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內蒙古退休後的醫保交多少年
按來目前國家規定,自醫療保險需累計交費滿25年,退休時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不少於25年,女不少於20年,其中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必須不少於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本通知實施前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實際繳費或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最低年限要求的,應一次性補齊實際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用,仍未達到累計繳費年限要求的,再補齊累計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用,按補繳時的繳費基數、繳費率計算。
(二)國有企業失業人員,參保後連續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計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限制。1、本通知實施前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的,自本通知實施後60日內,辦理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2、本通知實施後失業的,自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後60日內,辦理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個人參保人員退休後每月需繳納15元醫療救助金,享受隨單位參保的人員的同等醫療保險待遇。
⑵ 內蒙古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法律分析:《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將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統一設定為25年。目前,我區各統籌地區的最低繳費年限不統一,最長的為25年,最短為10年。
法律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二十五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按照上年度的繳費標准一次性繳納余期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補足余期費用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標准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本條例實施前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繳費年限執行原統籌地區繳費年限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