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後在廠里上班受傷能拿到工傷認定嗎
按規定,員工工作受傷,可以認定工傷,依法領取工傷賠償。但是,有些員工過了法定退休年齡還在工作,已滿60周歲工作受傷。因為退休員工繼續工作會認定為勞務關系,那麼可能會影響認定工傷。
首先,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員工受傷,可以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不過,已達退休年齡繼續帶衡岩工作的,跟公司建立勞務關系,所以工作受傷不能認定工傷,不過,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並且,按照人身攔晌損害賠償規定,這時候可以主張以下費用: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必要的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11、康復費;
12、護理費;
13、後續治療蠢御費;
14、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次,員工已達退休年齡,但是社保繳費年限不夠,即未達15年,退休員工繼續工作的,將按勞動關系處理。
因此,屬於以上情況的,可以積極申請做工傷認定,主張工傷損害賠償。
⑵ 60歲辦了退休後,廠里留用能買工傷保險嗎
退休年齡不一定是60歲,具體的退休年齡是由國家或者單位的規定決定的。如果您茄御已經退休,那麼不咐激可能再留用在廠里,所以也不能再購買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為在職員工提供保障的,退休顫簡岩人員不在范圍內。如果您在退休前已經購買了工傷保險,那麼在退休後也可以繼續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⑶ 退休後上班受傷了怎麼賠償
退休後上班受傷了賠償方法,具體如下:
1、退休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2、退休人員工作中受傷的賠償按照人身損害的規定賠償。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和用人單位就不算勞動關系,只能算勞務關系的,而工傷是發生在勞動關系中的,在勞務關系中,是不存在工檔圓傷的。因此超胡中過退休年齡的工傷,不按照工傷計算,只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僱主有責任的,就應當向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退休人員退休後是無法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簽訂事項的,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工傷期間工資的計算即按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褲蠢山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⑷ 退休後在工廠打工受傷怎麼辦
退休打工受傷的,不能要求工傷賠償。屬於侵權造成的傷害,可以要求第三人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聘用單位有過錯的,承擔人身損害賠償。
退休人員工作中受傷的處理:首先需要認定該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務工中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而應由用人單位對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一、退休人員的工齡怎麼算
退休人員的工齡計算方法有三種:
1。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
2。合並計演算法,也叫合並計算連續工齡;
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
二、退休人員簽的勞務協議如何解除
退休人員簽的勞務協議,可以隨時解除。找法網提醒您,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如果勞務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解除勞務關系,沒有約定的,用工一方一般可以隨時解除勞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退休打工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打工受傷的,不能要求工傷賠償。退休員工發生「工傷」的,其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得要求工傷保險賠償;屬於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傷害,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屬於聘用單位失責的,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四、退休辭退有補償嗎
退休辭退是沒有補償的,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再上崗的,屬於返聘行為,被辭退後有沒有經濟補償,依據簽訂的返聘合同而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的終止情況如下所述: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退休返聘員工有年休假嗎
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員工沒有年休假。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⑸ 如果工人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繼續在廠里上班,廠里會為他買養老保險嗎
工人都已經達到了退休年齡,原則上是應該是已經買不進去養老保險或者其他保險了,但是如果說你為了工人的安全著想,或者是為公司的員工的利益著想的話,應該可以給他買一種其他的商業保險,保證這個員工在上班期間,如果一旦遇到什麼工傷啊,對公司也有利益。
⑹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年齡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是沒有辦法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這主要是因為在我國的勞動法當中就明確規定了工作人員的退休年齡以及其所享受的工傷待遇問題。如果在超過年齡之後依舊選擇繼續工作的話,這個時候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為他們繳納社保的。因為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暫停繳納社保,包括工傷保險。
而在建築施工企業當中,這樣的情況尤為頻繁。所以對於退休年齡並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在施工項目上的工傷保險當中,只要是屬於項目上的人再次受到傷害,都需要通過保險來進行賠付。同時在我國的法律當中,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傷害,也是應該按照工傷來進行認定。從這里就可以看出法律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是較為全面的。
⑺ 退休了還在本單位上班生病住院有沒有工資和病假
退休了還在本單位上班,勞動雙方屬於勞務關系,勞動者生病住院沒有工資。勞動雙方存在糾紛,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主張合法權益。
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勞動者一般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活動而獲得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勞動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勞動活動並獲取相關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在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後,其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故在達到一定年齡後就應該強制退休。在強制退休之後,為保護退休人員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國家建有離退休制度,可領取養老保險金。就法定退休年齡各國規定不一,有的國家(如美國)沒有退休制度,只要勞動者身體健康許可,均可以繼續工作。我國由法律直接規定退休年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該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更改或違反。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後勞動能力下降,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後仍能夠發揮余熱,但其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後即無須繼續繳納社保,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通常情況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有些地區允許購買工傷保險)。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