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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辦公廳退休人員名單

發布時間:2024-10-24 07:46:00

『壹』 江西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關於江西省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贛人社發〔2020〕2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屬及中央駐贛企業,省直及中央駐贛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22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調整時間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定額調整。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因素掛鉤。

1.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2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其中,對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發〔2010〕29號)、《關於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和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贛府廳發〔2011〕37號)、《關於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遺留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發〔2011〕38號)等文件有關規定,選擇一次性繳費32500元至10000元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時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

2.按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19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的1.1%增加。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再按高齡傾斜調整標准調整: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滿80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三、資金保障

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結余基金及各地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解決,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發生新的拖欠。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辦理程序

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

五、其他事項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有關政策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省民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提高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標准和增加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11號)規定的原則執行。

六、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運行,盡快將調增後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2020年7月14日

來源依據: http://zfgb.jiangxi.gov.cn/art/2020/8/21/art_45495_2740204.html

『貳』 江西省贛府廳發[2008]11號文件是否繼續執行

關於江西省2012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行業單位: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的通知「(署發[2012] 5)省人民政府的精神,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現就我省2012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企業退休事宜如下:

一,調整人員參與的范圍和調整時間

省2011年12月31日已訂明退休手續並為企業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根據甘BMA文件第55號的神農保險公司[2003]規定不包括家屬)。從時間調整為執行2012年1月1日。

二,調整方法和標准

由基礎養老金和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期間)普遍調整,普遍的基礎上調整,然後退休,高級技術人才稱號,70歲以上的高齡人員實行特殊調整(見附表)。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

1,使用時按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後,根據相應的調整,以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每個文件。其中,調整基本養老金上的文件來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下一檔的上限,按一個文件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後的上限。

2,當付款期,每人增加45每月付款期限至15年(含15歲)調整;超過15年的人員增加了每滿一年3元的付款期限由一年調整計算在不到一年的時間累計結尾的付款期。

3,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基礎上,滿足特定的調整范圍,然後調整標准特別調整。

4,根據高級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是指需要獲得退休前是高和副高(含批準的高級技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資格,並受聘為需要專業的高級單位在工作人員的技術職務。其中,企業IT人員與2000年高級12月31日的標題,然後退休,適當增加傾斜力度。

5,根據基本養老金調整,養老是2011年12月31日計算的截止時間(按照既定退休時的出生日期當日的程序)。

6,4和5的第一個特殊項目可以合並累計調整。

3,根據發[2010] 29號頒布的辦公室江西省[2011]文件37號,38號的有關規定,選擇一江西省系省政府從32,500到10,000元以上的退休年齡為工人不參加所載文章調整的通知被保險人60%的時間付款,按全省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標準的調整,調整的每月每級別每月人均計入中央財政補貼加上中央財政補貼,每月執行被轉移後進行調整,即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人均標准138元。

4,增加所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從保險基金基本養老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調整是適當的補貼,部分是由缺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解決本地基金支付仍不足,當地政府通過加強Kuomianzhengjiao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解決了原來的資金來源。

五個基本養老金調整審批程序:在由單位申報的原則,當局總結由被保險人,以檢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同級並報財務部備案後執行。的條件已經具備直接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加大養老金資料庫,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指導。

六,2011年12月31日已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和企業軍轉幹部1953年底參軍之前,軍工企業的退役士兵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退休後人均每月增加35元,由公司支付必要的資金軍轉幹部如斯專項資金;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低軍轉幹部,根據江西省[2008] 11號文件執行辦公室的原則發出的政策。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各級資質由軍轉辦確認。

7,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的水平,反映了親切關懷廣大離退休人員的黨和政府。國家,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發布後將會盡快增加基本養老金調整到位。實施具體的問題,人力資源的省級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2012附表基本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類項目分檔調整增加的金額(人民幣元)

(一)普遍調整(1 )月基本養老金水平

人民幣1,000元(不包括千元)110

1000至1300年元(不含1300元)100

1600至00年元(不1600元人民幣)90 1600-2000元(不包括2000元)80

2000-2500元(不包括2500元)70

2500-3000元(不包括3000元)60

3000多元(含3000元)50

(2)繳費年限(含視作)至15年(含15歲)45

1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3

(b)特別調整(1)高級副正高160

高120

其中,12月31日,70歲以上不滿2000年退休額外40

(2)高齡80年30 80歲或40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含1953年底前參軍,後在軍隊的退休復員軍人企業)35

(4)根據贛府廳發[2010] 29號,發[2011] 37,38號江西省系和選擇員工時支付超過32,500元至10000元的退休年齡被保險人的有關規定,不參加上述(一),(b)要求調整138

<br金融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三個)項目二年三月二○一日

『叄』 江西省 退休手續 時間

關於江西省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贛人社發〔2010〕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各行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我省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加調整的人員范圍和調整時間

我省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不含按照贛勞社養[2003]5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農墾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時間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按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實行普遍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原工商業者、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含1953年底前參軍、後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下同)實行特殊調整(詳見附表)。調整基本養老金中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按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時,按各檔對應的調整額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調整後上一檔的基本養老金低於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上限的,按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後的上限確定。

2、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符合特殊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再按特殊調整標准調整。

3、按高齡調整基本養老金,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4、按高級職稱調整基本養老金,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是指退休前按規定獲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資格,並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5、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兼有原工商業者身份的,只可享受一次對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或原工商業者的傾斜。

6、按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資格由各級軍轉辦審核確認。

7、按第3、4、5、6項特殊調整可合並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特殊調整,所需資金從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專項資金中列支。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擴面征繳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程序:原則上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報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養老保險資料庫中增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

五、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盡快將調增後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被保險人辦理退休時,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及攜帶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及以下相應材料辦理:
⑴退休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或《幹部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⑵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險人本人檔案;
⑶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關病歷外,還需按有關規定附上縣級以上醫院(我市縣級以上醫院是市中醫院和市人民醫院)近期三個月內有關病種病情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須附上縣級以上精神分裂症的專科醫院(我市精神分裂症專科醫院是市新涌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同時,填寫《東莞市傷病職工(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鑒定。
社會保障部門為符合退休條件的被保險人辦理審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續後,從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養老金。

『肆』 江西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務政廳關於2016年江西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贛人社發(2016)12號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各行業單位: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7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我省2016年調整企業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參加調整的人員范圍和調整時間我省2016年12月31日起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按照贛勞社養〔2016〕5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時間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二、調整辦法和標准按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實現普遍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實行特殊調整(詳見附表)。調整基本養老金中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按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時,按各檔對應的調整額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調整後上一檔的基本養老金低於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上限的,按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後的上限確定。 2、按繳費年限調整時,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6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再按高齡特殊調整標准調整。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三、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贛府廳發〔2016〕29號、贛府廳發〔2016〕37號、38號文件有關規定,選擇一次性繳費32500元至10000元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不參加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調整,其調整基本養老金標准按全省城鎮企業月人均調整水平扣除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准後的60%加上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准執行,即每人每月186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滿80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36元、42元。四、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保險的,從基本養老金保險基金中支付。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擴面征繳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五、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程序:原則上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養老保險數據中增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六、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有關政策仍按贛府廳發〔2008〕11號文件的原則執行。七、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盡快將調增後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伍』 江西省公布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

江西省公布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

根據兩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精神,經江西省同意,決定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調整時間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方法和標准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法,具體按以下相關法規辦理:

(一)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掛鉤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因素掛鉤。

1.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6.5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1.1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其中,對原按江西省辦公廳 有關法規,選擇一次性繳費32500元至10000元參保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時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

2.按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的1.23%增加。

(三)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再按高齡傾斜調整標准調整,其中: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2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7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2元;滿85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7元。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

『陸』 江西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江西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調整范圍::江西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調整時間::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辦法和標准::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按以下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調劑金上繳比例的通知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進一步發揮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在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中的作用,經省政府研究,決定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調劑金的提取比例。即:從今年起,全省統一按實際征繳養老保險基金的6%提取調劑金,其中實際征繳基金的3%上繳各設區市社會保險機構用於本設區市范圍內的調劑,實際征繳基金的3%上繳省社會保險局用於全省范圍內的調劑。省級統籌調劑金的提取比例調整後,對不按規定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的地區,省將相應扣減其養老保險缺口補助資金。為進一步鼓勵和促進各地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省政府在2001年全省已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激勵經費的基礎上,從今年開始,由省級財政每年按全省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總量的一定比例建立省級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專項激勵經費,由省財政廳統一核撥給省社會保險局,再由省社會保險局根據各地基金征繳、調劑金上交和確保發放情況核撥給各級社會保險機構,用以補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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