代表大會的,如果是退休了,就沒有資格參加職工代表大會了,退休就代表你以經退休家休息,不參加參加任何活動,因為你也不能給廠子帶來任何的效益和福利了,在職子宮就能為繼續為國家做貢獻,可以參加職工代表大會
Ⅲ 企業在改革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就施實,是否合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方針,依據《企業法》、《公司法》、《勞動法》、《工會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和《北京三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國有控股企業民主管理及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企業民主管理及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實行以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決定的,是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增強企業凝聚力、促進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內在需要。
第三條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繼續堅持和發展企業民主管理是公司黨委、行政和工會組織的共同職責和原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公司所屬法人企業。
第二章 公司職代會及職權
第五條 公司職代會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組織機構。
第六條 職代會接受本企業黨組織領導,對黨組織的決議、決定要認真貫徹執行;職代會應保證經理的中心地位,積極支持經理行使權利;工會是本企業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職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有以下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對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企業改制、改組、變更、分立、合並、兼並、搬遷、改造、破產及清產核資方案;企業裁員、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產品銷售和盈虧情況;企業基本建設方案和工程項目招投標方案;大宗物資采購方案;大額資金使用情況;企業重大投資和生產經營中的重大決策方案享有審議建議權。
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必須將企業改組、改制方案,搬遷、改造方案,兼並、破產方案及清產核資情況,企業裁員、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提交職代會審議,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未經職代會審議的不應實施。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職代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內容享有審查同意或否決權,如職工薪酬管理辦法;勞動保護措施;職工獎懲辦法;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職工培訓計劃;企業重要規章制度(如財務管理制度、勞動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等。上述內容既未公開又未經職代會通過的有關決定視為無效。
(三)、審議決定權:職代會對職工福利基金、公積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職工購房配售方案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等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享有審議決定權。
(四)、民主監督、評議權:職代會對企業貫徹勞動法律、法規和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對企業中層領導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情況;企業領導人員工資、獎金、補貼、住房、用車、通訊工具使用情況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企業招待費使用情況等涉及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問題享有民主監督權。對企業領導人員享有民主評議權。
(五)、民主選舉、更換權:職代會對工會委員會成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企業改制後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及參加平等協商談判的職工代表享有選舉、更換權。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公司職代會代表以各企業、分公司、各部室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職工代表又是會員代表。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具備一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
(二)、本職工作好,有較強的責任心。
(三)、關心集體、辦事公道、聯系群眾、遵守紀律。
(四)、在群眾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有一定的業務知識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構成: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應包括一線職工、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一線職工的比例不得少於50%;科技人員、青年和女職工應佔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公司職代會及職工代表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任期未滿,在公司內部調動工作,代表資格保留;職工代表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由原選單位按規定程序補選。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提出意見、建議和表決權;召開職代會前有提案權。
(二)、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參加對企業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參加對企業管理人員的質詢、評議。
(三)、因參加職代會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對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和掌握黨的方針、政策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代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等專項工作的職工代表向職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 特約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公司職代會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職工作為「特約代表」,「特約代表」在職代會上可以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二)、不是職工代表的農場及所屬單位或部門的領導幹部可作為列席代表列席會議,可以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四章 職代會的組織機構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公司職代會代表的比例和人數應按照有關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與上級主管部門商榷,但職工代表人數最低不得少於30人。農場所屬100人以下的法人企業可實行職工大會制度。公司及所屬法人企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參加,方可召開。
第十六條 職代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在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上由全體職工代表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要根據會議內容和情況確定,各個層面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七條 主席團成員選舉程序:
(一)、工會結合公司實際,同黨政協商後,提出大會主席團及執行主席人選。
(二)、將主席團和執行主席名單提交職代會預備會議,採取舉手錶決的方式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職代會主席團職責:
(一)、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二)、研究需要大會通過和表決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三)、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提案進行修改。
(四)、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
(五)、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 職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設定的。可設提案小組、經營管理小組、安全生產小組、職工保險福利小組、財務審查小組、規章制度監督小組、平等協商小組、民主評議小組等。
專門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在職工代表中提名產生。如工作需要,可聘請具有業務專長的非職工代表。
第二十條 專門工作小組的任務:
(一)、會前,徵集、匯總職工提案。
(二)、會後,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貫徹落實情況;研究處理職責范圍內的問題。
(三)、處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按規定,向職代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召開職代會的基本程序
(一)職代會預備會召開的程序。
1、預備會由工會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
預備會召開前,要將職代會所審議的內容(草案)提前7天發給職工代表徵求意見,徵集大會提案。工會及各職工代表團(組)及時綜合、歸納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綜合整理提案,並提交公司行政班子研究決定。
2、預備會議程:
(1) 選舉大會主席團和執行主席;
(2) 審議通過職代會議程。
(3) 對在職代會閉會期間,由各代表團組長代行職代會職權審議決定的事項進行通報並予以確認。
(二)職代會正式會議的召開:
1、職代會正式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
2、大會主要議程:
(1)聽取並審議公司行政的工作報告;
(2)聽取並審議工會的工作報告;
(3)聽取並審議公司行政提交大會的有關議題;
(4)聽取代表提案審查和落實情況的報告;
(5)聽取公司廠務公開有關內容的報告;
(6)通過大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 職代會決議。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形成決議和做出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未經職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如確需修改,必須提請職代會重新審議並經70%以上職工代表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是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臨時處理企業急需解決的某些重要問題的一項工作制度。
(一)、聯席會議人員由職工代表團(組)長、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職代會專門小組負責人組成。
(二)、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需經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並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職代會有關職權的行使程序
(一)、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和重要改革方案的程序。
1、行政提出重大決策目標、措施和依據,形成具體方案(草案)。
2、將方案(草案)在職代會預備會前7天發給職工代表徵求意見和建議。
3、工會將職工代表的意見反饋給行政。行政吸納職工代表意見並對方案(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4、召開職代會,由行政領導做有關決策事項的說明;職代會專門小組做預備會初審情況的說明,職代會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
5、在職代會形成決議後,企業行政對決策方案組織實施。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的程序。
1、工會方參加工資協商、集體合同談判的代表由職代會選舉產生。
2、工會方代表與企業行政方代表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集體合同(草案)。
3、在職代會審議前7天,將集體合同(草案)發至各代表團或職工代表手中,徵求意見。
4、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雙方代表對集體合同(草案)文本進行修訂。
5、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工會就集體合同(草案)的產生過程、主要標准條件的確立依據等情況做出說明。
6、職工代表大會對集體合同(草案)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
7、報所在區縣勞動部門審查備案。
(三)、審查同意有關重要規章制度的程序。
1、行政提出各項規章制度方案(草案)。
2、提交職代會專門小組進行討論,並徵求職工代表意見和建議,整理後反饋給行政領導。
3、行政根據職工代表意見對方案(草案)進行修改。
4、職代會審議通過後由行政公布實施。
(四)、審議職工工資分配方案,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公積金、公益金及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程序。
1、公司行政提出職工工資分配方案(草案),提交公司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2、工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對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和福利事項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3、行政根據工會的建議,結合企業財力情況,提出各項基金使用方案和改善職工福利的方案(草案),並提交職代會審議決定。
(五)、評議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程序。
1、工會制定評議方案(草案)並提交黨委,聽取意見後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
2、被評議人員向職工代表做述職報告。
3、職工代表對有關人員進行民主評議。
4、由評議監督小組把評議意見進行分類整理、綜合評定、確定評定等級。
5、由評議監督小組利用廠務公開等形式向職代會公布評議結果。
第五章 職代會與其他組織的關系
第二十五條 職代會與黨委會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公司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
(一)、職工代表大會要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
(二)、公司黨委要把職代會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職代會工作,聽取職代會工作匯報,支持職代會依法行使職權;協調好職代會與企業行政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職代會與工會
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執行主席、專門工作小組的組建方案,組織專門小組和職工代表開展日常的監督、檢查、調研等活動。
(四)、提名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候選人。
(五)、閉會期間,組織傳達大會精神,監督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處理情況。
(六)、建立與職工聯系制度和職工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的渠道,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與建議;
(七)、定期培訓職工代表,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職代會與經理辦公會
公司經理辦公會是企業決策的執行機構,職代會是職工對企業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經理辦公會在方案的制定過程中,應提交職代會徵求意見或審議,要廣泛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決策實施結果應向職代會報告。
第六章 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第二十八條 為了提高公司及所屬法人企業民主管理工作質量,必須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一)、公司成立企業民主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經理、黨委副書記和工會主席擔任。成員由紀委負責人、政工部、行政法律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資產開發部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辦公室設在工會,工會主席擔任辦公室主任。
(二)、公司成立企業民主管理監督小組。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成員由紀委、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企業是否將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查、審議的事項按規定提交給職代會;職代會各項職權的落實及效果;職代會的召開(代表的選舉、人數、構成比例)、工作程序和會議議程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廠務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廠務公開欄的內容是否定期更換。
(二)監督檢查的辦法:
1、公司民主管理領導小組和監督檢查小組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參加所屬法人企業職工代表大會。
2、對廠務公開工作半年檢查一次,主要方式:聽取所屬法人企業行政負責人對廠務公開工作的全面匯報;召開職工群眾座談會聽取意見。
(三)監督檢查情況的上報和反饋:工會每年要對民主管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認真總結,由監督檢查小組會同檢查情況一並向黨委和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報告,並將其內容列入企業行政工作報告和工會工作報告當中,利用職代會向職工(代表)反饋。
(四)公司對所屬法人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實行考評制度,並列入公司政治工作考評內容,與年終績效工資兌現掛鉤。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發生下列行為的,工會有權向上一級黨委、行政反映,並責令其改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企業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代會或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企業改制、破產方案,企業減員、分流安置方案,勞動合同到期人數較多的終止、續簽方案,企業經濟性裁員方案不經職代會審議通過的;
(三)不執行或擅自修改職代會決議,給企業、職工或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企業因不實行民主管理導致重大失誤或重大事故,對責任人不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查同意後生效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出現有悖於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之處,一律以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Ⅳ 退休職工有權參與職代會的表決嗎
退休職工沒有權力參與職代會的表決,
職工退休後其身份就由「單位人」轉換為「社會人」,已不再是職工了,所以,把退休職工稱為「退休人員」更准確、更符合實際。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集體企業召開的職工代表大會,因為退休人員已不再具有職工的資格,所以職代會無須參加,更不具備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表決的權利。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23條明確規定,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以及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4)職工代表退休了還可以做代表嗎擴展閱讀:
當職工代表與企業依法終止或者解除了勞動關系,包括辦理了退休、出國等手續的人員,因為同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即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的同時終止。所以退休職工不能當選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一般情況下,考慮到退休職工曾經的付出和在企業中所佔的比例,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經過合法程序推薦少量具有代表性退休職工作為職代會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具有建議權和發言權。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三)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評議和質詢;
(四)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Ⅳ 有關退休職工職代會的表決權
職工代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出現空缺,應當補選職工代表。
Ⅵ 職工代表因什麼等原因無法履行代表職責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職工代表因崗位變動、調離原單位、退休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等原因無法履行代表職責,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1、因違法亂紀,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被企業開除的,應立即取消代表資格。
2、無故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不履行職工代表職責,嚴重失職的。
3、因長期病事假、脫產學習等情況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他民主管理的活動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義務而失去原選舉單位職工信任的。
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企業職工代表中生產一線職工不得低於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一般不得高於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所屬單位多、分布廣的企業集團,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技術人員應當佔一定比例。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職工代表中,直接從事教學、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一線工作人員不得低於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
女職工代表、少數民族職工代表在職工代表中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少數民族職工人數在全體職工人數中所佔比例相適應。農民工、勞務派遣工比較集中的單位應當有相應比例的農民工、勞務派遣工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Ⅶ 關於在兩屆職工代表大會期間退休(內退)的職工代表還有代表資格嗎
第一職工抄已經退休,但是依法還是工會會員,可以參加工會的活動,代表資格也存在,是可以參加他們活動的,第二,你說的兩個小組,都是為了重組建立的臨時機構,重組任務完成之後,也就撤銷不存在了,也就沒有這個小組了,也就無從參加不參加了
Ⅷ 國有改制企業職工代表在改制未結束時退休,就不再是職工代表了嗎
是的,不再是職工代表。職工退休後,就解除了與單位的勞動關系。不再是本單位在職職工,不能擔任職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