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統籌協調全局工作和督辦重大工作事項;負責機關文電、保密、機要、檔案、財務、會務、接待、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日常工作;負責日常綜合性業務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戶頭管理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議案的協調和牽頭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綜合調研工作和理論動態、應用性研究,組織業務理論學習和學術交流,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政策性建議;擬訂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准草案;負責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牽頭組織對政策法規的評估工作;負責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法規匯編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政策法規培訓與咨詢、普法工作,協調專家咨詢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負責檢查、指導政策法規的實施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宣傳處。
負責統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輿情收集、分析及組織應對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突發事件、熱點問題的新聞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本局政務網站、政務微博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局系統新聞發言人助理、政務微博管理員等隊伍開展工作,承擔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務統計分析、數據信息發布和發展預測工作;負責制定局系統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規劃財務、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
擬訂統籌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定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到本市就業管理政策;負責擬訂外國人、港澳台人員就業許可審批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人力資源市場處。
負責擬訂人才發展規劃,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准、從業人員資格標准實施辦法;指導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活動;擬訂人力資源調配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國家特殊需要人員、政策性安置人員和緊缺專業高技能人才的引進、調配、安置工作;指導、協調企業職工流轉安置工作;負責按規定承辦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人力資源戶頭單位調配人員和接收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事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制與下達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指導協調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技能分類、地方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擬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負責公共實訓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協調工作;擬訂職業技能鑒定許可審批辦法並組織實施;推行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勞動預備制度;擬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能競賽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九)技工教育管理處。
擬訂全市技工教育的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學校的教材建設規劃、評估認定製度以及專項資金使用辦法;負責技工學校學籍綜合管理;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技能競賽和師資隊伍、教材建設;承擔技工學校辦學資格審核、設立審批相關工作;擬訂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職業學校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和畢業生推薦就業工作;負責市屬技工學校的綜合管理。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掛博士後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實施並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擬訂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指導管理各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核准發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評價和證書核發;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本市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本市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的推薦遴選工作;承擔本市博士後管理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和崗位聘用的審核備案事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劃管理;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考核、培訓、獎懲等有關工作。
(十二)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勞動保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負責我市跨地區對口勞務幫扶和勞務協作的業務指導以及管理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三)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調整政策、制度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范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制;負責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協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實施規范;指導勞動關系處理工作;負責對企業工資的宏觀調控工作;審核市屬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導勞動標准制訂工作;擬訂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相關政策及實施辦法。
(十四)工資福利處。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及企業勞動工資政策;擬訂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實施方案;負責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並組織實施;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提前退休審批事宜;負責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的審批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療養體檢工作;負責企業工資結構、水平的調查工作;擬訂企業最低工資政策、標准和內部工資分配的指導意見;制定工資指導線及相應政策;負責統計並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及人工成本;負責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企業工資總額、工資標准審核工作;負責監控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
(十五)公務員職位管理處。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與迴避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辦理市直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設置、非領導職數核定等工作;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計劃管理;按規定承辦和監督指導臨時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
(十六)公務員考試錄用處。
完善全市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綜合管理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務員交流政策,指導監督政府機關公務員交流工作;承擔市直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特殊人員的選調安置工作。
(十七)公務員培訓與考核獎懲處。
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培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辦理市直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核事宜;擬訂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市直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八)對外交流合作處(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
擬訂引進國(境)外智力、吸引留學人員政策和因公出國(境)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境)外智力行政許可事項在本市的實施工作;負責編報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規劃、計劃和項目,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管理和審批使用專項經費;負責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和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工作;負責來穗國(境)外專家(含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留學人員的管理服務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工作;負責國(境)外專家(含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和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經驗推廣、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十九)養老和失業保險處。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費用征繳政策、待遇項目、領取條件和給付標准;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和視同繳費年限審核及監督、檢查、指導;負責推進企業年金工作,承擔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費用征繳政策、待遇項目、領取條件和給付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政策;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疾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醫療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關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統籌辦法、個人帳戶管理和相應的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醫療保險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實施辦法;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認定和費用結算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公費醫療管理政策。
(二十一)工傷和生育保險處(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工傷、生育保險的發展規劃、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關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基金調劑(儲備)金政策並提出調劑方案;擬訂生育保險費用統籌辦法和相應的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擬訂工傷、生育保險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實施辦法;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牽頭擬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和費用結算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准、管理政策和結算辦法;牽頭擬訂勞動能力鑒定和職工傷(病)等級鑒定標准,以及傷病醫療期管理的相關政策和標准並依法實施;負責工傷確認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擬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擬訂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
(二十三)監督審計處(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牌子)。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險及企業年金等補充保險基金、專項經費的審計監督政策、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審計、基金管理、運行要情專報工作;組織查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專項經費管理、使用中出現的案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專項經費的績效評估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物價收費和票據使用情況的管理監督;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勞動監察處。
負責擬訂勞動監察的規劃、政策、制度和執法規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指導信訪、舉報、投訴工作;指導12333勞動保障專線電話咨詢管理工作;組織勞動保障執法大檢查和年審;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建立健全勞動監察體系和監察網路;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和處罰的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五)信息管理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推進信息系統向基層經辦服務網點及相關單位延伸使用的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制定信息化建設相關技術的應用標准;負責組織統籌重大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負責信息化工程項目立項、驗收的初審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護體系建設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統籌協調;承擔電子政務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推廣應用工作;負責協調做好信息化建設基礎設施和設備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統計工作。
(二十六)黨委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局黨委日常工作;承辦黨委會議以及其他黨務會議、活動;負責局黨委決定、決議事項的檢查落實工作;負責局黨委重要文件、中心組學習、黨務信息化建設等工作;協助黨委做好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和黨的宣傳工作;負責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黨費收繳管理和黨的信息統計分析、專報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作風建設、行風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聯系、指導本局工青婦工作。
(二十七)人事處(與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合署)。
負責擬訂幹部人事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許可權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考核、獎懲、任免、晉升、調動、招聘、錄用、辭職、辭退、迴避、交流、掛職、工資福利、職稱評定、請銷假、幹部檔案、人事信訪、公費醫療管理和出國(境)管理、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局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統戰、僑務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八)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組、廣州市監察局派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Ⅱ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內設機構
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設有六個主要的內設機構,這些機構各有其特定職責:1. 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行政工作,如文電、財務、檔案管理等,同時負責信息管理、綜合協調、保密、督辦、安全、政務公開及涉僑突發事件的處理。他們還負責僑務工作研究和理論研究,指導區縣級市的僑務工作,並負責全市僑務幹部的培訓。此外,秘書處還管理市僑辦機關服務中心,並指導廣州華僑研究會的工作。
2. 對外聯絡處(兼港澳同胞聯絡處):主要負責海外僑情調查研究,提供相關信息並提出海外僑務工作建議。他們負責與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的聯絡和服務,以及榮譽市民的聯絡服務。此外,還參與僑務對台工作,並處理海外交流協會的日常事務。
3. 僑政處(兼政策法規處和信訪室):主要負責國內僑情研究,檢查僑務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並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他們處理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歸僑、僑眷的來信來訪,指導華僑農場改革,開展特困歸僑救濟工作,以及僑房政策的落實和華僑子女身份確認等工作。
4. 經濟科技處:致力於推動涉僑經濟科技工作,進行引智引資,配合市政府開展對外經貿交流。他們負責海外專業人士聯絡服務,推動與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的經濟科技合作,審核榮譽市民人選,以及為僑資企業服務等工作。
5. 文教宣傳處:負責僑務政策的宣傳教育和新聞工作,與海外華僑社團、華文教育機構和媒體合作開展文化交流和華文教育。他們指導區縣級市的僑務宣傳,組織海外華裔青少年夏令營,並負責僑刊鄉訊的審核、指導和監督工作,同時協助管理廣東華僑中學和其他僑校。
6. 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黨務、紀檢監察、福利等全面工作。他們負責公務員素質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政治學習、思想教育和黨風廉政建設。此外,人事處還負責僑務出訪和出境報批,以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簡稱市僑辦),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