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剛退休的人員一年工資調整幾次
當年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不予調整。但因為上半年退休的人員,本應採用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一般在六月份發布,發布之後需要重新計算,才出現所謂的「調整」的情況。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② 如果2018年女性職工剛好50歲,那何時退休
根據目前政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就可以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其中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
如果當事人作為參保繳費滿15年的女工人,那麼是可以在2018年按時退休的。雖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擬於2017年公布延遲退休政策,但是也提到了公布5年後方開始實施的概況。據此當事人是不會涉及到延遲退休的。
在身份證上滿五十歲後,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男達到60周歲,女50周歲,如果你是女幹部要55周歲。養老保險繳足15年。
醫療保險繳費男25年,女20周。符合你的條件就可以辦理退休。現提供退休有關事項。 退休一個月前你需要提供你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三張免冠標准照片,交給單倍分管人事的負責人,由他們負責幫助辦理,不用你操心因為,有單位的員工,社保局不接受個人辦》。
如果退休年齡是當月的15日前,工資仍然在單位正常全額發放,15號後次月的工資將有退管中心發放退休金。需要公示七天,如無異議你的退休就辦理完畢。 根據目前相關政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就可以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
其中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 如果當事人作為參保繳費滿15年的女工人,那麼是可以在2018年按時退休的。
雖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擬於2017年公布延遲退休政策,但是也提到了公布5年後方開始實施的概況。 據此當事人是不會涉及到延遲退休的。
③ 2018年10月退休的教師有何新規定
教師退休新規定如下:
繳費工資平均指數是指某職工在整個繳費年限或其中連續計算的若干繳費年限中,每一繳費年度的繳費工資與相對應年份的職工平均工資之比的和,除以整個繳費年限或連續計算的若干繳費年限後的數值。如果以1為參照,其數值大於1,說明職工計算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高於對應年限的職工平均工資,其數值1,則相反。
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是指職工繳費工資平均指數與職工退休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該指標反映職工在整個繳費年限或連續計算的若干繳費年限中的繳費工資平均水平,是計算過度性養老金的重要指標。
月薪4000元繳費10年退休後領770元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30年教齡教師的退休待遇為檔案工資的10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管理過程中教師待遇問題,進一步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為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現將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管理過程中有關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所辦中小學,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由企業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對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所在企業予以計發,所需支出允許計入企業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辦中小學,其在職教師的工資和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准計發,所需支出允許計入企業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3)北京市2018年退休人員增資信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教師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我國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因此,教師的退休年齡適用上文提及的第一種情形。
至於人社部擬延遲退休的政策尚未發布,預計將於今年出台方案,小編會持續關注,為大家整理最新的知識。
關於教師退休年齡的規定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變化,我國教師的退休年齡暫且按照這方面來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④ 2018年退休,為啥執行2014年檔案
因為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過渡期內,工資和職稱一律截止到2014年9月底,從2014年10月開始,按照繳納養老保險計算。
黑龍江省關於調整企業離休員關待遇通知 (黑勞社發[2007]6號) 各市、勞保障局、財政局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勞保障局 直行業、煤炭、軍工各關企業: 根據《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民 *** 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委幹部局、省勞廳、省財政廳<關於提高企業離休員離休費水平意見>通知》(廳字 [1999]33號)《黑龍江省民 *** 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等 4 檔案通知》 (黑政辦發 [2006]75號) 精神全省企業離休員基本養金等待遇調整提意見: 、企業離休員待遇調整按機關單位同類離休員標准調整全省統調整由省勞社保障廳、財政廳統發文件統調整按規定標准執行哈爾濱鐵路局外省離休員按其所標准執行 二、根據(黑政辦發[2006]75號)精神全省企業離休員基本養金調整范圍、間、標准 : 20066月30前已辦理離休手續企業離休員20067月1起增加養金廳級每每月增加 1220 元;副廳級每每月增加940元;處級每每月增加 670 元;副處級每每月增加 490元;科級每每月增加350元 三、家規定艱苦邊遠區津貼實施范圍企業離休員按照《黑龍江省完善艱苦邊遠區津貼制度實施意見》(黑政辦發 [2006]75 號 )執行具體按事部門關規定辦理 四、根據省事廳口通知20071月起企業離休員調整住房補貼基數按述規定調整基本養金總額減調整前住房補貼數額再乘住房補貼比例即調整住房補貼機關單位沒調整企業離休員調整 五、增加基本養金住房補貼及艱苦邊遠區津貼作增發企業離休員1-2月補貼基數按執行間同別列入同份補貼基數 六、 2007 1月1起企業離休員病死亡撫恤金進行調整即20071月1及病死亡企業離休員撫恤金由原基本養金60%10月調整基本養金60%20月 七、資金渠道:參加基本養保險統籌企業離休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保險統籌企業離休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八、審批辦:縣(市)企業離休員待遇調整由市()勞保障部門審批;農墾、森工系統企業離休員待遇調整由農墾、森工系統勞保障部門審批直行業、煤炭、軍工企業離休員待遇調整由省勞保障廳審批 企業別填報《直行業、煤炭、軍工企業離休員增加基本養金審批名冊》《直行業、煤炭、軍工企業離休員調整艱苦邊遠區津貼審批名冊》住房補貼撫恤金由社保險經辦機構按關規定核准發放 九、各市、系統勞保障部門要積極主與市、縣事部門取聯絡依據機關單位相關規定及調整審批企業離休員待遇 黑龍江省勞社保障廳 黑龍江省財政
建議帶上相關個人證件,去當地社保中心視窗查詢;
也可以撥打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咨詢。
退休人員的工資待遇享受條件、計算,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和其他養老保險待遇是當地社保局職能。
教師提前退休的新政策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業單位標准核定養老金。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如本人自願,經組織批准,可以提前離崗。在法定退休年齡內,領取離崗時的基本工資,檔案工資享受在職人員的增資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一並計算工齡,計發退休費,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醫療保險享受原單位待遇,住房公積金以離崗時的標准工資為基數進行交納。 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延遲退休方案尚未正式出台。
延遲退休政策目前尚在制定中,2015年3月10日,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記者會上回答記者問稱,目前,社會各界對延遲退休的問題還沒有形成共識。爭取2015年拿出方案,2016年報中央審批,2017年推出方案向社會公布,5年後開始漸進式實施。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1993年,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剛剛開始改革,實行個人繳費,退休制度並未開始改革;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遠未實施。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均執行的是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檔案釋出的兩個暫行辦法的規定。
國務院
《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發[1978]104號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 法》,已經黨中央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批准,現在發給你們,請你們先行試 點,總結經驗,然後再普遍實行。 各地的試點工作,要在省、市、自治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各地試點的情況、經驗 和主要意見,請於十月份報送國務院,並抄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勞動總局、民政部、 財政部、 衛生部、全國總工會。
附一: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當前,我們黨和國家有一部分幹部,由於年齡和身體關系不能繼續堅持正常工作。這些幹部,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中,為黨和人民做了許多工作,對革命事業作出了寶貴貢獻。妥善安置這些幹部,使他們各得其所,是黨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是我黨幹部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人總是要老的,這是自然規律。由於年齡和身體的關系而離休、退休、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是正常的,也是光榮的。對離休、退休的幹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及時解決他們的各種實際困難。同時,也要教育老弱病殘幹部,一切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出發,服從黨組織的安排。認真做好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工作,對於精兵簡政、提高工作效率,對於建設老中青三結合的精乾的領導班子,對於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特製定如下辦法:
第一條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司局級機構,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省轄市、行政公署一級領導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縣(旗)革命委員會,相當於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情況設顧問,在同級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他們的特長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級顧問安排同級或高一級的幹部擔任。安排物件是:擔任實職有困難,有斗爭經驗,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二條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物件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三條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六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七條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八條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第十條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區負責解決。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
退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區盡量從公房中調劑解決;確實不能調劑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回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條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用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四條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黨委的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的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別由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民政部門管理。要注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規定閱讀檔案、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休、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達之月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幹部,符合本辦法所定離職休養條件的,可以改為離職休養;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可以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退休改為離休以及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經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
不再重新安排。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處理。
附二: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
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五條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
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
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
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
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 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
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一條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
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 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
當准予落戶。
第十二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
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 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
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四條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
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
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漸進式延長退休年齡正搞得如火如荼,明年就推出方案了,你自己多動腦子想想,別有用心的人告訴你這一說法可信嗎。
2015年退休的人員,不屬於今年養老金調整范圍。只能等待2016年養老金調整時受益。
根據規定,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范圍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並不包含2015年1月1日後辦理退休的人員。
但2015年1月至6月辦理退休的人員,在今年養老金也會有一個重算的機會。確定退休當年養老金待遇的基數之一為退休當年的上一年度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而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多是在次年6月左右公布。目前2014年的社平工資還未公布。所以在2015年1月至6月辦理退休的人員,待上年的社平工資確定後,將重新核算退休待遇。這一做法僅限在每年1月至6月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沒有新退休法···所謂延遲退休根本沒有定論··未來5年內就初步制定規則就算不錯了··真正執行早著呢
⑤ 2018年上海對企業退休人員增資百分之15
不實消息不要信!今年增加養老金的工作這個月底才剛要全部兌現,十九大下個月即將召開,兩會要到明年3月了!今年經濟增長多少還不知道!誰能定這15%呢?太假了不要信!要以官方消息為准!
⑥ 強烈要求2018年後企業退休人員和事業退休人員工資持平!
以烏魯木齊為例
2017年增資,企業人均增200多,機關事業單位人均50元。
請你拿數據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