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西藏幹部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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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變更戶籍。
我國各個省市勞動者退休,在那裡辦理,按那裡的規定享受退休待遇,與戶籍所在地沒有必然聯系,按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確定,西藏自治區也不例外。西藏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辦理退休,只有符合法定繳費年限和西藏工作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在西藏辦理退休,享受西藏的養老保險待遇,不需要把戶口遷入當地。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
藏政發(2006)37號
二、實施范圍
(一)西藏行政區域內各類城鎮企業(含西藏駐格爾木單位,下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的全部從業人員(簡稱企業和職工,下同);
(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簡稱個體參保人員,下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
上述各類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個體參保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三、統籌項目實施范圍內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含個體參保人員,下同)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應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喪葬補助金。
六、計發辦法參保人員達到自治區規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後,從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一)2000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累計繳費滿15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高原補貼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從2000年7月1日以後至退休當年,歷年實際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見附表)。
3.高原補貼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5%-15%)。
高原補貼養老金根據在藏工作時間,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5%-?15%的比例計發。其中:在藏工作時間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5%計發;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10%計發;二十年以上的,按15%計發(下同)。
(二)2000年7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含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下同)及其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高原補貼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000年7月1日以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2000年7月1日以後至退休當年,歷年實際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當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計算。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000年6月30日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工作年限×1.4%。
4.高原補貼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5%-15%)。
(三)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達到自治區規定的退休年齡人員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標准參照《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等部門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犧牲病故後喪葬補助費標准調整意見的通知》(藏政辦發(2002)73號)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