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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無軍籍退休職工

發布時間:2024-10-22 00:09:30

1. 現在四川省對民政局管理的無軍籍退休職工提高退休金的問題有文件了嗎

民安發【2005】135號文件明確規定: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後至2004年底前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總後勤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發【1992】23號);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職工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五、安置去向
軍隊無軍籍職工一般實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六、交接辦法
單位辦理無軍籍職工交接手續,軍以下單位人事勞動管理部門應當向接收地省(市)級人民政府民政廳(局)安置部門提交其移交人員的下列材料:
1、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通知書;
2、 本人檔案;
3、 本人組織、行政關系介紹信;
4、 本人原工作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其是否參加養老和醫療保險的有效證明;
5、 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無軍籍職工辦理交接手續後,移交當年個人剩餘月份的退休退職費和醫療等仍由原軍隊單位負責,從移交後的下年度起由地方財政負責。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後的住房保障由軍隊負責,包括住房維修、房租補貼發放等。

2. 什麼是無軍籍退休職工

無軍籍退休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專無軍籍退休屬退職職工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

據統計,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18.6萬人,扣除自然減員,各地還有無軍籍職工13.9萬人;部隊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職職工6.3萬人。

(2)重視無軍籍退休職工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退休年齡

(1) 公務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2) 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3) 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總結:男性均為60歲退休;女性幹部為55歲退休,工人為50歲退休。

參考資料:網路: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3. 無軍籍退休職工不按管理辦法安置怎樣投訴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1月30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

第三條 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無軍籍職工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無軍籍職工的政策,完善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機制,落實無軍籍職工生活待遇。

(3)重視無軍籍退休職工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下達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年度接收計劃,由省軍安辦向部隊發出《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通知書》,部隊憑通知書開具軍隊離退休幹部交接三聯單。

接收地的民政部門憑省軍安辦《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通知書》和部隊交接三聯單,在與移交部隊和離退休幹部本人「三見面」的前提下,辦理交接手續。

軍隊無軍籍的退休退職職工,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安置地。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隨遷。安置落戶地為城鎮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狀況等條件限制)也可以隨遷。

4. 九江市潯陽區無軍籍退休職工待遇怎麼樣

待遇不錯。
九江市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享受市事業單位同職級退休人員同等待遇,隨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一起調整退休費;享受市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醫療待遇;根據民政部和總後勤部規定,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住房由原部隊負責,原部隊已撤銷的由上級單位負責。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5. 2019年兩會怎樣解決旡軍籍退休人員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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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總後勤部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見
來源:雙擁網時間:2007-04-1915:41
民發﹝2005﹞135號

多年來,在軍地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截止目前,全國已累計安置無軍籍職工6萬人,為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國家和軍隊改革的不斷深化,無軍籍職工安置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完善和加強。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現就加強和改進無軍籍職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安置范圍和對象
(一)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後至2004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錄用制職員幹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後,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二)擬移交民政部門接收安置的無軍籍職工,經軍隊各大單位一次性核准登記注冊上報總後勤部,由總後勤部匯總並會同民政部核定,錄入民政部優撫安置信息管理資料庫,作為制定無軍籍職工移交安置計劃和各地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的人員依據。
(三)對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條件的無軍籍職工,一般實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進直轄市和省會所在地安置的,按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生活、住房和醫療待遇
(四)無軍籍職工的退休費及各類津貼補貼項目標准,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移交地方當年剩餘月份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退休費及各項待遇經費,由軍隊移交單位一次性撥給安置地民政部門;從第二年起,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開支。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費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地方性津貼補貼,按照屬地原則,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解決。要分清省、市兩級財政責任,落實好經費來源,不得加重區(縣、市)財政負擔。
(五)無軍籍職工的住房保障由軍隊負責。按照屬地政策參加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採取租住、購買現有住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住房補貼與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原單位有可出售的現有住房或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保障無軍籍職工購買;原單位沒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購買配偶所在單位或地方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無軍籍職工住房補貼及補差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撤銷的,由其撤銷前的上級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原為機關及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職工,購買軍隊住房的,通過軍隊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現住房出售收入、軍用空餘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決;購買配偶所在單位或地方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通過軍隊各級調劑資金的方式解決;原為軍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職工,由其原所在單位(撤銷的,由撤銷前的上級單位)負責解決。
(六)無軍籍職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由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參保相關事宜。參保人員享受當地退休人員同等醫療保險待遇。參保經費籌集標准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參照上年度當地退休人員的平均開支水平確定。所需經費,由統籌地區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對無軍籍職工醫療保障經費開支給予定額補助。
三、關於安置管理
(七)無軍籍職工由按計劃分批次安置,逐步改為實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第四批安置計劃完成後,每年年初,由總後勤部、民政部商定當年移交安置人數,並下達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進行檔案審核。審核的原始檔案材料須與民政部優撫安置信息管理系統備案情況一致,經審核符合移交條件的,由省級民政部門開出《接收安置通知書》(一式三聯,省級民政部門、接收單位和軍隊移交單位各一聯),由軍隊移交單位持《接收安置通知書》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門辦理交接安置手續。年度內下達的安置任務應在年度內完成。
(八)對已辦理了交接安置手續的人員,安置地民政部門和軍隊移交單位應在《接收安置通知書》上加蓋本單位印章後,及時送達省級民政部門和省軍區後勤部,作為申請經費的憑證。
(九)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無軍籍職工實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鄉鎮服務管理。從2005年起,中央財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無軍籍職工實際人數和定額標准安排無軍籍職工安置管理補助經費,專項用於無軍籍職工開展活動與管理。
四、關於組織領導
(十)軍隊無軍籍職工移交安置工作,事關國家和軍隊長遠建設大局,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地方和軍隊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和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的重要內容,列入工作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合理安排,並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利用社區資源,使廣大無軍籍職工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十一)廣大無軍籍職工要繼承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和作風,自覺服從國家和軍隊建設大局,愉快地到地方安度晚年,為軍隊改革和現代化建設事業作出新的貢獻。

6.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第三條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無軍籍職工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無軍籍職工的政策,完善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機制,落實無軍籍職工生活待遇。

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原則。第四條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實行政府領導、民政部門主管。按照屬地原則,無軍籍職工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指定機構是無軍籍職工的服務管理單位,承擔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計劃和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重大問題,加強對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的指導。第五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或者協助辦理無軍籍職工黨員組織關系轉接事宜,保障無軍籍職工黨員參加黨組織生活。第六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以下服務管理工作:

(一)發放無軍籍職工退休退職費和津貼補貼;

(二)按規定協助落實無軍籍職工醫療待遇;

(三)定期了解無軍籍職工情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關心照顧;

(四)宣傳解釋無軍籍職工相關政策;

(五)按規定做好其他服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情況,提出無軍籍職工待遇調整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按規定通知服務管理單位執行。第七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協調利用為老服務資源,為無軍籍職工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

服務管理單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用工作人員、租用場地設施。第八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無軍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無軍籍職工遵紀守法和遵守服務管理單位規章制度的自覺性。第九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引導無軍籍職工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發揮專業特長,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和社會公益活動。第十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引導無軍籍職工參加社區組織開展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第十一條鼓勵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為無軍籍職工及其家庭提供形式多樣的個性化服務。

鼓勵身體健康、樂於奉獻的無軍籍職工參與服務管理,增強無軍籍職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能力。第十二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檔案管理設施,妥善保管無軍籍職工檔案,提供必要的檔案利用服務。第十三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崗位練兵,提高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和服務管理能力。第十四條對在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納入軍休幹部安置管理表彰范圍。第十五條對已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無軍籍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對軍隊無軍籍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7. 什麼叫「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啊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後至2004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錄用制幹部,以及1971年11月底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的職工。
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中人事和勞動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後司字第332號)規定,「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從2000年7月1日起,按國家規定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中,「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是指軍隊機關事業單位中無軍籍的所有職工。即: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工和不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員、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職工(不含離退休人員)。
截止2014年底,全國共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18.6萬人,扣除自然減員,各地還有無軍籍職工13.9萬人;部隊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職職工6.3萬人。

所謂退職職工,是指離開軍隊崗位,由政府進行重新安置的職工,包括職員幹部和工人。 退休職工是指直接在軍隊崗位上退休的職工。
在軍隊里有軍籍是軍官和士兵,離開軍隊是退役。無軍籍的職工離開軍隊重新安排工作是退職。

8. 什麼是無軍籍退休職工

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發布部門: 民政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財政、衛生廳(局)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後勤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院(校)務部、各總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軍區、總後所屬直供單位:

《民政部、勞動人事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做好軍隊編內和編外職工退休、退職工作的通知》[民(1982) 39號]下發以來, 對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情況的變化,其中有些規定不夠完善。為了把這項工作搞好,促進部隊的建設,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精神,現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范圍、交接辦法和管理經費等幾個主要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一) 集團軍及其所屬部隊事業單位編內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二) 軍隊各類院校、倉庫、醫院、科研、設計、文體、 出版等事業單位的編內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三) 軍隊各級機關及其附屬的內部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 實習工廠、試驗試制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的編內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四) 上述事業單位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編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符合離休條件的職員幹部,由安置地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
二、上述人員中原在企業系統工作,調入上述單位不滿5年的職工;
各大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各總部等大單位直屬的企業化工廠、軍馬場、軍辦公司等企業單位;各大單位及省軍區所屬的經營性賓館的退休退職職工,由原單位負責管理。
三、對易地安置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農村安置。進北京、天津、上海市及省會所在地的,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就地安置的居住原房;易地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由部隊原單位幫助解決。
四、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要按計劃進行安置。軍隊無軍籍職工的退休退職,工人由師以上單位審批,職員幹部按任免許可權審批。每年年初,由總後勤部提出當年的移交人數(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並會同民政部下達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和省軍區後勤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交接的由軍地雙方匯總於當年五月底前上報民政部、總後勤部,經批准列入當年的安置計劃後開始交接。交接手續由軍隊師以上單位與安置地縣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當年安置計劃的完成情況,由省級民政部門和省軍區後勤部門於年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總後勤部。
五、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由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負責接收安置,其經費項目和渠道仍按國發(1978) 104號、財政部(1982)財事字第111號文件執行。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工作所需經費每年由總後勤部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見撥付。對此項經費要加強管理,實行包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凡地方政府對退休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種補貼以及補貼標準的調整,應包括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在內,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
七、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其醫療問題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 104號和衛生部、財政部衛計字(89)第13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減緩當前這部分職工醫療費嚴重超支的實際困難,從一九九二年起部隊每向地方移交一名退休退職職工,由部隊原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000元。此項經費,在編職工列部隊退役費報銷,非編職工列有關經費開支。醫療補助費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民政和公費醫療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八、妥善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軍隊和地方的共同責任。
軍地雙方應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關於對安置范圍有關條款的說明
為使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交接安置范圍便於掌握,對通知中第一條第三款的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內部招待所:指接待軍內會議、過往人員或以接待軍內人員為主並承擔部分對外接待任務的招待所。
二、裝備修理機構:指承擔部隊裝備、民兵武器中小修或維護保養任務的修理廠、所(分隊)等。
三、實習工廠:指各類院校為完成教學任務,培養學員掌握操作技能的校辦工廠。
四、試驗試制車間:指軍隊各類院校、科研單位為完成科研任務,對其產品進行試驗試制的機構。
五、營房維修機構:指軍隊各級機關、部隊、院校、科研、醫院、文體等單位中,擔負或主要擔負本單位營房維修和零星工程建築任務的工程隊、維修隊等。
六、文印機構:主要承擔直屬上級機關的文件、資料、教材、書刊等任務,並在軍內發行的印刷廠、所(室)等非企業化單位。
七、軍人服務社:指軍隊隊列單位開辦的、主要為軍人及家屬服務的商業、飲食、服務機構。
八、農場(生產基地):包括列編農場、生產基地和軍隊各級機關、院校、醫院、科研等單位為補助部隊供應、改善部隊生活舉辦的農場及農副業生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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