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已退休人員被單位辭退有沒有補償金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已退休人員被單位辭退不需要補償金。一旦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開始領取退休金,他們通常不再被視為勞動者。因此,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被辭退,補償金的支付將取決於雙方的勞動合同條款。如果沒有明確的條款,那麼通常不需要提供補償金。退休員工因達到退休年齡而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這種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且正常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但不滿一年,則按一年計算;如果不滿六個月,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通常會按照勞務關系處理此類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些情形包括: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