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醫療補助的標准
根據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補助的報銷標准如下:
1. 一年內住院醫療費用,包括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部分(如腎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腎移植後抗排異葯物等),超出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5萬元以下的費用,退休人員和享受醫療照顧的司局級以上人員可獲得90%的補助,超過5萬元的則補助95%。
2. 對於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應承擔的部分,如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退休人員和享受醫療照顧的司局級以上在職人員可獲得95%的補助,其他在職人員則補助90%。
3. 門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300元,退休人員和享受醫療照顧的司局級以上在職人員同樣可享受95%的補助,其他在職人員補助比例為90%。
4. 對於醫療照顧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外的額外費用,按照醫療照顧政策,醫療補助經費將提供額外補助。
5. 在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後,如果個人負擔仍然困難,其所在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適當的困難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