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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退休職工喪葬

發布時間:2024-10-23 00:46:52

『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退休幹部去世後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按什麼標准發放

按目前的規定,企業單位:
①喪葬補助費: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標准支付;
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標准支付。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撫待遇標准每年是不同的,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加而不斷調整。

『貳』 新疆喪葬費2023最新標准

法律主觀:

喪葬費 是受害人死亡後,賠償義務人需要賠償給死亡人親屬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後事的費用。 喪葬費按照當地上一年度6個月職工平均 工資 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法律客觀: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 工傷保險 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 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內因 工傷 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叄』 新疆兵團退休人員喪葬費是什麼標准

新疆兵團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根據新疆自治區勞動廳、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標準的通知》(新勞險字〔1993〕103號)規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數額為10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節余部分歸死者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六章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本人工資計算:參保職工為上一年月平均繳費工資;離退休、退職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納入統籌的養老金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要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 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 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 .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

『肆』 2022年新疆高齡補貼標準是多少 退休人員去世能領多少喪葬費

對於退休的老年人(無論是獨生子女父母,還是兩女戶、多子女戶),除了養老金以外,還可以領取高齡補貼,去世以後,還可以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各省高齡補貼、喪葬費和撫恤金的計算標准略有差異,今天我們來看一下,新疆高齡補貼、喪葬費和撫恤金的計算標准!
一、新疆高齡補貼標准
新疆按照老人的年齡,將高齡補貼劃分為3個檔次,具體如下:
第1個檔次:年滿80~89周歲的老人,發放標准為:每人每年不低於600元。
第2個檔次:年滿90~99周歲及以上的老人,發放標准為:每人每年不低於1440元。
第3個檔次: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老人,發放標准為:每人每年不低於2400元。
也就是說:從年齡標准來看,在新疆,年滿80周歲,是領取高齡補貼的最低門檻。上限是每人每年2400元,下限是每人每年600元。
二、2022年,新疆喪葬費和撫恤金發放標准
(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
自2021年9月1日起,企業在職和退休人員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的計算標准,將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鉤。
根據新疆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全省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075元。其中: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642元,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575元。
(二)喪葬費發放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的喪葬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新疆2020年城鎮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為2903元,對應的2021年喪葬費標准為5806元。
新疆2021年城鎮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為3137元,對應的2022年喪葬費標准為6274元。
與2021年相比,2022年新疆喪葬費標准提高了468元。
需要注意的是:
企業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喪葬費計算標準是一致的,也就是說,2022年3137退休人員和在職人員的喪葬費標准均為6274元。
(三)撫恤金發放標准
退休人員撫恤金的計發月數計算標准,與繳費年限掛鉤:上限為24個月,下限為9個月。
2022年新疆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上限為:24*3137=75288元。
2022年新疆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下限為:9*3137=28233元。

『伍』 新疆離休人員喪葬費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離休幹部喪葬費標準的相關知識:

關於離休幹部逝世後的喪葬補助的規定:

離休幹部逝世後,其喪葬補助費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待遇。

如果是國家機關的退休的,你可以依據這個要求發給20個月基本工資的撫恤金。如果是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陸』 烏魯木齊鐵路局退休職工死亡有什麼補助費

烏魯木齊鐵路局退休職工死亡,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1、喪葬費為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2、撫恤金為死者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
依據
新疆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關於當前養老保險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新人社發〔2012〕111號
三、關於喪葬撫恤待遇問題
在國家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996年10月1日之前發生工傷,現仍按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領取養老金的1—4級工傷職工死亡,其喪葬撫恤待遇既可按工傷保險辦法領取,即喪葬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領取;也可按照《關於調整我區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新人發〔2004〕39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死亡後撫恤待遇標准問題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169號)規定領取,即喪葬費按照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支付,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時本人月養老金20個月支付。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以上兩種喪葬撫恤政策不能同時享受。以往作出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

已參保的企業離休人員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老工人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按其死亡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准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對月養老金標准低於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可按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為基數計發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對新政辦發〔2010〕169號文件下發後死亡的,按其本人月養老金標准發給的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低於按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調整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死亡後撫恤待遇標准問題的通知》
新政辦發[2010]169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提高我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後撫恤待遇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後,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標准執行:
(一)已達到退休年齡,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其死亡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准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標准,按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最多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離退休人員失蹤後按規定被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撫恤金待遇的計發時點按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確定。
三、一次性撫恤金由非因工或因病死亡人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
四、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保人員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解決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試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98號)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在參保繳清養老保險費用後領取養老金待遇期間死亡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往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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