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發放養老退休金與城市的標准一樣嗎有何區別
農村與城市的發放養老退休金標准不一樣,他們的繳費基礎以及保險制度不同。
無論是農村戶口還是城市戶口,只要繳納了養老保險,在達到退休年齡的時候都可以申請退休養老金,但兩者卻是有一定的區別的,農村的養老退休金發放要比城市的金額低一些,畢竟他們的計發基礎是不同的。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繳納養老保險在以後的退休生活都是對自己的一種保障。
兩者的發放標准不一樣。
農村發放養老退休金與城市的標准之所以不一樣,是因為在繳納養老保險金時的計發基礎就是不同的。通常情況下城市的養老退休金發放金額要比農村的發放金額多一些,相關數據表示2020年我國城市與農村的養老保險發放金額,城市人均每個月可以領到養老保險3350元,而農村的人均養老保險卻只能夠領到174元,這個差距還是比較大的。
㈡ 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退休金是否同等
如果想知道這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一下什麼是退休金,所謂退休金,是你退到常住戶藉地,按當地上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你的退休標准工資的,故全國各地同年工齡、激費相同但原地住藉不同退休金也同樣不同,這不僅僅是城鄉的區別。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的政策與法規的調整適格是一樣的,只是存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別,不存在戶口類別的差別。
最後要說的就是,不管農村戶口還是城鎮戶口首先五險一金是必須至少繳滿15年,而且還要達到退休年齡才可以享受五險一金里邊的養老險。第二退休的時候,退休金的發放標准其中有一個參照標準是以你本人職位在戶口地的一個薪資水平來計算的,打個比方說,一個人是湖南農村戶口,在深圳工作,退休的時候職位是某單位部門經歷的職位,這個職位在湖南老家那邊一個月5000元,深圳這邊8000左右的話,那你養老金的發放,就是以5000的一個百分比加上另外一份不變的養老金補助給到本人的,而如果本人是深圳戶口的話,就是8000的一個百分比加上另外一份不變的養老金給到本人的。這個百分比不管是農村戶口還是深圳戶口差別不大。
㈢ 退休職工車禍死亡按農村還是城鎮戶口賠償(企業正式退休,社保醫保齊全)
當然是城鎮戶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肇事逃逸的情況應該更加嚴格處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會有更嚴厲的處罰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准
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准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准,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准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准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准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說」,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
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准。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准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傳統上有「撫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兩種理論。「撫養喪失說」認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但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並沒有需要撫養的近親屬,為平衡利益,法律規定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損害,侵權責任人亦應當賠償。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上採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失。「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了應得財產的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一種物質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其將死亡賠償金也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列,也就是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地位。車禍賠償標準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交通事故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賠償:
1、喪葬費:上年度年該地區社會平均工資×6個月;
2、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該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鎮),上年度該地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農村);
3、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精神損害撫慰金
7、財產損失等
1、死亡賠償金:
城鎮標准: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
農村標准:11669.31元/年×20年=233386.2元
2、喪葬費:59345÷2=29672.5元
3、交通費:2000-5000元
4、住宿費:2000-5000元
5、家屬誤工費:家屬工資÷30×3人×15天
6、被撫養人生活費:
[父母撫養費]
城鎮標准:24105.60×[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
農村標准:8343.50×[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
[小孩撫養費]
城鎮標准:24105.60×(18-實際年齡)÷2
農村標准: 8343.50 ×(18-實際年齡)÷2
7、精神撫慰金:20000-100000元(根據事故責任認定)
交強險理賠規則:現國家法律規定,機會車必須購買交強險,交強險的理賠規則是不分交通事故責任,不管誰的責任,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付,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責任分擔,1-7項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限額是11萬。
㈣ 農村戶口按城鎮基數交納的養老保險,退休後按什麼比例領取養老金
現在一復直也查不到農村戶口參加制城鎮養老保險,到退休年齡繳納15年,到底能領城鎮養老金嗎?過去是把個人賬戶的錢,轉移到新農保賬戶里,領農村養老保險。不劃算啊!
有知道相關政策的人,請告知從何處可以查到政策。