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返聘流程是怎麼進行的
如今很多員工退休了還是會被原伍扮來公司返聘回去。這對公司來說是很常見的,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企業不需要重新招人來熟悉崗位,這給公司也節約了。那麼,退休返聘流程是怎麼進行的?針對這個問題,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B. 2023年退休人員聘用合同範本
1.2023年退休人員聘用合同範本 篇一
乙方:
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勞務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終止。如需繼續聘用,須提前協商,重新簽訂合同。
2.工作崗位和職責
2.1乙方應在其正常工作時間內及業務要求的時間內、正確、謹慎、積極和高效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2.2乙方在工作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何活動。
2.3乙方同意根據按甲方的工作需要從事工作,甲方也可以依據乙方的實際工作能力或公司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和職務進行調整。
3.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3.1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資制度,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4.薪資福利
4.1在勞務聘用期間,甲方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為元/月。
4.2甲方享受公司其他相應津貼、補貼、獎金或績效薪酬等福利待遇。
4.3甲方每月日發放(當月/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乙方的義務
5.1乙方應愛護甲方的任何財產,由於其故意或過失造成甲方財產損壞或丟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5.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勞動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5.3乙方服從甲方工作安排,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導。
6.甲方的義務
6.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寬虧勞動保護用品,保障乙方的健康和安全。
6.2乙方為退休人員聘用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個人繳納部分社保費用甲方按150元/月補足以現金發放給乙方。
7.合同解除
7.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
2)雙方就解除本合同協商一致的
3)乙方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
7.2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8.其它
8.1甲方所訂立的企業規章制度為本合同的附件。
8.2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3.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8.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2.2023年退休人員聘用合同範本 篇二
乙方(受聘方):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通訊地址:
乙方聯絡電話: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鑒於乙方已退休性質,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現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1、本協議期限為年。本協議於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終止。
2、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
3、乙方報酬:總計(包括①基本工資為元;②崗位工資元;③職務工資元)。甲方在每月日前支付上述報酬。
4、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見附件)。
5、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
(1)本協議期滿的;
(2)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3)乙方由於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6、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即可。
7、本協議終止、解除後,乙方應在螞毀3天內將有關事項及因履行本協議從甲方處取得的資料文件等向甲方移交完畢,並附書面說明;否則,甲方有權暫緩支付報酬直至交接完成;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8、特別約定:
(1)乙方同意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悶巧備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報酬)。
(2)甲方不需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乙方同意甲方不需支付有關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補貼。
(3)雙方解除、終止本協議,甲方無需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
(4)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雙方協商一致,認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書面通知;
2)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
歸還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種文件、資料、通信設備、勞動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財產。如有遺失、損壞應予賠償。
3)交接工作;
4)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5)甲方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自乙方提出書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解除。但由於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時按程序辦妥手續的,則辦理時間可以順延,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自負。
但如這種延誤系甲方原因,則甲方應為乙方辦理手續並賠償乙方損失。
9、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甲方所在地方法院處理。
10、本合同首部乙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乙方負責。
1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
簽訂時間:
3.2023年退休人員聘用合同範本 篇三
收聘人員: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聘任內容
1、甲方將聘請乙方在該甲方當中擔任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職務。
2、乙方同意接受該聘請事項、知悉並同意成立後的甲方全部經營管理權和甲方的實際所有權都為甲方享有,包括全部證照、甲方用章(包括法人章)都由甲方或甲方予以保管使用,甲方享受甲方全部控制權。乙方所擁有的總經理、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甲方職務都只具有形式作用,乙方不因此而享有甲方管理權。
3、雙方一致明確確定本協議聘請關系的成立,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相應對價。乙方只因與甲方的勞動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中取得相關的報酬。
第二條、聘任期限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本協議的聘任期限為不固定期限,暫以甲方的經營期限為本協議的聘任期限,若由於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者政策轉向,甲方要求撤消聘任的,乙方應當同意(甲方撤銷聘任通知即生效),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所涉及的全部相關手續。
第三條、聘任報酬
乙方報酬由甲方支付________元。每一會計年度進行年度支付,即經來年底結算後才能支付上一年的報酬。
第四條、任職要求
1、為方便日常事務的操作,本協議聘任投資項目即甲方的變更以及其它一系列的登記手續工作直接由甲方,乙方應予以配合。
2、乙方在甲方實際經營過程中涉及到的包括保監會、外經委、工商、稅務、質檢、銀行等相關部門規定應由總經理、法人代表出席或出面辦理的各種手續(書面或現場),乙方應當積極配合;除此之外乙方應向甲方出具長期的聘任材料以辦理以上相關部門需要的手續。同時未得到甲方事先書面明確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為任何第三人提供聘任手續處理公司相關事宜。
3、甲方將根據未來實際的經營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對甲方增加投資。但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增資所產生一系列的相關變更登記、資質申請等手續工作,乙方仍有繼續配合的義務,相關工作與操作方式參考本協議有關公司注冊內容。
4、乙方未經甲方執行董事、董事會或股東會委託,有以下禁止性行為:
①不參與聘任或解除聘任由執行董事、董事會或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之外的公司員工;
②不參與組織編制甲方公司的獎懲、薪水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分配方案;
③不參與、享有主持和召集日常工作會議的決定權;
5、乙方不利用在甲方總經理或法人代表的身份從事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①對甲方的財產無處分權,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轉移、抵押、質押、出租、贈與等;
②在未得到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與任何第三人簽訂協議或進行交易、參與或進行相關聯交易;
③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④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董事、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⑤不得利用作為甲方總經理或登記法人代表的名義收受他人財產、對外進行任何許諾等行為。
若有以上任何行為則視為乙方侵犯公司及公司利益,若乙方因此而得到任何利益的,則應認定為職務侵佔、受賄行為,達到刑事數額或情節的,依法構成刑事犯罪。
第五條、商業保密
1、本協議所涉及的事項依法應當屬於商業秘密的范疇。本協議的內容及相關事宜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給第三方。即使在協議履行完畢後,雙方仍舊有積極保護本協議信息不受外界知曉的義務。
2、該項義務應為本協議的主要合同義務,雙方皆應積極完全履行,否則給守約方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違約方都應給予違約賠償。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內容所包含的相關義務皆為最重要的合同義務內容。若甲乙任何一方有違反本協議當中的任何條款要求,則視為違約。守約方可以自行解除本協議,同時要求違約方承擔________元的違約金。同時需要說明的是,該違約金系雙方根據協議義務違反而造成守約方損失的估算,是雙方都充分認識到違約所產生的巨大風險,所以該金額具有完全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即使產生訴訟後,違約方不應再行要求調低該數額。
第七條、協議效力附則
1、本協議的簽訂系甲、乙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只為甲方商業投資的經營目的。同時協議當事人已經充分考慮並確認本協議的簽訂不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任何其它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雙方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依法協商簽訂,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明確的法律約束力。
2、針對本協議中涉及的通知、請求或其它通訊往來,須以文字為准,可採用電子郵件、書信、電傳、電報等方式傳遞,協議確定的聯系地址即為雙方的聯系地址。
3、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書面文件,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簽章欄。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
本協議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
4.2023年退休人員聘用合同範本 篇四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聘請方與受聘方經友好協商,就聘請私人律師的相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聘請事項及期限
第一條受聘方接受聘請方的聘請指派__________律師擔任聘請方的私人律師。
第二條聘請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私人律師的職責和工作范圍
第三條私人律師的職責是:為聘請方就涉及商務有關法律事務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務,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工作范圍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務、個人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的有關法律咨詢,諸如債權債務、置業、消費、繼承、婚姻、勞動、名譽權、交通事故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等等;
(2)提供______小時多渠道咨詢服務(包括:電話、email、傳真),一般問題立即解答,疑難問題_____小時內解答;
(3)為您從事各種經濟、民事活動提供規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據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規信息;
(5)為您提供全年免費律師見證服務;
(6)對涉及個人的有關法律文件進行起草、修改、審查或協助與第三方就涉及個人權益之問題進行談判;
(7)幫助您策劃、分析判斷所涉及個人的法律事務,並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8)以委託律師的身份維護您個人的名譽、人身、自由、財產、知識產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個人合法權益;
(9)協助您與有關部門交涉,通過媒體發表聲明、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函等;
(10)辦理個人財產(房屋、股權等)的轉讓、質押等手續;
(11)免費辦理涉及財產(標的額在5萬元以下)的民事、經濟訴訟案件二件,或無財產爭議的訴訟案件三件。
律師費的標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條聘請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師費標准為__________rmb元/年,半年為__________rmb元,由聘請方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受聘方。
第五條本協議第三條第(1)-(11)項,聘請方不必另辦委託手續,除按本協議書第五條支付個人律師費用外,不再另交付費用;超出上述服務范圍的法律事務或聘用合同期滿正在辦理續約手續,須另行辦理委託,律師費按照本律師事務所規定的標准內給予聘請方__________%的優惠。
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聘請方的權利
1、有權監督律師工作,對律師失職行為提出意見和投訴;
2有權對私人律師的工作提出具體要求,但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部門規定),或根本不能實現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師重大失誤或故意損害聘請方利益的,聘請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第七條聘請方的義務
1、聘請方應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支付律師費;
聘請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請方身份證明復印件;
向受聘律師簽署《授權委託書》,明確私人律師的許可權范圍和期限;
2、應聘請方的要求,私人律師在進行項目談判或進行調查、非訴訟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以及需要私人律師現場辦理等活動時,相關差旅費及其他直接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國家機關收取的費用,復印費等)由聘請方負擔。受聘方應就該等費用的發生提供必要的單據和說明。
3、為了使私人律師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聘請方應積極配合律師工作,並向私人律師真實詳細地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關證據線索,必要時應提前邀請私人律師參加有關的會議、談判及研究等。
4、經私人律師參與草擬、談判或審查、修改的各類合同,聘請方應將其(包括修改後的合同稿和正式簽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時送交私人律師留存備查。
第八條受聘方的權利
1、有權拒絕聘請方要求辦理涉嫌違法的法律事務;
2、如聘請方不及時支付私人律師辦案相關費用,受聘律師有權暫停法律事務的辦理,因此而引發的所有後果均由聘請方自行承擔。
第九條受聘方的義務
1、受聘方接受聘請擔任私人律師後,對聘請方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任何從聘請方獲得的信息或資料,未經聘請方書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給第三方或用於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導致聘請方遭受損失,聘請方有權要求依法賠償。
2、受聘方為聘請方開通____小時法律熱線,為聘請方隨時解答法律疑問,一般服務響應時間為_____小時內;如需私人律師現場辦公,____市內一般在三小時到達;重大事項由雙方適時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師重大過失或故意損害聘請方利益,造成聘請方經濟損失的,聘請方有權要求賠償。
違約責任
1、聘請方沒有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支付律師費,除支付全額律師費外,還應向受聘方支付違約金(計算比例參照銀行逾期付款罰息計算);
2、聘請方無故解除本協議,應向受聘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
3、因受聘方律師工作失誤而導致聘請方遭受損失,聘請方有權要求依法賠償及單方面提前終止本協議,且受聘方應按本協議實際履行天數進行折算後將剩餘法律顧問費退還聘請方。
爭議的解決
如雙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其他約定
第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所簽訂的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聘請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生效。
協議簽訂方:
聘請方:(簽字)受聘方:(簽字)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5.2023年退休人員聘用合同範本 篇五
乙方(退休人員):
為了發揮退休人員的豐富經驗和技術專長,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對聘用退休人員的政策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協商甲乙雙方訂立本合同。
一、工作內容和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擔任
2、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規定製度和紀律,愛護甲方的財產,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工作安排。
3、乙方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維護甲方的利益和聲譽。
二、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聘用報酬、工作時間:
1、甲方以現金形式按月支付乙方聘用報酬
2、乙方工作時間同甲方正式員工相同。
四、傷、病和意外:
1、乙方在受聘用期間發生因工傷、亡的保險待遇由甲方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在受聘期間發生非因工傷、病、亡的,由乙方自行負擔。
五、合同的終止、解除和變更:
1、合同到期,即行終止。
2、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可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進行協商。
3、因故不能履行合同部分條款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不能協商一致時,則解除合同。
六、賠償責任: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因工作失誤或因違反本合同、不能履行本合同致使合同解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負賠償責任。
2、一方違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致使合同解除,應當支付給另一方違約金,標准為未履行合同期限的月數_10%月聘用報酬。
七、其他約定:
八、附則: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到期仍需聘用的,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合同。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C. 返聘退休人員年齡規定
1. 返聘退休人員的年齡規定涉及已在退休狀態下的員工,依據具體情況,通常年齡上限為65歲。
2. 返聘退休人員的年齡規定旨在說明企業或政府機構在重新僱傭已退休員工時的年齡界限。此類員工因退休而年齡較大,因此返聘時會有特定的年齡限制。
3. 具體年齡限制將根據不同情況制定,例如,國家機關中的領導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家規定的五年內返聘工作。
4. 各省市根據實際情況,也會對返聘退休人員的年齡限製做出相應規定。
5. 在企業層面,高級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能會被返聘,但通常企業規定的年齡上限為65歲。
6. 需要注意的是,返聘退休人員的年齡規定並非一成不變,不同的情況可能會有不同的規定。
7. 返聘退休人員年齡限制的設定既考慮到了這些員工的工作經驗和技能對企業或機構的價值,也兼顧了他們年齡較大、身體狀況可能不如年輕人的實際情況。
8. 同時,這樣的規定還旨在保護年輕一代的就業機會,避免過多的就業資源被老年人員占據。
9. 企業在返聘退休人員時,需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合法權益的保障。
10.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爭議,法院應按勞務關系處理。而特定類型的在職人員,如停薪留職人員等,與新用人單位的用工爭議則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D. 公司有部分員工已退休購買意外險勞動合同上應如何說明這一事項
一、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勞動者一般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活動而獲得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勞動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勞動活動並獲取相關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在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後,其身體健康、勞動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發生勞動風險的機會則有上升,已不適合繼續從事勞動,故在達到一定年齡後就應該強制退休。在強制退休之後,為保護退休人員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國家建有離退休制度,可領取養老保險金。就法定退休年齡各國規定不一,有的國家(如美國)沒有退休制度,只要勞動者身體健康許可,均可以繼續工作。我國由法律直接規定退休年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該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更改或違反。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年老後勞動能力下降,雖然法律承認勞動者退休後仍能夠發揮余熱,但其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也是如此,員工退休後即無須繼續繳納社保,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當然,我們國家有些地區允許購買工傷保險)。
因此,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規調整,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二、聘用退休人員的風險。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四、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處理方式。
聘用退休人員在聘用期間發生工傷的處理,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
(1)明確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聘用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協議中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參照工傷保險標准處理。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明確聘用人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北京。此觀點是目前我國司法界的主流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條規定:「童工、離退休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不屬於工傷認定的范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應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解決。」一般而言,由聘用協議中約定,並按照約定處理。
如果聘用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在北京的法院一般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市教育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市科學技術協會、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
(2)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標准賠償。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僱傭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如重慶。
《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該條例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僱傭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據此認為僱傭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應按照僱傭關系處理,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較為嚴格,用人單位即使對其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只要證明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損害,其舉證責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員是否對負傷有過錯,只要是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用人單位都應該承擔責任。另,與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相比,人身損害賠償標准明顯加重了企業的責任。例如:工傷保險由社保基金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由聘用單位承擔;人身損害中的傷殘補償與死亡補償標准高於工傷中的標准;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工傷賠償則不包括。
(3)按照工傷保險處理。
這種觀點認為,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特殊勞動關系,雖不能直接適用《勞動法》,但可以參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故發生因工負傷的可按照工傷保險或參照工傷保險處理,如上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明確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如《廣州市聘用企業退休職工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退休職工在受聘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其醫療費、護理費、補助費、喪葬費、撫恤費等項勞動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按現行職工因工傷亡的有關規定負擔全部費用。」
持此種觀點的一般允許退休人員可以在當地上工傷保險,如果上工傷保險的,由社保部門按照工傷保險處理,若聘用單位未給予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的,則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予以賠償。
綜上,上述第一種和第三種觀點沒有實質性區別,其區別在於當地是否允許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第二種觀點理由不是很充分支持的人不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之後,退休人員的因工負傷主流觀點是參照工傷保險來處理的。正常勞動關系因工負傷的賠付由社保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賠付,而退休人員的因工負傷在不能上工傷保險的情形之下,只能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標准進行賠付。就此而言,聘用退休人員比聘用一般正常的勞動者,聘用單位的責任要大。
五、聘用退休人員的風險防範。
對於退休人員聘用的風險防範主要是通過協議、商業保險等方式來進行。
(1)協議。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故,在協議中一般要明確以下幾個方面:
①退休人員已經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資,不需要繳納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單位進行補償;
②退休人員因病由社保報銷醫療費,與聘用單位無關,因病亡故的與聘用單位無關。
③聘用單位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④發生工傷補償方式。
⑤報酬要明確統一,如需約定獎金、加班費、補助、補貼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協議中明確。
因勞務關系的規定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般不允許過於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協議中約定聘用單位發生工傷不承擔責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該條款不公平,從保護聘用人員的角度在判決時要求聘用單位承擔一定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可能為以上的一種,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決聘用單位承擔部分責任。
(2)商業保險。
如上所述,在聘用退休人員因工負傷一般是參照工傷保險由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而有些地方又不允許退休人員上工傷保險,故為防範聘用單位的風險免除聘用單位的責任,可由聘用單位為退休人員投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以避免聘用單位應該承擔的風險。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中要求:「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中共北京市委統戰部、市教育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市科學技術協會、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五條亦有類似規定。但在實務中,商業保險投保時限制性條件較多(如有的保險公司要求體檢等等),索賠時手續繁瑣、除外責任多,索賠成功一般比較難。
僅靠聘用協議的約定,恐怕還不能完全防範所有的風險,一些意外情況尚不能避免。故,在協議履行過程中需要進行防範,即一旦發現退休人員身體狀況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適合所在的勞動崗位時,應及時解除聘用協議。這既是對聘用單位的保護,也是對退休人員的保護,使其早日頤養天年。
綜上,聘用退休人員還是有一定的風險,特別是隨著退休人員的年齡增長,風險也就越大。上述的協議、商業保險只能解決一部分責任,完全防範恐怕還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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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聘用退休員工該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簽一個僱傭性質的合同。內容實際上也很簡單,說明聘用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責任事項、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員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而定。對於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該退休人員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F. 返聘退休人員的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返聘人員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返聘人員指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但因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返聘,並與公司或公司所屬單位(部門)受公司委託代表公司簽訂了返聘協議的退休人員。
第三條:返聘退休人員必須經公司審核批准。未經公司審批同意,各單位(部門)不得返聘退休人員。
第二章 返聘原則
第四條:工作確實需要。
第五條:雙向選擇、協商一致。
第六條: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崗位必須是目前公司緊缺、關鍵或特殊的崗位。一般崗位原則上不返聘退休人員。
第三章 返聘人員條件
第七條:遵紀守法,無不良和違法記錄,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八條:具有較高的崗位工作技能和水平,能熟練完成擬聘崗位工作。
第九條:身體健康、能堅持全日正常工作。返聘人員上崗前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最近一個月內身體檢查健康或正常的證明。
第十條:女性年齡不超過58歲,男性年齡不超過63歲。
第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崗位的返聘人員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章 返聘程序
第十二條: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員的單位(部門)在和擬返聘人員協商達成返聘意向後,向公司辦公室提出書面返聘申請,說明返聘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三條:公司辦公室審核需要聘用退休人員的單位(部門)的書面返聘申請,審驗擬返聘人員的退休證、體檢結果、特種作業操作證原件(擬聘崗位為特殊工種者)是否真實有效,審核無誤後,簽署返聘意見,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
第十四條:公司或公司委託公司所屬單位(部門)和經公司審批同意返聘的人員簽訂返聘協議。返聘人員須與公司或由公司所屬單位(部門)受公司委託代表公司簽訂《返聘協議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返聘人員聘用期滿後,雙方續簽返聘協議的,按以上程序辦理;如聘用期滿一方確定不再續簽返聘協議,應提前15天通知對方。
第五章:返聘期限
第十六條:返聘人員實行一年一聘,每次聘用期不超過一年。返聘期滿,因工作需要可續聘。
第六章:返聘人員職責
第十七條:自覺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公司管理,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和指揮,履行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返聘人員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九條:履行傳、幫、帶職責,向聘用公司單位(部門)安排跟班學習的人員傳授崗位工作技能和專業知識,為公司培養合格的後備人才。
第二十條:返聘協議解除、終止後,返聘人員和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按公司或公司聘用單位(部門)要求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第七章:返聘人員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工資待遇
(一)退休前在公司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或返聘後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返聘人員按核定的崗位工資系數按月考核計發工資;其他返聘人員實行計時工資,按雙方商定的固定工資數額按月考核計發工資。在公休日、節假日期間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補休;不能補休的,加班工資待遇比照甲方正式員工的加班工資待遇。
(二)返聘人員的年終獎由公司按年度崗位工作考核結果計發。
(三)返聘人員除享受上述工資待遇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工資、獎金、補貼。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醫療待遇
(一)因返聘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和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不承擔返聘人員的養老保險金、工傷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生育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
(二)因返聘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返聘期間如乙方患病的,醫療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三)返聘協議簽訂後第一個月,公司為返聘人員每人購買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一年一保。若返聘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包括工作原因和其他原因),應當按照其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張權利。醫療等費用超出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額度部分由返聘人員自行承擔。
(四)因返聘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和社會保險待遇,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死亡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和費用。
第二十三條:返聘人員的福利待遇
返聘人員的福利待遇除本規定指明不能享受的待遇外,其他福利待遇參照公司正式員工待遇實行。
第二十四條:返聘人員的休息、休假待遇
(一)返聘人員按公司安排的作息時間上下班,除享受公休日、節假日外,不再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等其他各種休假。
(二)返聘人員請事假、病假須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報公司辦公室核准。事假期間按請假天數扣發相應的工資。病假期間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發工資。
第八章 返聘協議的解除
第二十五條:在聘用期間經公司考察認定不符合崗位要求的;
第二十六返:返聘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的。
第二十七條:返聘協議期滿,一方不再續簽,協議自然解除。
第二十八條: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違法亂紀而受到政府執法部門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嚴重違反公司勞動(工作)紀律或規章制度或因個人責任給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第三十條:乙方因患病或負傷等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乙方因事20天以上或者因病請假1個月以上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3、《勞動合同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G. 公司返聘退休人員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據此,針對退休返聘員工,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約束和調整,而是適用有關的民事法律,例如《民法典》等。,(一)應當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因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優先適用雙方的約定,雙方無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相關條款或者行業習慣,若還無法確定的,才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可見,勞務關系相比較勞動關系,受到法律的約束力更小了,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無協議約定,將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不清,從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二)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原則上適用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但有個別地方認為這屬於工傷。,(三)退休返聘人員離職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不幹涉,完全根據雙方約定來,雙方對此無特別約定的,則一般司法實踐中不會支持員工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一)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三)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因此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系。,(一)單位需要避免發生事故,並為員工購買商業意外險。,1、因為單位無法給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所以需要購買意外傷害險,在員工發生意外時至少可以報銷部分費用。,2、單位應該和員工簽訂協議,說明因為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在單位發生了符合工傷的事故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所以需要員工自己注意。,3、加強單位內部管理,避免事故發生。主要針對員工的不安全行為和物品的不安全狀態進行管控。,4、加強安全生產體系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隱患排查,指定專職安全員,建立安全管理網路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