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務員退休後可否到企業任職
可以到企業任職。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但是如果退休前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② 領導幹部退休後的兼職規定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的規定是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專轄的地區屬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③ 已經退休了還能給予處分么
可以,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已經退休的,由於其已經不在工作崗位履行公職,不適宜給予其政務處分,但其仍應承擔從事違法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對於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有違法行為的,其退休前實施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等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不因其已退休而不能管轄。對於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根據該條規定,也依然可以對其立案調查。這主要是考慮到,遵規守法、廉潔自律、保持高尚的道德操守,應當是廣大公職人員終其一生而不變的追求,不應當因退休而有鬆懈。而且,公職人員退休後,其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仍然存在,其違法行為依然會在人民群眾中產生不良的影響,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於法於理都要對公職人員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進行立案調查、作出處理。
退休的定義是什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④ 退休人員擔任財務負責人違紀嗎
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官網得知,其發布的《辦理退休公職人員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中顯示,退休人員擔任財務負責人是否違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如果退休人員是黨員領導幹部,那麼他們在退(離)休後有一定的從業限制,不能違反有關規定兼(任)職,否則屬於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具體的從業限制規定可以參考《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從業管理的規定》。
如果退休人員是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那麼他們在退休後可以根據自身意願和單位需要,選擇適當的方式繼續為事業單位服務,但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不得損害事業單位的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具體的管理規定可以參考《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
如果退休人員是普通職工,那麼他們在退休後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兼職或者從事其他工作,但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從事違法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益的活動。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擔任財務負責人是否違紀,要看他們的身份、從業范圍、兼職方式等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⑤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有違法行為的會受到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則:「曾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能夠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免職、開除的,應當依照規則相應調整其享用的待遇,對其違法獲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自己財物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則處置。」
這里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職人員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等。關於已退休公職人員違法獲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自己財物,要按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則處置,包括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依法退復原一切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上繳國庫等。
⑥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
2000年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提出,「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在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這一要求,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同樣適用。
因此,《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離職或者退休後的從業行為作出了約束,即「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6)退休人員廉潔擴展閱讀:
一是任職或投資的范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從防止利用原任職務的影響損害國有企業的利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的角度出發,將任職和投資入股行為限定在一定的范圍。這個范圍即是「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
這里的「有業務關系」,是指所有與原任職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關系,包括:購銷業務、服務業務、拆借、擔保關系、資產租賃、產權(股權)交易、投融資關系等。從概念上講,其外延要比關聯企業形成的關聯關系寬泛,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不限定所有制的形式、隸屬關系和產權關系。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擔任職務、投資入股的企業,如果與原任職企業沒有任何業務關系,或者雖有一定業務關系,但其既不是私營、外資企業,也不是中介機構,則不屬於被禁止擔任職務、投資入股的范疇。
二是這里的「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了在限制范圍內的企業和單位擔任職務、投資入股,但又不局限於這種行為,也包括其他經營活動。代理,是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後,接受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委託,以代理人的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
三是關於時限問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將時限確定為「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與中央紀委全會提出的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休後從業行為的時限規定相一致。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三年以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企業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都應當是允許的。
⑦ 退休公務員受賄6萬元
應該要負刑事責任,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根據《刑法》「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問題,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