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職人員去世撫恤金和喪葬費是多少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公職人員不到退休年齡去世,所領養老金怎麼分配?公職人員不到退休年齡去世,就不能領養老金所交的保險,把個人所交的部分能返回個人所領導上葬費歸繼承人所領
❸ 沒退休就死亡的公職人員養老保險有賠嗎
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費,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繳納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加利息作為遺產繼承
❹ 退休前公休怎麼處理
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已經退休的,由於其已經不在工作崗位履行公職,不適宜給予其政務處分,但其仍應承擔從事違法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對於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有違法行為的,其退休前實施的違法行為,依照《監察法》監察機關等可以對其立案調查,對於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也依然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一般來說,只要到職員滿足退休的條件,且在職期間繳納了養老保險金等,用人單位是沒有理由不受理其得到退休金的請求的。
法定節假日加班,應按日工資的300%支付;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的長假中,並不是所有的假日都是法定節假日,比如國慶節,只有10月1日至3日,這三天是法定的節假日,其餘的4天,是正常周末調休的,這4天,如果單位不安排補休的,則應當按日工資的200%支付;安排補休的,僅需支付正常工資即可。
退休當年,有權享受相應的休假天數,如果單位不能安排年休假,那麼也應該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包含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正常工作期間的收入。所以,單位應當額外支付13×200%的工資作為未休年休假的補償。
法律依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❺ 公職人員在沒有退休前過世,那她交的養老金怎麼提取
在沒有領取養老金的時候,人已經過世了,那麼他的個人賬戶余額是可以由他的親人繼承的,具體可以到社會保險服務中心領取喪葬費的時候一起辦理。
❻ 公職人員還沒退休死亡領取工資後還能不能再領取社保個人款
還沒有退休沒有得到過退休工資死亡的可以得到得回個人部分,至於剛退休不久死亡的已經得過工資的就退不回自己繳納的那部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