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南岸區母親生病去世子女在讀書政府有補貼嗎
有,最低生活保障。
具體可聯系所在地社區街道,一經核實卻有困難街道會進行相應幫扶並辦理辦理低保補貼等。
《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規程》
為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申請審批工作,根據《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民發〔2012〕22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3〕22號)和《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渝府辦發〔2013〕205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一、提出申請
(一)資格條件。持有重慶市戶口的居民,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消費支出符合《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規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請低保。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
(二)書面申請。申請低保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服務窗口提出書面申請,也可委託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代為遞交申請。
居住地應當是有固定居所且連續居住3個月(含)以上的住地。連續居住不到3個月的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特殊原因未居住在一起的,其家庭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居住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3倍以內、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長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員可與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可單獨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簽字確認,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申請人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
1.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
2.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 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
4. 家庭收入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5. 家庭財產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6. 家庭生活支出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1)家庭水電燃料費、通訊費或物業管理服務費繳費憑據;
(2)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當提供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
7. 其他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1)殘疾人應提供殘疾證復印件;
(2)因患嚴重疾病失去(或暫時失去)勞動能力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報告;
(3)夫妻離異的,應當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復印件以及民政部門出具的當前婚姻狀況證明;
(4)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租(住)房相關證明;
(5)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審查受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服務窗口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並登記;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備案登記。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調查核實
城市低保實行每月集中辦理上月受理的申請,農村低保在每季度第一個月集中辦理上季度受理的申請。家庭成員中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按城市低保集中辦理時限同時辦理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
集中辦理月10日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居)幹部和村(居)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等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調查過程中應佩帶標明低保調查人員身份的標識。調查採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戶籍、住房、就業、社會保險、養老金、存款、證券、車輛、個體經營、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與公安、人力社保、國土房管、稅務、金融、工商等部門和機構的信息進行核對。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可自行組織核對。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應當依程序開展入戶調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復查。
(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居住環境、房屋裝修、家庭收入、財產情況、日常開支等家庭實際生活狀況。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走訪了解其家庭人員情況、就業及收入情況、財產情況和日常實際生活狀況。
(四)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或部門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四、民主評議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申請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況,採取鄉鎮(街道)集中、分片組織、逐村逐居等方式,在集中辦理月15日前組織開展民主評議,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情況的真實性進行評議認定。
(一)會前准備。
1. 材料准備。主要包括: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調查核實材料,民主評議表決票,其它需准備的材料。
2. 場地設置。民主評議場地按照就近、便利,能容納適量居民旁聽的要求設置。
3. 會前通知。提前3天公示民主評議會議時間、地點以及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並通知申請人。
(二)參加人員。
1. 評議小組成員。由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轄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駐村(居)幹部、村(居)民代表等9-15人組成。參與評議人員實行候選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每個村(居)選擇確定20—30名民主評議候選人員,民主評議小組成員在每次民主評議前1天從候選人員中隨機抽選。
2. 低保申請人。申請人無特殊情況不參加民主評議的,視為自動放棄。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委託其家庭18周歲以上成員或書面委託其代理人參會。
3. 調查人員。包括參與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駐村(居)幹部和村(居)社會救助工作人員。
4. 其他旁聽人員。民主評議應當有適量的群眾參與。
(三)會議程序。
1. 宣講低保政策。會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主持,宣講低保資格條件、當地低保標准、補差發放、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介紹民主評議小組人員,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評議小組人員與申請人有親屬關系或其他利益、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迴避。
2. 申請人陳述。申請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和申請理由,若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因病、重殘行動不方便人員,可由其代理人陳述。
3. 介紹調查情況。調查人員介紹申請人家庭人員構成、家庭成員收入、家庭財產以及日常生活狀況等調查核實情況。
4. 評議人員詢問。評議小組成員向申請人和調查人員詢問相關情況。
5. 現場評議表決。評議小組成員對調查人員介紹的調查結果是否認可進行無記名投票,對調查結果不認可的應註明原因和理由。
6. 公布結果。即時匯總投票表決情況,現場公布評議結果。
7. 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情況和評議結果應當即時形成評議記錄,評議小組成員在評議記錄上簽字。
(四)結果運用。評議小組成員全部認可的,視為調查結果真實有效。評議小組成員有不認可的,應當針對不認可原因進行調查核實。
申請人對評議結果無異議的,在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上簽字確認;有異議的,須提供新的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再次調查核實。
五、鄉鎮(街道)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低保審核小組,在民主評議結束後,及時召開審核會議集體研究審定,於集中辦理月20日前完成審核上報工作。
(一)審核小組成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分管領導、紀檢幹部、駐村(居)幹部、民政辦主任和參與調查人員等7-9人組成。每次審核到會人員不得少於5人。
(二)集體研究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分管領導主持召開審核會議,由民政辦主任或低保工作人員逐一介紹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並提出是否納入保障及保障金額的建議,經參會人員集體討論,形成審核意見,並簽字確認。
確定保障金額應當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家庭成員中有重點保障人員的還應計算重點保障金額。
(三)上報審批。根據審核結果填寫審核審批表,按擬納入和不納入兩類整理申請人相關材料,報送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批。報送的材料包括:
1. 申請審批材料(審核審批表、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民主評議結果以及申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等);
2.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申請審核結果;
3. 近親屬備案登記表。
六、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批
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後,應當在集中辦理月的次月7日前作出審批決定。
(一)材料審查。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民主評議結果和審核意見。材料不完備的應及時退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補齊後重新上報。
(二)入戶抽查。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以鄉鎮(街道)為單位,對上報的申請材料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對有近親屬備案登記的低保申請要全部入戶逐一核實。入戶抽查合格率低於85%的,應當責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上報的申請材料全部重新調查審核。
(三)評審會審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根據材料審查和入戶抽查情況,召開由分管局長主持,低保科(中心)科長(主任)和低保經辦人員參加的評審會討論審定,形成審批意見,並由參加評審的人員簽字確認。審批中有疑問、有舉報或需重點調查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採取部門聯審或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經辦人員參與審批。
(四)審批前公示。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做出書面審批前,應當根據評審會形成的審批意見,將擬納入和不納入保障的家庭相關信息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在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有異議的,應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再次調查核實。
(五)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字蓋章,下發低保審批結果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下發低保審批決定書,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有疑問或有異議組織再次調查核實的,可延長30日作出審批決定。
申請審批材料(包括不予納入的)應當及時返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批準的低保對象納入長期公示範圍予以公示。
七、發放低保證和低保金
(一)發放低保證。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按A、B、C三類分別填寫《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有效期,並加蓋印章,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到低保戶。
(二)發放低保金。低保金從批準的當月起按月發放。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將低保金發放領取表送同級財政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採取國庫集中支付或通過金融機構代發的方式將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對象的個人賬戶。低保金發放到戶後,應當按月或按季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或安排村(居)組織低保對象在發放表上簽字,確認領取低保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領款人簽字的低保金發放表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